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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8:06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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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我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
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的管理,适应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实施的特点、我国与‘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和财政部、农业部与项目省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
简称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由我国利用基金会贷款实施农业发展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执行。
三、会计核算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批准的计划,审批和办理各项资金的申请、拨付、贷出、借入和使用。
2、准确、及时反映基金会贷款的借入、贷出、回收、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反映各级配套资金的拨付、贷出、回收、使用和劳务投入额情况;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情况以及接受捐赠情况。
3、按照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和基金会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告。按照要求向授权的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单独设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运用的会计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
目。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接受基金会外币贷款和外币赠款的部门,在收到外币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登记入帐,折合汇率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但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如变更应
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六、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和及时准确。
但对于不属本单位发生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可根据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凭证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入帐。
八、项目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不要随意变更。
由于基金会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本办法只制定和规范会计总帐科目和可以统一明确的明细科目,其他的明细科目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总帐科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各自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制定。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的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实际报送日期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向基金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出;省内的报送时间,由省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本办法执行日期自项目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竣工、还清贷款止。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
|--|------------|--|---------------|
| |一、资产类 | |二、负债及权益类 |
|--|------------|--|---------------|
| 1|101 现金 |16|201 基金会贷款 |
|--|------------|--|---------------|
| 2|102 银行存款 |17|202 无偿配套资金 |
|--|------------|--|---------------|
| 3|103 应收票据 | | 01 拨入配套资金 |
|--|------------|--|---------------|
| 4|104 应收帐款 | | 02 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5|105 应收贷款 |18|203 有偿配套资金 |
|--|------------|--|---------------|
| 6|106 到期应收贷款 | | 01 借入配套资金 |
|--|------------|--|---------------|
| 7|107 应收利息 | | 02 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8|108 其他应收款 |19|204 捐赠 |
|--|------------|--|---------------|
| 9|109 拨付款 |20|205 应付帐款 |
|--|------------|--|---------------|
| | 01 拨付下级款 |21|206 应付票据 |
|--|------------|--|---------------|
| | 02 拨付项目办款|22|207 应付利息 |
|--|------------|--|---------------|
| | 03 拨付工程款 |23|208 其他应付款 |
|--|------------|--|---------------|
|10|110 利息支出 |24|209 利息收入 |
|--|------------|--|---------------|
|11|111 其他支出 |25|210 其他收入 |
|--|------------|--|---------------|
|12|112 存货 |26|211 汇兑损益 |
|--|------------|--|---------------|
|13|113 在途物资 |27|212 偿贷准备金 |
|--|------------|--|---------------|
|14|114 项目管理费 |28|213 项目投资结算 |
|--|------------|--|---------------|
|15|115 项目工程投资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库存现金。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将外币现金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并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外币数和折合数。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人民币和外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或外币支出,除国家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规定,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5、财政部门在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兑换价记帐,实际兑换价与原记帐价的差额,应通过“汇兑损益”科目进行调整。
6、“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月终,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银行差错的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身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项目因工程投资、物资销售等业务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以及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
2、本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兑现货币资金或以票据购买或抵充货物款金额。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数额。
3、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需要用款时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04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因销售产品、转让物资,提供劳务和垫付的各项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其他帐务处理的款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对于到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作呆帐处理。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业务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区财政部门或委托他人发放、回收的各种贷款情况,包括基金会的贷款和国内有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下级部门、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的数额,贷方核算提前回收的贷款数额和应转入“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应收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未到期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借款单位、下级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6号科目 到期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到期应收贷款的回收情况。
2、本科目借方核算从“应收贷款”科目转来的到期应收贷款数额,贷方核算收回的贷款数额和经批准核销无法回收的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7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收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计的到期贷款利息数额,在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开出付息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借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利息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帐。
第108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收贷款、到期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的其他应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项其他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9号科目 拨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或项目办为项目实施拨付的无需偿还的国内配套资金和基金会贷款。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拨付的进行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数额;贷方核算项目实施完毕后,经核准冲销的数额;在冲销前为借方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按拨付对象、设置“拨付下级款”、“拨付项目办款”和“拨付项目工程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支付转贷利息、转贷利差和向基金会支付的利息(或服务费)。
2、本科目借方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支付转贷利息通知,在规定支付日期应支付利息数额,在借记时,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本年度的累计借方发生额转入“利息收入”科目予以冲销,本科目年终无余额;在核算时,如有向二个以上部门支付利息的,应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
第11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支付的赔偿款、罚金、未到期票据的贴息及手续费等。
2、本科目借方核算发生的赔偿款、罚金、手续费等其他支出数额;年度终了,应将借方余额转销,年终无余额。
第112号科目 存货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而统一购入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借方核算购入物资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物资,贷方核算项目办物资的出售、发出、领用,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物资数额。
3、购入的物资,一般应按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计价;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按捐赠物资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的市价作为原价计价入帐。
发出、领用、出售或盘亏、毁损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购买物资而尚未入库的在途物资。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项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外事接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办内部开支的有关费用,贷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核销数,核销费用开支应在项目竣工并向基金会提款报帐完毕后一次处理。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核销时,借记“无偿配套资金—拨入配套资金”“捐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下应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项目情况和资金管理需要设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各级项目办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内容,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4、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固定资产应按下列不同来源计价: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入帐。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不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及有关税金等。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帐。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等资料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项目办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帐。
第115号科目 项目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区在按照贷款协议实施项目计划,建设各项目工程实际发生的合格(即符合贷款规定)成本和费用。本科目由项目办进行核算。
2、本科目借方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格成本和费用的投入,贷方核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经批准的核销数。实际发生项目建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项目投资结算”;核销时,借记“项目投资结算”,贷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工程累计投资额。
3、本科目下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项目工程子项目工程投资情况。二级明细科目应按贷款协议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划分的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按二级科目的需要和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具体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4、本科目借方、贷方和借方余额的数额应与“项目投资结算”的贷方、借方和贷方余额的数额相一致。
第201号科目 基金会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入和归还的基金会贷款本金数额。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基金会贷款周转金、从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报帐提款补充到专用帐户或开发帐户的基金会贷款资金和基金会直接以贷款支付项目在国外采购设备和费用支出的款项;借方核算实际归还基金会贷款本金;贷方余额反映已使用但尚未归
还的本金余额。
3、直接接受基金会贷款的财政部门在反映贷款的借入和归还时,除按人民币记帐外,同时还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进行登记反映。
4、为了便于与基金会及时按类别对帐以及年终会计报表的填报,财政部门可以另外设置本办法以外的二个科目“基金会贷款总额”和“已生效未提款额”,反映本项目贷款协议的基金会贷款总额、当前尚未从基金会提取的贷款数额。
第202号科目 无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向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无偿配套资金系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经过核算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本级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实施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并经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核销;因此在核销前,本科目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实施时实际投入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设置“拨入配套资金”和“自有无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无偿拨入配套资金和核算单位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在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下可按拨入部门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203号科目 有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银行向本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有偿配套资金系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经过核算单位向本项目发放和转贷的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从预算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和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借方核算向有关部门归还的有偿配套资金;贷方余额反映实际使用在项目中尚未归还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和“自有有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借入配套资金和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在“借入有偿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下可按借入的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捐赠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准备和实施项目活动中,实际收到国内外为本项目提供的各项捐赠。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实际收到的各种捐赠;借方核算经批准核销的数额;在未核销前,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各种捐赠总额。各项捐赠计价办法见《财务办法》。
3、单位应按捐赠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5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为项目实施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者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款项以及予以转销的预付款;借方核算偿还应付帐款、以商业汇票抵付的应付帐款以及冲销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单位应根据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
2、本科目贷方核算单位开出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方核算单位承付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票面金额。
3、各种应付票据在本科目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承兑票据而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开出带息票据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记“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207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付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照有关部门付息通知单,应付的到期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利息数额,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数额。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到期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付息对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08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利息等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应付款,借方核算支付、偿还或转销的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其他应付款。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基金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贷财政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基金会贷款转贷利息、国内有偿配套资金占用费和利息、存款利息收入,除提前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外,一律应通过“应收利息”科目反映;借方核算利息支出核销数额和按有关规定转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年终无余额。
3、单位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有偿资金利息收入情况。
第21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况,如:取得的赔偿款、罚金等其他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借方核算冲销其他支出和转为其他有关帐户的数额;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3、单位可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按收入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会贷款的外币资金,在兑换成人民币过程中,因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2、本科目贷方核算汇兑时实际兑换的人民币数额大于帐面数额的收益,借方核算汇兑的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损失。
3、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帐面余额转入到“偿贷准备金”科目中去,年终无余额。
第212号科目 偿贷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按规定转入和提取的偿贷准备资金以及偿还基金会贷款时所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沉淀贷款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规定从预算和有关收益中提取作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借方核算在偿还基金会贷款时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各种贷款数额;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为偿贷准备的实有金额。该科目可根据项目省有关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财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偿贷准备金来源情况和支出情况。
第213号科目 项目投资结算
1、本科目是“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项目工程投资的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实际支出时,借记“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仅在项目实施全部完毕经审核后方可与“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冲销,贷记“项目工程投资”,借记本科目;在项目竣工和核销前,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和借方的发生额与“项目工
程投资”科目的借方和贷方的发生额应一致。
3、单位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金会贷款结算”和“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以及“捐赠款结算”二级科目;在项目竣工后,“基金会贷款结算”应与“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数额一致;“国内配套投资结算”的数额应是所有的国内配套资金实际投入数额,即财政、计委、农业等地方有关部
门和银行为本项目提供的有偿、无偿投入数额和农民自筹的劳务投入的数额总和;“捐赠投资结算”应是本项目接受捐赠款可作为项目工程投入的部分。
4、在本科目的“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下,应根据配套资金来源部门设置三级科目,具体科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科目下是否再分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5、本科目由各级项目办根据下级上报的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核算和登记入帐。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
| 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报期 |
|---------|-----------|-----|
|外农会01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2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3表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表 | 年报 |
|---------|-----------|-----|
|外农会04表 |项目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
|外农会05表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6表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 年报 |
|---------|-----------|-----|
|外农会07表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 | 年报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年初和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与上年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入,其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数,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执行项目收到的尚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其数额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因转让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发生的应收帐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各种有偿资金的贷款数额,主要包括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以及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其他政府部门或银行有偿配套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到期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贷款到期而未收回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收的基金会贷款和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的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拨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向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的无偿配套资金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途物资”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途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项目管理费”项目,反映项目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其中:固定资产支出”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各项目实际投资的数额。本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分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下按基金会贷款协议规定的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金会贷款”项目,反映本地区已借入的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借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借入资金向基金会贷款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下的三级科目“
借入财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的提供而应付的帐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债务所开出的商业票据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付的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拨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经过核算单位向本地区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财政拨入款”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的三级科目的“财政拨入款”期末
余额填列。
21、“自有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用自有资金为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提供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和“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的合计数额填列;项目
下的“(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和“(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的期末的余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2、“偿贷准备金”项目,反映财政部门为保证归还基金会贷款和借入的配套资金,按规定提取和安排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捐赠”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国内、国外的各种捐款,本项目应根据“捐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项目投资结算”项目,反映本地区实施基金会贷款项目工程从各资金渠道筹集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子项目应按“项目投资结算”的“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以及“国内配套投资结算”
下的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四、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资产负债表时,必须将财政和项目办两家的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汇总,将“拨付款”科目中所含拨付项目办款剔除,以免重复计算。在向基金会汇总上报时,可按“外农会02表”格式和项目进行调整后汇总填列上报。
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外农会03表)
一、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是反映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项目工程投资累计数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数。通过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可以检查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年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考核和分析项目进度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项
目更好地完成和编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作准备。
二、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的编制方法
1、“项目工程类别”栏,各地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基金会贷款协议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报告,各级项目办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详细程度的要求,按概算或评估报告中所列的项目类别和详细内容逐项填列项目工程内容。对于以前年度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可以合并一行
填列。
2、“概算金额”栏,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总概算数,按评估报告中所列的基金会贷款数和国内配套资金数填列。
3、“累计借(拨)款”所属的“合计”栏,反映自开始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向项目各项工程借(拨)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不包含劳务投入)的合计数,其数额根据上年末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无偿配套资金”科目和“项目
投资结算”科目中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发放的其他政府配套资金、银行配套资金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4、“本年计划投资额”栏根据评估报告中本年各项的基金会贷款、国内配套资金投资计划填列。
5、“实际完成数”反映项目本年实际完成数和自项目开始至本年末累计完成数。其中“本年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的“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和“捐赠”栏按“项目投资结算”相应的明细
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本年数”的“实际完成计划%”栏按本表的“实际完成数”的“本年数”的“合计”除以“本年计划投资额”乘100后的数填列;“累计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列,其“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
”和“捐赠”栏按上年末的数额加本年实际完成数填列。
项目实施进度表(外农会03附表)
一、项目施工进度表是反映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项目工程期初期末完成情况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项目内容”栏根据贷款协定的类别和项目评估内容填列。
2、“计划”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评估报告数填列。
3、“期初”的“工程量”和“金额”按上期报表的期末数填列。
4、“期末”的“工程量”和“金额”按截止报表日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额填列。
5、“未完”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计划”的数额减“期末”栏的数额后填列。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外农会04表)
一、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支付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基金会贷款的支付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核定贷款金额”,反映项目区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承诺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协定》附件中的类别和有关的转贷协议分栏填写,其中利用基金会的贷款以特别提款权和《贷款协定》和其附件中的美元数分类填列。
2、“本年度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基金会贷款的使用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分类填列。
3、“累计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度末止累计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期末余额分类填列。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外农会05表)
一、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项目区在一定期间发放基金会贷款、财政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回收情况的表。
二、本表是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到期应收、实际回收和到期未收回的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及其他有偿配套资金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数额的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项目地区(市)、项目县分别填列。
2、“贷款累计发放额”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所属的“基金贷款”、“财政配套”和“其他配套”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中的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累计发放数额分别填列。
3、“到期应收额”反映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到期应收数额,其所属的“本期”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填列。其所
属的“累计数”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的累计数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填列。
4、“实际回收数”反映实际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其所属的“本年回收数”的“本期数”的“本金”和“利息”栏应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数额扣除本期核销无法回收额的净额和“应收利息”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扣除提前收回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列;“提前归
还数”的“本金”和“利息”栏按“应收贷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的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填列;“合计”栏按上述四个数的合计填列。“累计回收数”按上期的累计数加本期合计的数填列。
5、“到期未回收数”反映尚未收回的到期的贷款数及利息数,其所属“本金”和“利息”及“合计”栏分别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和这二个数的合计数填列。
6、“实际回收率”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基金会贷款、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的情况,其所属的“本期”和“累计”栏应按“实际回收数”的“本年回收数”的“合计”除以“到期应收款”的“本期数”的“合计”乘100和“实际回收数”的“累计回收数”的“合计”除
以“到期应收款”的“累计数”的“合计”乘100分别填列。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外农会06表)
一、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的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运用的情况。
二、本表是反映本项目区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回收后本年度和累计的资金运用于归还贷款和作为偿贷准备金及投入新项目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各项目地区(市)、各项目县名称填列,县以下的一律汇入各县内。
2、“回收款”栏的“累计”和“本期”栏的有关数额按(外农会05表)中的“实际回收数”栏的相对应的数额填列。
3、“归还贷款本金数”栏的“累计”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
二级科目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分别填列;“本期”栏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
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中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4、“转为偿贷准备金”栏的“累计”和“本期”栏应分别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中的“利差”的累计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投入新项目数”栏的“本期”栏应根据本期实际投入新项目的数额填列;“累计”栏按上期报表的本栏的“累计”数额加本期报表本栏的“本期”的数额填列。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外农会07表)
一、项目管理费明细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本表反映本年度和累计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
1、“各级项目办名称”栏应填列至县级项目办,县以下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一律汇入各县项目办内;在每级项目区应列上汇总小计。
2、“本期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帐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3、“累计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1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3.应付帐款 | | | |
|-----------|--|---|---|-----------|--|---|---|
|5.应收贷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6.到期应收贷款 | | | |5.应付利息 | | | |
|-----------|--|---|---|-----------|--|---|---|
|7.应收利息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8.其他应收款 | | | |二、权益合计 | | | |
|-----------|--|---|---|-----------|--|---|---|
|9.拨付款 | | | |1.拨入配套资金 | | | |
|-----------|--|---|---|-----------|--|---|---|
|其中:拨付项目办款 | | | |其中:财政拨入款 | | | |
|-----------|--|---|---|-----------|--|---|---|
|10.存货 | | | |2.自有配套资金 | | | |
|-----------|--|---|---|-----------|--|---|---|
|11.在途物资 | | | |(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 |
|-----------|--|---|---|-----------|--|---|---|

|12.项目管理费 | | | |(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 |
|-----------|--|---|---|-----------|--|---|---|
|其中:固定资产支出 | | | |3.偿贷准备金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4.捐赠 | | | |
|-----------|--|---|---|-----------|--|---|---|
|1. | | | |三、项目投资结算合计 | | | |
|-----------|--|---|---|-----------|--|---|---|
|2. | | | |1.基金会贷款结算 | | | |
|-----------|--|---|---|-----------|--|---|---|
|3. | | | |2. | | | |
|-----------|--|---|---|-----------|--|---|---|
|4. | | | |3. | | | |
|-----------|--|---|---|-----------|--|---|---|
|5. | | | |4.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2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资 产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序|年初数|年末数|
|-----------|--|---|---|-----------|--|---|---|
|一、资产合计 | | | |一、负债合计 | | | |
|-----------|--|---|---|-----------|--|---|---|
|1.现金 | | | |1.基金会贷款 | | | |
|-----------|--|---|---|-----------|--|---|---|
|2.银行存款 | | | |2.借入配套资金 | | | |
|-----------|--|---|---|-----------|--|---|---|
|3.应收票据 | | | |(1)借入政府配套资金| | | |
|-----------|--|---|---|-----------|--|---|---|
|4.应收帐款 | | | |(2)银行配套资金 | | | |
|-----------|--|---|---|-----------|--|---|---|
|5.应收利息 | | | |3.应付帐款 | | | |
|-----------|--|---|---|-----------|--|---|---|
|6.其他应收款 | | | |4.应付票据 | | | |
|-----------|--|---|---|-----------|--|---|---|

|7.存货 | | | |5.应付利息 | | | |
|-----------|--|---|---|-----------|--|---|---|
|8.在途物资 | | | |6.其他应付款 | | | |
|-----------|--|---|---|-----------|--|---|---|
|二、项目工程投资合计 | | | |二、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1. | | | |1.政府无偿配套资金 | | | |
|-----------|--|---|---|-----------|--|---|---|
|2. | | | |2.劳务投入 | | | |
|-----------|--|---|---|-----------|--|---|---|
|3. | | | |3.捐赠 | | | |
|-----------|--|---|---|-----------|--|---|---|
|4. | | | |4.偿贷准备金 | | | |
|-----------|--|---|---|-----------|--|---|---|
| 总 计 | | | | 总 计 | | | |
-----------------------------------------------

项目工程进度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工程|概算| 累计借(拨)款 |本年计划|
| | |------------| |-------------------
| | | |基金会|有偿|无偿| | 本年数
| | | | | | | |-------------------
| 类别 |金额|合计|贷款 |配套|配套|投资额 |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际完成数 |
------------------------------------------|
| 累计数 |
---------------|--------------------------|
劳务投资|捐赠|实际完成计划%|合计|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捐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施工进度表
年 月 日 外农会03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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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四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

  六、删去第八条。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九、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

  第二款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线路经营权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

  “(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

  “(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

  十三、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的“线路经营证”修改为“营运证”。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十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十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管理和监督,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保障安全畅通。”

  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划先行补建。”

  二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付:

  “(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

│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

│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

│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

│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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