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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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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2]第137号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15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二年四月四日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节约能源、土地并且具有保温、隔热、隔音、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并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省、市州、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墙改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定期到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各级墙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粘土实心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制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第十一条 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建筑的非承重墙、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除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设施,农田水利,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水、废气、废物”综合利用,助残和希望工程助学项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本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专项基金分级征收。中、省直单位的建设工程由省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墙改办征收。市州、县(市)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上缴省、市州。

  专项基金必须用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省里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非承重墙和围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并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墙改部门工作人员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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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使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15日前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国家划定的省会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划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城市列为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以下均简称“重点城市”)。世界遗产和省级以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为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以下简称“特别保护区域”)。

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应当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达到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措施,限期达标。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总量。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总量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污染状况公告,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和全省监测网络、应急系统,直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周报、季报和年报。

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和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直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日报、周报和年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按规划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含硫量超过3%的原煤应限制开采;含硫量超过2%、含灰份超过40%的原煤,煤炭生产企业应进行洗、选加工,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企业,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措施,使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六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必须配备有效的防治污染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重点城市的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现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十八条凡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禁止行驶,公安、交通、渔业、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定期检验的单位或有尾气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

交通、渔业、农机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和更改。

第二十二条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状况,制定在一定区域内的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机动车行驶车型和行驶时段。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内,应鼓励和推行机动车船使用清洁燃料。

第五章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限期搬迁,防止人口聚居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人口集中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六条城镇建筑施工需要熔化沥青的,应采取防治或者减轻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运输建筑垃圾和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车辆应密闭。

第二十八条进入重点城市市区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推行机械化清扫,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报、变更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尾气净化装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检验验收的;(二)对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的;(三)对发生的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的;(五)未按规定核发机动车船牌证或通过年审的;

(六)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和控告未及时处理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全面完成市政府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黄冈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有关单位(2008年度签定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大部分。
  (一)共性目标
  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共同性任务和机关内部建设等。其内容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以下简称市目标办)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二)职能目标
  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等。职能目标由主要责任目标、相关责任目标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三部分组成。
  1、职能目标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二是要符合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下达或签订的责任目标要求;三是要符合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四是在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指标有所增加,增幅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五是所有责任目标条款都要尽可能细化量化,量化率原则上不低于本项责任条款总数的70%。
  2、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各部门依照上述五项原则并参考上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和相关责任目标进行认真研究,在每年度的元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上报市目标办,同时用电子文档上报(共性目标由市目标办统一拟定)。市目标办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进行复核初审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再送市长审阅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职能目标的细化要求:责任书签定后,各部门应按照“六定”的要求,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定任务进度、定完成时间、定工作措施”,对职能目标中的主要责任目标条款逐条认真、科学地进行分解和细化。“六定”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目标办备案。
  三、考评程序
  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初,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自评打分表。
  (二)第三方评估
  由市政府领导评估、县(市、区)政府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三部分组成。
  1、市政府领导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履行部门职责、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于每年元月上旬完成。
  2、县(市、区)政府评估:由市目标办制定统一评估表,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打分。评估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履行部门职责、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基层办事效能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评估。评估内容: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等工作情况。评估打分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三)复核审定
  1、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复核:(1)每年元月上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联系的市直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2)每年元月中旬由市目标办组织统计等部门对各部门职能目标完成指标进行复核确认。
  2、共性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目标办协调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考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目标办。
  3、在此基础上,市目标办作最后汇总、复核和计分,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年度总体目标和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未达标单位、达标单位和优秀单位名单。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和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根据省、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受表彰单位可给予在职工作人员每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分管副市长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整改和写出整改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政纪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评分值和计算方法细则
  考评总分值由职能目标分值、共性目标分值和第三方评估分值以及争先创优分值组成。
  考评的基本分值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共性目标占比分20%,职能目标占比分80%。为便于考核量化计量,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考评打分,最后按百分比折算。
  第三方评估分值和争先创优分值为考评激励分值,系考评基本分值100分之外的附加加(扣)分分值。其中第三方评估分值总分为8分;争先创优分值参见本条第四款。
  (一)共性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分值详见附件2。得分计算方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复审得分×70%。
  (二)职能目标分值和得分计算办法:
  1、职能目标分值=主要责任目标分值+相关责任目标分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
  (1)相关责任目标分值每项各为3分,其分值之和(A)等于相关责任条款数×3分;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B);
  (3)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主要责任目标每项分值(C)等于100分减去上述A、B分数之和,再除以主要目标责任条款数(D)。计算公式为C=(100-A-B)÷D
  (4)每项主要责任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E)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目标责任分值(C)除以该单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F)。计算公式为E=C÷F
  2、职能目标得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责任目标得分+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得分
主要责任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责任目标得分之和
  每项主要目标责任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G)之和
  (2)每项主要责任目标的每个指标数字指标得分(G)=该数字指标分值(E)+加(扣)分(H)加(扣)分(H)=[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J)-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目标值(K)×该数字指标分值
  (E)计算公式为:G=E+H H=(J-K)÷K×E
  ①主要责任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H)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F);主要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②主要责任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C),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每个数字指标分值(E)。
  (3)相关责任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责任得分之和
  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得分=3分+加(扣)分加(扣)分=(相关责任目标实际完成值-相关责任目标值)÷相关责任目标值×3分
  ①相关责任目标单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责任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②相关责任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3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值5分,其内容和计算得分详见附件3。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三)第三方评估分值和得分计算方法:
  1、分值总分为8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2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
  2、计算方法:为便于评估均先按百分制评估打分,再按上述分值折算。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县(市、区)政府评估得分百分比×2分+服务对象评估得分百分比×4分。
  (四)争先创优得分:
  1、有下列获奖情况的予以加分:一是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5分;二是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加3分;三是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四是经验、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每项分别加3分和2分。
  2、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一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扣3分;二是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2分;三是受到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扣1分;四是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出现问题,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和内刊曝光并查有实据的每项扣2分;五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项扣2分。
  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扣)分,不重复计算。加(扣)分项目必须向市目标办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扣)分的依据,并要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市目标办存档。因获取资料较晚,未列入当年度的加(扣)分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扣)分的依据。
  (五)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得分×20%+职能目标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得(扣)分。
  五、考评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一)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小结与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1、日常自评和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要做好经常性的自我评估, 随时掌握进度,强化工作措施。市目标办将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抽查。
  2、年中小结与抽查,当年7月5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小结,并将自评情况7月5日前书面报市目标办,同时市目标办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中旬,市目标办将半年完成情况汇总后予以通报。
  3、年终考评,详见本办法第三条考评程序中的规定。
  4、市目标办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档案,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同时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5、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日常台帐、报表、记录等资料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日常的管理工作应不断完善。
  (二)市直承担有关考核、复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认真围绕考核、复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考核、复核方案,切实做好日常和年终的检查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经委、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机械冶金和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纺织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燃化行业协会、黄冈供电公司、市邮政局、省无委办黄冈市管理处、中国电信黄冈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冈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冈分公司、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工商银行黄冈分行、建设银行黄冈分行、中国银行黄冈分行、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冈联社。
  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赤壁风景区管理处、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防办。
  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冈分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中石化黄冈分公司。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垦事业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扶贫办、市气象局。




2、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10分)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经济、法律、科技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中心学习小组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2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范。(2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2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2分)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构建“和谐黄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1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2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2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3分)
  (四)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3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好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2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办结率达100%。(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部门实事。(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工作作风好,认真履责,无渎职、失职行为(25分)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8分)
  (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3分)
  (三)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8分)
  (四)推进民主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工作责任制,积极完成“市长信箱”等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4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2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8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8分)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10分)
  (一)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扎实推进本行业、本单位思想道德建设。(2分)
  (二)积极支持参与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和市区“四城联创”活动,经常组织本行、本单位开展系列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4分)
  (三)创建成效显著,单位形象好,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端正,服务质量优,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肯定。(2分)
  (四)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行业、文明单位。(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详见市直单位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3、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及分值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有关信息。(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