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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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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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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1992年12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最近国务院派出的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稽查和调查组赴部分省(区)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是重视的,多数地区的工作做得比较好,特别是今年春耕生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备货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
掌握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总量偏紧,宏观调控能力有限;资源流向仍然比较混乱,流通过程中收费环节多、不合理收费多、收费标准高;对生产企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措施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如不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十分不利。现就有关问题紧
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
结合贯彻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生产和经营。当前要着重做好春耕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确保不
误农时。
二、要千方百计增加国内化肥生产。要切实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的煤、电、油、矿石、天然气等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对生产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现行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化肥生产企业要挖掘内部潜力,克服困难,开足马力,多产优质化肥。
三、中央和省两级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中央直接掌握的17家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和进口化肥,国家计委要制定严格的生产、分配计划;生产企业要均衡生产并确保完成生产计划和上交任务,尤其要保证完成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的生产和上交任务;

供销总社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总公司要均衡收购并完成收购、调拨计划。地方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要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纳入主渠道经营,增强省级的调控力度;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在保证生产企业合理利益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将自销化
肥统一纳入经营主渠道,以杜绝自销化肥在流通中的倒卖现象。
四、供销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担负起主渠道的责任。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确保这部分化肥资源按规定的价格全部供应到农民手中。在化肥资源不足的地区,供销社要加大外采力度,早动
手、早准备,务必在春耕前把春耕生产所需化肥备足。要大力推行县联社与基层社连锁经营的做法。要做好化肥供应的前期工作,调查了解农民需要的化肥品种和数量,逐户进行登记,开展送肥到户。各地对个别基层供销社仍将农资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作法,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铁路、交通、工商、物价、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铁路、交通部门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给予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密切配合,认真清理农资市场,坚持常抓不懈
;要积极推行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部门所需资金的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核定中小化肥的
出厂价格和挂钩肥的销售价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化肥综合价制定及其价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好挂钩肥供应的具体办法。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进口、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清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取消的取消。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业生产资料各经营环节的收费情况。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要坚决纠正,对重
大案件要抓紧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199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