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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4:15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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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

4、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

5、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向复查复核请求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第六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转交信访请求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根据信访内容,按分工报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批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委托书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直接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签发。

4、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负责保管、使用。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一式五份,复查复核请求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受委托复查复核的工作部门各一份,报江苏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八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作出复核意见的工作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具体办法。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2、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

附件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

〔   〕号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意见将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   〕号

___________ :

你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意见将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存根)

〔   〕号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单位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办人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

〔   〕号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单位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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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

刘蕊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创造的“人”。
  法人为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制度体系。在近代民法诞生以前,民事主体本只有自然人,并不存在团体的人格,即所谓的“法人”。近代法人的制度元素,一是来自于古代欧洲的宗教团体、自治城邦,这些团体可以作为财产法上的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具有一定的人格;二是来自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创立的公司制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但却可以从公司获得无限利润,即投资人可享受“还债有底、获利无限”特权,使团体财产与自然人财产彻底划清了界线,升华出真正独立的团体人格。因此,公司是近代资本主义为“资本”度身定做的,也是近代法律才有的新生事物。尽管现代各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走向已有些不同,但这两个特点,基本反映了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共同本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基本“接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定额补贴或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管理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控放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编办是事业单位用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费自理单位用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用人负有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合理定编设岗。编制核定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科学核定。岗位设置应在编制限额内按照业务需要进行设置。
经营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强化用人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要按照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单位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岗、分类管理,一般分三种类别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应报市人事局核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在单位公示后,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
(四)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每年的十二月份申报下年度的用人计划。
特殊急需岗位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出用人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的时间、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人计划实行核准制度。用人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设置方案,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用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是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前,应对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到市人事局办理有关用人手续,并报市编办上编或备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事局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应就是否继续签订或另行签订合同问题书面告知聘用人员。没有告知或逾期告知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签订原合同,且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不得超过聘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定、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在市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用人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单位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成绩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用人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应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