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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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5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尹 俊(白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森林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明义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志浩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保尧(壮族)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