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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6:08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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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197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奥地利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维也纳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奥地利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工艺美术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奥地利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奥地利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奥地利境内后,奥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伦敦把展品点交给奥地利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伦敦运往维也纳途中和在奥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奥地利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奥地利政府负担展品从伦敦到维也纳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奥方解决。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宋 恩 繁             沃 达 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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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违警律》与公物警察权

刘建昆


  清代并无公物之概念,但有“官产”之说。以现代的眼光看,官地,由政府投资的道路,路上植树或者路灯之类“官产”,供给不特定人利用,已经属于“行政公物”无疑,甚至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的“私有公物”也作为行政权的保护对象。1908年的《大清违警律》虽然是西法东渐的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对官产或者公物进行警察保护这样的行政职能,在清政府也是当然认可的。
  不过,一百年前的城市精密化肯定比现在远远不如,其行政机关的分工也远不能达到现在的程度,所以保护公物的职权一概由巡警执法,并无“城管”之设。在立法体例上,也没有专门的公物警察章节,而是散见于《第四章关于交通之违警罪》《第六章关于秩序之违警罪》《第七章关于风俗之违警罪》《第八章关于身体及卫生之违警罪》。
  在违警罪构成上,公物警察条款与其他条款一样,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有的也要求有危害后果;但是从公物警察权保护的对象看,均是常见的市政设施“道路”“路上植木”“路灯”甚至“祠宇”和“沟渠”均有涉及。颇为有趣的是,“未经官准,于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者”与现在的城管驱逐摊贩的执法颇为类似,可见尽管有上百年的变迁,行政者基于公物保护,对公物利用秩序的基本要求始终是存在的。
  值得指出的是,有时候对道路本身的保护和对道路功能的保护,有时候很难截然分开,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危害后果,甚至违反多种法规的竞合始终存在。这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将一部分交警职权划归城管的原因。


二○○九年八月六日

以下《大清违警律》条款系经本人摘录编辑以便于阅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查原文。

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未经官准,于路旁河岸等处开设店棚者”,第八款“毁损道路、桥梁之题志,及一切禁止通行或指引道路之标识等类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第二十八条“将骡马诸车横于道路,或堆积木石薪碳等类,妨碍行人者”,处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第三十条第一款“毁损路上植木或路灯者”,第四款“于官地放牧牲畜不听禁止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污损祠庙”及一切公众营造物者”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毁损明暗各沟渠”第二款“装置粪土秽物经过街市不施覆盖者”处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暂行)》、《眉山市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眉山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从事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加强高中阶段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教育专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在普通高中骨干教师中评选学科带头人,在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中评选专业带头人。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是本市范围内同学科或同专业教师中的拔尖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专家。

第三条 学科、专业和名额设置:普通高中设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14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加工制造类、农林类、信息技术类、交通运输类、土木工程类、旅游服务类等相关专业,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及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情况确定具体专业。每个学科或专业各评选1人。

第四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分届次评选,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可以连选连聘。学科及专业带头人出现缺额时,可以及时补充评聘。

第五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是教育教学一线教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还必须是“双师型”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龄5年以上;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要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职业道德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

(三)专业技能精湛。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技能熟练,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善于学习,终生学习,具有扎实的学科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精湛。能在全市本学科或专业教学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工作业绩优异。所教学科教育教学质量高,在市内本学科或专业名列前茅,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五)教研成果丰硕。科研能力强,对所教学科或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独到的见解。教研成果丰硕。

每个学科或专业的评选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评选原则: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聘用、宁缺勿滥。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在媒体公布评选职位、评选条件及细则;

(二)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单位推荐。申报教师填写《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申报表》,提供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单位初审后报区县教育局;

(三)区县教育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每个学科和专业可以向市教育局推荐1名最优人选;

(四)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区县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和考察,每个学科及专业确定2-3名考察对象;

(五)市评审委员会向市教育局党组汇报评审和考察情况,由市教育局党组研究确定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六)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八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的职责任务: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掌握教育新技能,探索教育教学新方法。深入钻研教材,在本学科、本专业教学和教研中取得突出成绩,起好示范和引领作用。

完成市教育、教研等部门交办的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培训指导等任务。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承担市级研究课、示范课,开展专题讲座。

第九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由市教育局主管,区县教育局协管。眉山市普通高中学科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学会承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承担。

第十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在每学期末分别向市教育学会和市职业教育学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暑假到市教育局述职,接受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 市、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为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支持他们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十二条 在评优选先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第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育局取消其称号:

(一)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两类高中)教育质量,促进两类高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高中阶段学校。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统筹两类高中发展措施有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二)市级相关部门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履职到位,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三)普通高中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设备设施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办学行为规范;注重队伍建设,教风好,学风正,教育质量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四)职业学校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设备设施完善;办学行为规范;专业设置贴近市场需求,特色鲜明;完成年度招生任务;注重技能训练,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强,就业率高且跟踪服务好,为促进就业、群众增收做出显著贡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五)先进个人获奖的基本条件: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他为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具体评选细则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评奖的程序

(一)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含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区县所辖高中阶段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先进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表彰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高中阶段教育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在年度教育工作会上通报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敬业爱生的良好氛围,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校长,激励我市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鼓励我市校长创造性地工作,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和校长,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眉山市优秀教师” 、“眉山市优秀校长”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每两年评选一次,在教师节前表彰。名额控制在全市教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以内。

第四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的基本条件是:师德高尚,遵纪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业绩显著,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

“眉山市优秀校长” 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班子团结,开拓进取,积极组织和投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选“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具体程序:

(一)单位公布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

(二)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单位组织推荐;

(三)申报者进行个人业绩展示并述职,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测评;

(四)单位根据评选条件、个人业绩、测评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教育局;

(五)区县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考察,征求同级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

(六)区县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人选报市教育局;

(七)市教育局审查研究并征求市政府人事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通过上述相关程序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推荐人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以及不同区域人员所占比重,注意向条件艰苦的农村边远学校倾斜。

第七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的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每两年开展一次“师德标兵”、“教坛新秀”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