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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2:55  浏览:9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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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保局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
《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
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
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
《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如果投资属于地方又未纳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预审工作由地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负责预审与审批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允许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
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
为了避免混乱,不得擅自越权。凡越权审批(委托项目除外)一律无效。
4.关于评价方案或评价大纲的编审问题
《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为了便于执行,在此加以说明:“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应理解为“在正式签订评价合同之前”;“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是指“需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
同意。”
5.关于报批文件备案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做规定,备案材料除审批文件外,还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取得“评价证书”的单位必须遵守的事项。现在发现有不按核准业务范围承接评价任务的现象,也存在变相转借转包的问题。今后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此要加强管理,认真监督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应按分管权限做出处理。
2.关于评价任务委托问题。(86)环建字第230号文第四项中已经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今后,任何管理部门对此项工作都应从全局观点出发,本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负责的精神,确定承担评价任务的最佳单位。不得以照顾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单纯经济利益而作过多的干预,
更不允许滋长“肥水不外流”的歪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工程性很强的业务,为了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实用性,选好牵头单位是主要关键。今后对于大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应由熟悉该项工程的综合评价单位牵头,并邀请地方评价单位参加,污染现状资料应尽
量利用环境监测单位的数据。
三、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是当务之急
现在编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为受习惯影响,普遍存在实用性差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内容繁杂,轻重比例失调,动用手段太多,评价方法不实用,评价周期太长,污染源调查粗浅,防治对策不具体以及结论不明确等方面。今后应根据国情,紧密结合工程,以提高实用性和缩短周期为
目标进行改进。主要改进方向:
1.评价区范围划分应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而确定,并要有科学根据,不准盲目扩大。
2.专题设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污染物种类、毒性、数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周围环境特征等因素决定。对于《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中第二项内容要设“工程分析”专题。在此专题中应把工艺过程中的三废排放物、主要治理措施、环保设施装备水平及其先进可靠性
作为重点,尤其是对三废排放物要绘制污染流程图,通过算细帐的办法把改、扩建前后的污染物贡献量与削减量调查清楚。污染物贡献量是整个评价的基础,基础数据应当准确可靠。
3.评价因子的筛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且要注意突出重点。
4.评价所需测试手段,选用原则是“因地制宜,重在实用。”首先应注意充分利用现有资料,若资料不足,可以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测。
5.评价方法应注意实用。对只能得出模糊不清的定性方法、应予革除。
6.预测部分的内容要加深。预测结果应能满足有关部门决策、指导环保设计和项目环境管理等需要。
四、关于加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报进度问题
这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方法可以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建设单位要把握好委托时机,在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委托环境影响评价,不要滞后。二是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改进,加强实用性,简化程序、精简内容。例如,对于影响进度较大的污染气象监测周期,可以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建设项目(而且是大多数项目)允许在保证评价质量前提下,取条件最不利的一个季节进行监测。对于地处环境敏感地区的项目或特殊项目则不在此例。在水体评价方面也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五、关于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评价大纲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动纲领,是决定报告书质量的总体设计。所以对于评价大纲的编审工作要加强。
审查方式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应讲求实效。需要专家论证的评价大纲,论证时应请业务对口的专家,人数要限制。
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性问题
现在有分散切块的现象,这种做法不能保证评价结论的完整性。今后的评价应以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内容为基准,不得化整为零。
七、关于评价收费问题
评价收费应坚持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
每项评价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必须同时报送评价概算。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按收费标准核定后,方能作为付款依据。
关于评价收费标准问题。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9号函《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企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已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环境部门应主动联系和配合。



198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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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19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体改办制定的《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

  (四)协调处理产权交易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办法的实施,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体改、经贸、财政、工商、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金、固定的交易场所,并制定工作章程和业务规则,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需要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州、地,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

  第十条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双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申请交易的国有资产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企业出让国有资产,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须由国家专营,以及国家禁止出让的企业不得入场交易。

  第十二条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母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分产权转让的(不含上市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部分转让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股份制企业股权的出让,经产权归属各方提出意见,产权控股方同意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属于国有控股和参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尚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和产权转让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做出出让决定前,应听取企业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应经出资人同意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产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第十八条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齐备材料后,对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十九条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产权权属证明;

  (三)产权主管单位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六)出让产权的有效资产评估文件;

  (七)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形式实行市场定价,也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需挂牌公示一周,产权交易机构方可予以确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出让方与受让方经批准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出让方和受让方订立的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进行交易的国有产权,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已经评估的国有资产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再重复评估。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未能妥善安置的;

  (三)对债权债务处理条款存在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产权交易行为无效:

  (一)交易一方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交易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产权交易并经确认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产权交易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可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在交易中有影响公平交易的操作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是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没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产权交易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产权交易机构调解,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出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份制企业股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持股人的股东权益,强化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质服务,提高股权托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而达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股东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权在甘肃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登记托管的公司及股东。

  第三条甘肃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是经省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有:

  (一)股权的登记、托管;

  (二)股权的依法更名过户;

  (三)股权挂失查询;

  (四)股权依法回购;

  (五)提供公司转让中介服务;

  (六)代理公司分红派息工作;

  (七)代理公司配购权证工作;

  (八)代理公司进行股权拆细、缩股、增资扩股工作;

  (九)股权质押登记服务;

  (十)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股权托管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股权托管的范围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

  第六条托管凭证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权权属人名称(姓名)、数量、公司名称、股东编码、证券代码、托管过户日期、经手人等。

            第三章股权登记托管申请

  第七条到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股权集中托管的公司,应首先向托管服务机构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企业沿革、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关于股权托管的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十)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十一)公司股东名册;

  (十二)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托管服务机构对要求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需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四章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十条凡已获准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公告其所有股东前往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托管开户。

  第十一条在托管过程中,托管服务机构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托管服务机构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十二条托管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持股清单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股权清单由托管服务机构与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股权登记托管后,由托管服务机构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托管卡》。

  第十四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托管服务机构备案,留存公司股权确认印(鉴)章。

  第十五条股东认购的公司股权由托管服务机构记入其股权持有卡,其后若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持有卡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冻结。

               第五章股权更名过户

  第十七条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持有卡(股权托管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

  (二)受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托管卡(新开户者提交申办股权托管卡)。

  (三)若转让方的转让股权数占公司总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书,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对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托管服务机构为转、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转让、受让股权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托管服务机构,两联分别交转、受让方。

             第六章股权托管卡的挂失与查询

  第二十条股权托管卡的挂失:

  (一)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托管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托管服务机构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挂失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托管服务机构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托管卡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托管卡,到托管服务机构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七章分红派息

  第二十三条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分红派息方法:

  (一)公司在分红日或送转股份日前十天通知托管服务机构,作好股权登记及相关准备。

  (二)公司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或送转股本的决议并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现金分红,公司与托管服务机构签定分红派息协议后,公司须将分红款在分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托管服务机构指定帐户。

  (四)派送红股,公司与托管服务机构签定分红送股协议后,托管服务机构按股权登记日记录实施分红或送转股,于分红日或送转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股东帐户;并打印分红或送转股清单一式两份,一联存托管服务机构,一联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红或送转股汇总清单交公司。

                第八章配购权证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托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须先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配购权证协议,并公告通知股权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手续,方式如下:

  (一)股权持有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配购权证交款手续;

  (二)股权持有者在办理权证时,须持身份证和股权持有卡。

               第九章股权收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收购,是指公司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后发生的股权收购转让。

  第二十七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公司股权达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和托管服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权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经政府有关部门免除发出要约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股权收购的具体要求比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托管服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有关情况和咨询文件,并监督和规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发布事宜。

              第十一章股权核对

  第三十一条托管服务机构与被托管公司年终互换股权余额表及股权变动表,经双方审查无误后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它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调查,2001年--2003年,辉县市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3起,涉案人员19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成为摆在预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一些部门
从我市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土地批租和林业监管两个部门。我市地处半山区,地理特点导致我市石材多、砂资源多、林区面积大。这些部门的监管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成为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也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以权谋私,以权谋钱。1999年我市林业局某林场场长侯某、副场长魏某违规私批滥伐林木,导致关山林区600余亩林木被毁一案就是典型例子。作为林业部门基层管理人员,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监管职责,违规越权审批,放纵滥砍滥伐,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最近三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我市2001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几乎占了一半。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趋于团伙化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5、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例如,2003年我院查处的某镇土地所所长段某和副镇长白某受贿案件中,段某和白某收受辖区某村村委会贿赂20000元后违规批准其非法用地,而后二人将20000元钱予以私分。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于滥用职权的事实达成一种默契。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1、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存在趋利心理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人们的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而当个人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这种强烈膨胀的私欲的时候,涉案人员往往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心理。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嫌疑人长期处于中层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从而放纵违法犯罪,该移交司法机关做犯罪处理的仅做罚款处理了事。我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任某、指导员任某就是收受贿赂,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不顾,不积极予以制止,也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致使辉县市某镇发生盗伐林木1395626立方的特大毁林案件。
  4、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人员的道德修养低下,他们不注重道德观的培养。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职业道德、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等等,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业务骨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嫌疑人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5、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部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二)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
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违反法律、超越职权,将本不该自己部门管辖的案件自行处理,一些案件本来已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也只是做罚款简单处理,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甚至重新犯罪,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隐患。1994年7月,我市某派出所所长刘某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本辖区任某等人有贩毒事实,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仅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罚款处理而未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一些部门在得到一定好处后对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案件听之任之,放纵违法行为一再发生,直至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5月,市林业派出所所长任某、市林业派出所指导员任某在接到我市某镇发生渭河防护林滥伐3350余株的违法事实后,得到好处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追究周某等涉案人员的责任,致使周某等人于同年12月再次在同一地段盗伐林木1933株,造成严重后果。所有这些,无不是受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所驱动造成的。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对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健全监督机制,才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有犯罪倾向的人慑于制度和法律的严厉而不敢涉足违法犯罪。目前,行政执法领域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于某一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成为违法犯罪的根源;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有些权力集中的部门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掌着面向全区的某一项职权,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在权钱交易过程中,由于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这些部门为了给部门创收,弥补经费不足不惜以利为本,依钱行政,使监督缺省,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了经济指标之后,其余本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款物就通过各种渠道流失,他们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没款,贪污行贿。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同时通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
  2、 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务公开是一项艰巨的事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自恃自己执行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他们视之为“尚方宝剑”,认为无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事实上,要促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4、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