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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7:25:36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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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所附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2010-2011年的卫生统计调查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实施。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按照《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0〕19号)实施,具体任务由有关业务司局布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见附件1)。

3.村卫生室年报表(卫统1-4表):省级数据上传时间延至2011年2月20日。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 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见附件1)。第1.1项(医疗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有关要求

(一)更新卫生人力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人力库)。我部正组织编制《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所需基础数据由人力库提供,更新人力库是今年全国卫生统计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区人力库报送率不应低于95%(报送要求见附件2)。各填报单位务必于2010年9月底前更新并重新上报本单位人力库,省级直报平台于2010年10月12日自动上传本地数据。

(二)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要求,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月报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按季导入出院病人数据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传数据,发布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我部已按月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信息,从今年下半年起将按季发布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信息。

(三)动态维护医用设备数据库。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设备购进及报废等情况,录入新增设备,标识报废设备,删除重复记录。从2010年10月起,省级直报平台每月5日自动上传本地医用设备数据库。

(四)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20日上传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传时间不变。

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县区死因调查点卡片库和人口数,于2011年2月底以前上报我部统计信息中心。

(五)动态维护卫生机构信息表。机构信息表是系统管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编号的基础。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新增机构从下月起直报数据。

(六)做好省级直报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由于统计数据库日益庞大,建议数据量较大和用户较多的省(区、市)应用集群负载均衡策略。我部拟于今年9月上旬进行系统升级,主要增设机构信息表报表期、强化系统安全和在线分析功能。省级系统管理员要做好数据备份和迁移、系统升级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地市级和县区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省级直报平台建设及系统维护、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我部拟建立直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各地区数据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考核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 1.修订的调查表表式.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5.doc
2.2009年人力库报送情况及2010年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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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建设银行


(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将本文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废止)


近几年来,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较快。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向分行下发了若干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文件。为了规范这些文件管理,便于分行明确执行总行各项规定,使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总行对截止到1996年9月底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的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管理原则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总行1995年向分行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建总发字〔1996〕第12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是全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
的业务指南和纲领性文件,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分行必须组织结算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改版)第500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以及《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1995年版)第525号出版物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
三、各分行必须制定《国际结算业务内部操作规程》,严格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使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无内部操作规程的,总行视情况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取消国际结算业务经办权。
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全行内部通报。
四、在进口开证业务中,总行重申各项规定如下:
1.保证金差额部分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以上的即期信用证,必须报总行审批。
2.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论保证金比例多少一律报总行审批。禁止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3.对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各分行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货物的证明文件和商务合同。
4.各分行对新客户(“双大”客户除外)提出开证申请,原则上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对所有提出减免保证金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与其签定开立信用证协议,在落实担保、抵(质)押等还款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立。
5.对信誉好的基本客户,在与其签定担保或抵(质)押等总协议前提条件下,可给予授信额度减免保证金,具体操作按《中国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6.各分行在没有落实还款保证和没有充分了解贸易背景情况下,禁止对申请人在异地的客户进行开证。从严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和其他我行无法控制物权的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分行,须事先报总行批准方可
开立。
7.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化长为短,绕开总行监管的作法,总行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8.对不符点信用证的审查,要严格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执行。禁止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出拒付,不能应客户要求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付不符点。严禁对承兑到期后的信用证向外拒付款或迟付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迟
付或拒付的必须报总行备案。
五、国际结算业务应认真贯彻总行双大战略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积极向我行基本客户和“双大”客户倾斜。业务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六、关于贸易项下票据托授业务的处理。目前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有CASH LETTER SERVICE托收协议。即3.5万美元以下的美元票据托收,运通银行在收到我行托收的付款人在美国境内的美元票据后,当日贷记我行帐户,但为临时贷记;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内
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六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认定为最终付款。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外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为最终付款。3.5万美元以上大额票据则采取收妥后贷记我行帐户的FINAL CDREDIT SERVICED的服务方
式。我行需等运通银行发电确认最终收妥通知后方可向客户解付款项。
为此,请各分行按以下规定办理票据托收业务:
1.已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可按有关协议办理。如运通银行票据托收协议;CORESTATES(美国费城国民银行)光票托收协议。
2.没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则:
(1)如果票据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应作Check Collection,并要求帐户行加押证实款项为最终收妥。如果客户坚持做Cash Letter Service,你行应与其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行可随时向该客户追索
;已收到的贷记款项,应在收到帐户行确认最终收妥的电传后再解付或至少在我行帐上保留二个月后再解付。
(2)票据金额小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可以根据客户意向做。如果作Cash Letter Service,则应在帐户行加押证实最终收妥后再解付客户;或在帐户行贷记我帐户至少20天没有退票后再解付客户,且也应和客户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
行可随时追索。如果作Check Collection,则应在收到帐户行最终收妥通知后再解付。
七、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建外字〔1992〕第9号《关于结算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第12号《关于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通知》,〔1995〕第40号《关于加强开立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1995〕第2
69号《关于严格和规范开立信用证的紧急通知》,〔1996〕第10号《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第20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有关票据托收业务的建外字〔1991〕第121号《关于我行与美国第一联美
银行进行贸易项下出口单据托收合作的通知》,建外字〔1991〕223号《关于正确使用美洲银行支票存款服务的通知》、232号《关于转发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订票据托收快邮服务协议的通知》等文件同时作废。



1996年11月5日

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批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7年8月1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
随着海洋管理工作的发展,执法队伍不断扩大。为便于执行公务,严肃执法,经研究批准《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证”的管理,严格掌握“海洋监察证”的发放标准,保证执法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监察证”是海洋监察人员代表国家实施海洋管理、执行公务时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海洋监察证”实行国家海洋局和分局两级管理。
海洋管理指挥环境保护司负责“海洋监察证”的管理工作并承办“海洋监察证”的印制和签发。
各分局负责对需持证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审查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直接体现着国家尊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2、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相应的法律知识。
3、品格素质好,作风正派,实事求事,严守纪律。
4、具有中等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执行监察任务。
5、身体健康。
第五条 “海洋监察证”的发放范围:
1、海洋管理部门中从事条法、监视、监察办案的人员及其上级分管领导。
2、从事海上巡航监视任务的海监船船长、大付、轮机长和航空队、监视监测中心、管区、及监察站需持证人员。
第六条 为保证执法人员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对需发“海洋监察证”的人员,必须事先组织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和国际、国内有关海洋法规以及有关海洋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申请发证。
第七条 “海洋监察证”的审批程序:
1、分局执法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需持证人员填写海洋监察员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
2、分局签署审查意见(含海洋监察员审批表)报局。
3、局审批发证。
第八条 持“海洋监察证”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着公务制服,出示“海洋监察证”。
第九条 对持“海洋监察证”的执法人员,应定期考核,对不具备第四条要求者,由分局决定取消其持证资格,收缴“海洋监察证”。
调动工作不再承担执法管理者,须收缴“海洋监察证”。收缴“海洋监察证”后,须及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