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7:59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5]4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订了《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工程,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意向委托书;
  2、《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承担该项目之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职业印章(模);
  5、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外出证明。
  6、该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复印件。
  第四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必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现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并接受天津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封面应按设计文件出图要求加盖单位印章、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人员印章,并要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凡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据有关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995]建规设366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昆府登56号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第1号公告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和昆明市公安局联合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机动车是指在昆明辖区内行驶的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省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本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省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本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第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限行步骤: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东风东路(一环内路段)和东风西路、金碧路、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一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5年7月1日起,每日7:00-21:00,二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第六条 军车和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十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第七条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为限行管理的教育警示期,对此期间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暂不予以处罚。教育警示期结束后,违规进入限行区域内的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释义

  绿标车是指机动车经过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黄标车是指机动车经过环保定期检验合格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未达到国Ⅰ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无标车是指机动车未经过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领取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

  一环路是指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和一二一大街。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二环南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

  附件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查询及申领途径

  1、车主如不清楚自己的车辆有否领过环保标志,可拨打电话4126300查询。

  2、对车辆被核发黄色标志有疑虑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1)如果能确定车辆具有多点电喷,同时具备三元催化装置的,可拨打电话(各环保标志发放点电话都可)告知“厂牌型号”,查询国家机动车环保目录确认。

  (2)如果数据库中查询不到,可进行实车现场鉴定确认。

  3、还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请按以下方法到就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

  (1)个人车辆:车主本人申领的,带行驶证原件和车主身份证;委托他人申领的,提供行驶证原件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2)单位车辆:提供行驶证原件(无法提供行驶证原件的,可以带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在填写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车主栏加盖单位印章,或介绍信),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张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侧不影响驾驶人员视线的明显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品制售的假发票。这种假发票的出现,影响了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税务机关、防伪品生产厂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要高度重视普通发票防伪品的管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防伪品的流失,维持正常的税收秩序。为此,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防伪品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严格防伪品生产计划和销售的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三、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发票承印厂家实施专项检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防伪品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防伪品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防伪品的生产(包括残次品的处置)、订货、发货、加工、印制、仓储、运输、防火、防盗情况。
  (二)税务总局定点的防伪品生产厂家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南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门市复写纸厂、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戈德思创防伪技术有限公司由其所在地省(市)国家税务局实施检查。各省定点的防伪品再加工厂家由定点省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检查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结束。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汇报。检查情况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