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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9:54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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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2009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43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等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针对资源、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跟踪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的78户企业中包括上市公司40户;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检查涉及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家。

  检查表明,大部分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内控体系,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较高,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比较真实完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执业质量较高。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等违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力,通过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计或少计成本等手段,在不同年度之间调节利润;三是少数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虚增资产和收入规模;四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五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或迟缴税款,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甚至欠缴巨额税款;六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准则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同时,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审计中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合规等问题较为严重,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分别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处理处罚。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60户企业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对33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的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警告,对其他存在一定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管关注函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008年少计收入5791万元、少计成本5192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以不合规票据列支销售费用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末未对应付佣金及预提押汇利息的期末余额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少计汇兑收益612万元;该公司所属大连易和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度少计“易和紫园”项目销售收入100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存在2007年度、2008年度重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正常损失和维修领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1136万元未转出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2774万元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对41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时,已抽取到企业跨期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但仍做出未发现跨期确认收入的审计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给予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3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473万元资本化,所属山东鲁润宏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虚增在建工程3514万元,部分资金业务未纳入财务收支统一核算。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公司处以40000元罚款,并对该公司5名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将5名相关责任人全部调离会计岗位。相关罚款已缴纳。

  

  2.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已发生的费用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虚增2008年利润285万元;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1393万元,少计固定资产折旧9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关注监管部门已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履行存货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指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书。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计入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3960万元计入2008年度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2.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会计基础及会计核算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检查也发现个别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应付福利费存在余额的情况下,继续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中2007年多计提3062万元,2008年多计提160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核算差错造成多计2008年度利润1382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支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滞纳金1074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付未付世茂商城塔楼项目土地出让金1353万美元及相应滞纳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5.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升海勘察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长江口水下地形测量收入1591万元计入2009年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6.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拟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监管关注函。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收入3768万元在往来科目挂账,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5967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移交地方国资委处理。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了相关税款,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已按国资委要求予以上缴。

  

  2.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计收入等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内控制度比较健全,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但该公司也存在未经批准计提企业年金,所属中国航空集团建设开发公司房改房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截至2008年末多计固定资产7691万元,多计累计折旧1785万元,多计利润59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少计应收账款343万元,相应少计提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坏账准备240万元;在未取得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多计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63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长期投资至2008年末未按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336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收入、成本等方面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主要为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未按完工进度结算收入、少计收入446万元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其他业务收入1175万元、多计固定资产97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在部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省电力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山西省电力公司及部分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不力、资产不实,该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有333辆车辆未入账;该公司所属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一公司、二公司、三公司、四公司对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6200万元未在各自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列支部分项目研发费用。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冲减在建工程的银行退回多收利息927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提折旧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少计销售收入4687万元,少计销售成本3000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多计提坏账准备43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烟草公司铁岭公司、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该所还存在复核程序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监管关注函。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少计提因税率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100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未弥补亏损35072万元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披露关联方交易51498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对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已在2010年度公告中披露。

  

  2.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共计9069万元,2008年度少计投资性房地产678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账、账表、账实不符,固定资产2008年年初数与2007年年末数相差1303万元;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2913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6744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增值税税率披露不准确、将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披露为其他业务收入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审计底稿记录的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不符。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存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在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和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7.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该所还存在部分业务约定书签订不完整、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尔滨铁路局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局存在2008年度运输业报表中未体现对所属40家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合并会计报表中也未披露上述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将所属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冲减实收资本396704万元;所属子公司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分配利润94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尔滨铁路局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计提折旧冲减实收资本等问题待铁道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

  

  2.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06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坏账准备1719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而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2007年度多计营业收入39100万元、2008年度少计营业收入2300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代理业务按照自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5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562万元;对截止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进出口分公司少计出口代理费收入139万元;所属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结算户,形成664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所属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列广告费、会务费、劳务费套取现金及截留代销货款,形成663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同时就账外资金问题对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0000元、40000元罚款,将相关会计人员移送南京市财政局处理,并责成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经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纪委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总经理职务;对上述两家公司财务部管理人员作免职处理,并调离财务岗位。

  

  4.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534万元、管理费用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5.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对个别会计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用英文记录而未使用中文。该事务所还存在财政补贴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万元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现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财务审批等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对发票管理、佣金及业务费的支付方法及标准等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准则要求,未按项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将不符合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91万元申报加计扣除,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3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应代扣代缴的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98万元尚未缴纳入库,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正在监督缴纳。

  

  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进行了约见谈话提醒。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核销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款1108万元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对应收职工集资建房款124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并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对7名责任人共处以17000元罚款。根据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移送建议,安徽省财政厅已吊销该公司所属美术出版社1名责任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补缴相关税款。相关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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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娄底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扶持主体为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助残志愿者。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残疾人实行包干扶助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助措施并落实到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助残志愿者要就近就地与残疾人结成“一帮一”、“众帮一”对子,包思想教育,包指导生产,包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将扶助对象、扶助单位(助残志愿者)、扶助办法等情况建档立卡,并报当地县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全面负责对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对扶助残疾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本级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条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福利院、敬老院收养,或者落实“五保”待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供养。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可能地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或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要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农村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村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其因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承担的筹资筹劳,可给予减、免。

第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条件许可的医疗单位可减免其医疗费用。

第九条 对居住在城镇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环卫部门减半收取公共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十条 对残疾人代步机动车,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免费办理落户、上牌手续,并标明残疾人代步车字样。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修建改建供本人居住的住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减半收取报建费和各种证件工本费。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城市规划和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集中拆迁安置区域内,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在发放拆迁补助费时,应在规定标准内适当从优发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镇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违章建设严肃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司法部门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免费寄递。盲人可免费搭乘市区公共汽车或渡船。残疾人乘坐车船,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准予免费携带。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本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园、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等社会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的证明减收30%的安装费、煤气初装费。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规划,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没有特教学校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残疾人学校,乡镇中心小学要增设残疾人教育班,其他普通学校要积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保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9年制义务教育。对特殊教育经费应予优先保障。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凭当地乡镇残联证明,县(市、区)属中小学凭县(市、区)残联证明,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酌情减免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费酌情减免,适当放宽助学金、奖学金的发放条件。

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成人教育学校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收。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培训班,应加强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生产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在政策、信贷、科技、农资、文化、信息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精神,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经营的社区就业岗位,享受再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按政策规定减免市场管理费和工商管理费。对经批准从事摊点经营的残疾人,减半收取道路占用费、卫生费。

鼓励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机构,安排残疾人达到职工总数35%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盲人按摩人员达到60%以上的盲人按摩院(所)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减免其卫生清洁费、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和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相适应的工种和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代扣;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制度。

在职残疾职工在转正、晋升、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残疾人事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集的福利资金,应当提取20%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

要广辟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海内外人士捐资助残。鼓励有稳定收入的干部、职工、驻娄部队官兵每人每年捐献一天工资。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正当手段谋生。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执行。
   

市 长 赵顷霖
  二○○七年六月十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原第八条第一、二、三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二、将原第八条第四款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三款,并修改为:“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三、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并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算年度比例: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离岗或长期放假未发工资的;(三)年度内安排残疾职工就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四)没有按国家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的;
  (五)同工不同酬,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六)残疾职工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将原第九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订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采取当年度审核上年度的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年审期限(4至5月份)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填报人签名,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增加第十六条:“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按《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
  六、将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增加第五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费。”
  七、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将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残联下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团体、外地驻平机构和市属以上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残疾人上岗;人事部门在年度编制用人单位增人计划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收入情况的统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因公因病伤残职工、自办福利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遵循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依法同残疾人签定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录用残疾人,并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开除、辞退残疾职工或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并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算年度比例: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二)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离岗或长期放假未发工资的;
  (三)年度内安排残疾职工就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
  (四)没有按国家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的;
  (五)同工不同酬,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六)残疾职工月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采取当年度审核上年度的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年审期限(4至5月份)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填报人签名,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两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收缴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建立全市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并按《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征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缓、减、免申请,并附报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财政部门。
  除经批准予以缓、减、免的单位外,在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的,按照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收取5‰的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先进单位或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五)税务部门代征业务费。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
  市、县两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个人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由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