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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3:20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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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政发〔2009〕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 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三七种植技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条例》所称的三七初加工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加工所得的三七植株各部位的干燥品、饮片及提取物。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三七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用以规范三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三七品质,创立三七品牌。
第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三七特产局负责三七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三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等工作;
(四)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
(五)农业局负责三七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六)科技局负责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七)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三七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三七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工商局负责三七流通环节规范经营和三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状况改善逐年增加投入。
第七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负责制定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县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三七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三七文化研究、科技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开展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第十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建立三七种植标准化基地的,种植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个人和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资源,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设立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地。
境外科研单位或个人考察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州三七特产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未经三七特产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集、经营野生三七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三七流通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凡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三七交易的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三七特产局申请使用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进入三七市场交易的三七初加工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腐烂和霉变三七,利用非三七充当三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三七不得上市交易。
对病害三七和假冒伪劣三七的认定,由州级具备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积极改善三七产业园区投资环境,制定三七产业园区开发和入园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吸引三七产业关联企业入园投资,促进三七产业园区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三七科研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三七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三七协会、学会或者三七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三七产业工作会议,对在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宣传、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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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印发《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9月3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交通厅(局),大连、哈尔滨、重庆、广州、武汉、西安、沈阳市计委、交通局:
现将《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
由于国家资金有限,有关部门在提项目时,一定要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交通建设上。同时要加强补助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支持省、市、自治区交通建设,改善交通设施,尽快扭转交通落后面貌。按当前计划管理体制,交通部于每年计划中,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一部分补助地方交通建设资金。为使这项资金用得恰当、合理,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补助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贯彻国家《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货款的暂行规定》,由省、市、自治区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办理货款手续和履行货款协议。
三、由于国家每年补助资金数额有限,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资金确有困难的重要建设项目。补助原则是:
1.生产急需,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对改善交通条件效益显著,经技术论证具有建设可能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内河航道及沿海外贸中小港口。
2.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经主管单位批准的项目。
3.为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市、自治区安排,交通部只能补助少部分。年度的补助项目,有关省、市、自治区必须首先列入年度计划,交通部才考虑补助。补助投资实行包干使用。
四、申请补助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认真审查,并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于每年的九月底以前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根据国家投资的可能,经过综合平衡提出方案,并商得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
五、凡经交通部审查同意补助的建设项目,应由省、市、自治区计委负责人与交通部有关负责人按照工程的设计概算,签订补助投资的协议,作为列年度计划的依据。协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施工期限、新增生产能力、总投资额、交通部补助投资额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应变动。遇有特殊情况,如需变动建设内容时,需经双方协商补办批准手续。对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变动工程内容,扩大投资范围者,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
六、材料的补助,系根据部下达的补助投资计划,按照国家物资供应的体制和渠道,以及分配我部的资源水平,确定补助数量,纳入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下达。
七、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按月向交通部报送基本建设统计报表。交通部要及时掌握工程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起开始实行。
九、征集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加大中介机构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和责任,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和质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业意见附表> 的规定》,及其附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4号》(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文件起草的主要背景和考虑包括:

(一) 明确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目前财务顾问的工作职责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专业意见附表》通过对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关注要点进行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利于引导财务顾问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中的把关作用,体现进一步发挥市场力量的监管导向。

(二)推进审核流程的简化,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和市场效率

《专业意见附表》作为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有助于规范财务顾问编制相关专业意见附表的内容和格式,使申报文件标准化,同时有利于简化审核流程,规范审核标准,提高审核效率。

(三)为强化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为有效实施财务顾问监管,引导财务顾问提高竞争力和执业水平,建立市场化选择机制,促进财务顾问制度规范发展, 中国证监会将推进完善财务顾问制度建设。《专业意见附表》的出台是财务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为后续监管提供标准和依据,是进一步推进财务顾问制度的基础。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专业意见附表》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4号-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专业意见附表第4号》)四个文件。

《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人的实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收购程序、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和其他事项。

《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交易对方情况、购买资产的状况、出售资产的状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其他相关事宜。

《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交易对方的情况、定向发行购买资产的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相关事宜。

《专业意见附表第4号》明确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业务中的关注要点,包括是否符合回购条件、回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回购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其他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