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10:29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国办发(1999)43号)


  近年来,行政法规(包括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地方、部门在实施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释。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做好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加快北京商务中心区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商务中心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完善首都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商务中心区(以下简称商务中心区)区域范围。商务中心区占地面积约4平方公里,东至西大望路,西起东大桥路,南起通惠河,北至朝阳路。
第三条 商务中心区设立管理机构,为市政府在商务中心区设立的行政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行使北京商务中心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职能;同时承担商务中心区建设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区域规划

第四条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制订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市政、网络和环境景观等专项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商务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体现商务中心区的发展功能,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订。在实行商务中心区内建筑容积率总体控制、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可采取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办法,促进商务中心区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商务中心区内高档住宅和写字楼的绿地建设、建筑间距及公建配套等指标给予适当调整。
第六条 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要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七条 为保证商务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开发建设工作的规范进行,率先在商务中心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设立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商务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对开发已完成“七通一平”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八条 将东二环至东四环、通惠河至朝阳北路之间约10平方公里的区域,纳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重点储备范围。其中,商务中心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由土地储备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对商务中心区内已立项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计划、规划、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重新进行审查、确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超过两年,投资者对土地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发或只有少量投入的项目,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凡已与有关投资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经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确定无须统一收购的项目,应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行挂牌交易,具体办法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市政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27号)精神,市、区两级政府积极支持商务中心区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和进行环境建设。设立专项资金,由市、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土地出让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等组成,用于商务中心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商务中心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制订商务中心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所得收益用于商务中心区公益性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商务中心区内各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商务中心区内的写字楼地面停车收费要按照合理的价格引导机制制定,鼓励开发商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减少占路停车。
第十四条 商务中心区内建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开发项目(包括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音乐厅、剧院、文化馆等),对非盈利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开发项目,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盈利性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开发项目,按照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产业导向

第十五条 商务中心区内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电信、信息服务和咨询等行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进行对外开放试点;鼓励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在商务中心区内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相关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 国外跨国公司在商务中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享受本市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各项政策。
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会组织和外商代表机构等入驻商务中心区;加快商务中心区会展、广告、咨询等行业的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 鼓励外商在商务中心区内投资零售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在商务中心区内设立外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

                   第六章 投资环境

第十九条 商务中心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管理和服务,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工作作风,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在商务中心区内积极探索新的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办法。调整工商、税务、公安、统计等部门对商务中心区的管理区划,建立商务中心区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交通队等专门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中心区内信息基础设施,在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宽带信息网络,提供良好的信息化环境;规划与实施“数字CBD”工程,并纳入“十五”时期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设在商务中心区内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急需的外省市高级商务人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居住证》或常住户口;对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中心区要建立国际化医疗、教育机构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创造有利于国际商务人士工作、生活的人文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商务中心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6号

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