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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会罪/温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8:47:33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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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跃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3、非法集会罪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就集会的人数作出规定。根据法理,是否形成“集会”是区分非法集会罪的罪与非罪的判定标准之一。

4、如一人在露天公共场所表达某种意愿或诉求,引来群众围观,按照法理不应构成非法集会罪。该罪处罚的是组织犯,即组织多人非法集会。围观的群众不应作为集会成员看待,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要集会负责人在书面申请中载明集会的人数。

5、组织多人非法集会中的“多人”究竟指多少人以上?我国刑法在犯罪集团的认定中,以三人以上认定,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人数较多”,司法实务中有按照8人以上或10人以上来认定。

6、非法集会罪中的集会人数应该宽于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数,因为集会本身不是为了去犯罪,而是表达某种意愿和诉求。而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都是为了犯罪而建立。在非法集会罪中,只是集会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且非法集会罪还需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才构成犯罪。所以,非法集会罪在集会的规模和参加人数上理应更加宽泛,不应以三人以上作为构成集会的认定标准。

7、香港的《公安条例》也印证了我上述分析。根据香港的《公安条例》,当有50人以上在公众地方有组织地集会,便须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否则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会罪。如果在私人地方集会,人数为500人。 本条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经批准,人数达3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彭定康时期曾因为这条条例违返《人权法》的结社自由而废除。不过香港主权移交之后,特区政府在当时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过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的第一次会议把本法例重新恢复。之后再经修订,把人数下限改为50人,并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才可以举行集会。


8、当然,我国现行刑法并无50人以上的规定,如按照三人以上来判决非法集会罪,也不能说是错案。但这样判案,其合理性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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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安条例》

7 ????集??囊?管 30/06/1997
(1) 在符合本?l例的?定下,公?集??稍诜?舷率?l件下?行,?K只有在符合下述?l件下才

可?行─
(a) 警?仗???已接?根????l所作的?行集??囊庀蛲ㄖ?患
(b) 警?仗????K?o根????l禁止?集??呐e行。
(2) 本?l不?用於─
(a) 不超?50人的集?? (由1995年第77?第6?l修?)
(b) 在私人?所?行的集??不?是否有公?人士或任何一?公?人士?准?⒓?,而?集?
的?⒓尤??椴怀?^500人者; (由1995年第77?第6?l修?)
(c) 在任何根??督逃?l例》(第279章)??浴⑴R?r??曰颢@豁免??缘?W校?行的集??
或在任何根???I?W院?l例》(第320章)??缘?W院?行的集???蛟诟??魏?l例
?立的教育?C???行的集??不?是否有公?人士或任何一?公?人士?准?⒓?,如─
(i) ?集??墙???W校、?W院或教育?C???傧抡J可社?F或相??F???或批准的;及
(ii) ?集??墙???W校、?W院或教育?C??的管理?油?猓?K依照??同意所附?У?l
款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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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金[2003]95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今年以来,在面临"非典"疫情冲击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上半年外贸出口实现了较快的增长。目前,尽管抗击"非典"的斗争已取得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但"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滞后影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发展仍是今年后几个月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重点摸清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产品和生产企业投保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国外因"非典"疫情对我作出的限制性措施,认真分析对本地区企业经营和出口的实际影响,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积极推动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要广泛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促使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收汇风险,更好地发挥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和对扩大出口的扶持作用。

  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在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企业投保的出口项目,可根据承保风险等具体情况,具体研究落实保险费率浮动的政策措施,适当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对投保企业的部分收费。

  四、 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工作,认真做好业务信息的统计、审核、上报以及扶持资金拨付工作,落实企业投保保费补贴的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保险新产品开发,促进自身业务创新工作,更好地为扩大出口服务;要推动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开展,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紧张状况;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要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推介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认定和赔付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年8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