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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赖彩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2:13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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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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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适用2005年《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当继承股东资格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仅仅认定股权中的非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无效而不应否定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效力。
【关键词】股权继承;股东资格;遗嘱继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在拙文《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 中,笔者讨论了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问题。那么,遗嘱继承是否适用2005年《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呢?我们先作一简要分析。

所谓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求,确定其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确立了民法上遗产的遗嘱继承规则,其中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依该条文义可推论得出如下结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必然是法定继承人。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该条文义所指的“合法继承人”虽未明谓但显需依照《继承法》予以认定。依前述分析,遗嘱继承人属于合法继承人之范围。因此,遗嘱继承除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外,在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上,其与法定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当然适用2005年《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

对于股东资格遗嘱继承的排除依据、特定身份的遗嘱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资格遗嘱继承问题、多个遗嘱继承人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继承的股权分割或共有规则以及最高股东人数超限问题的处理等四个重要的争点与难点,与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亦无二异,规则可等同适用,详参拙文《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 的相关内容及分析。对于股东资格遗嘱继承的放弃问题,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则有所不同,该等放弃依《继承法》第27条第(1)项确立的继承放弃规则即“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宜首先按照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规则办理,而不宜直接由公司依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规则办理。因为直接按照转让或回购规则办理,将直接导致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对于遗嘱继承的放弃,从法律调整规范角度看也应由《继承法》先行调整而不应由《公司法》直接予以规范。

进一步地,我们来讨论一个重要问题,即继承股东资格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历来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是认定该遗嘱无效,二是仅仅认定股权中的非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无效而不否定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效力。

持遗嘱无效观点之人其主要理由大体又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从遗嘱本身的效力出发,认为 :①从财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而言,无论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还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增的公司财产均应归属于公司,而非归属于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②从财产法律关系客体的角度而言,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彼此独立的,不能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认为公司股东有权处分公司财产;③从财产法律关系内容的角度而言,公司财产不同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依股东身份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或处分;④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股东设立遗嘱处分的公司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对其进行遗嘱继承;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以及《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股东利用设立的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无效;⑥公司的存在不单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同时关系到债权人、员工等相关者的利益,承载着企业社会责任,因而,股东不能利用设立的遗嘱处分公司财产,进而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和存续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是从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外性规定冲突的角度出发,认为:①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的排外性规定,对公司和股东均有法律效力,应得到公司和股东的遵守;②由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由《公司法》调整而不由《继承法》规范,当股东作出的遗嘱继承内容由于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排外性规定导致股东资格继承规则适用不能时,不能针对该等法律调整事项根据需要人为地在《公司法》和《继承法》两个法律间选择性适用,应直接认定为无效。

上述理由和观点虽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深究起来是站不住脚的。笔者以为,当继承股东资格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仅仅认定股权中的非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无效而应不否定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的继承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司法实务界对于股权的继承对象或者继承客体范围的认知经历了一个从财产权益继承到股东资格继承的过程,股东资格继承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具有法定性。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一些法院认为,继承人继承的应当是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利益,而非股东资格,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24日《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50号)第1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又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沪高法民二[2004]2号)第3条规定,“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无疑该条文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对继承客体范围做出了有效扩充,将继承对象不再局限在遗产等财产权上,亦包括身份权等非财产权,明确了继承人所继承者,是为包括财产权益在内的股东资格。

第二,基于上述立法意图,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问题除了符合《公司法》上的规定外,并不排除《继承法》对该等问题的同时适用。在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的调整规范问题上,《公司法》和《继承法》并非是择一而适,而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第三,继承乃一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及其继承份额在多个遗嘱继承人之间的析分并非对公司财产的分割或擅为处分,更非为实现股东的利益;继承的结果也并不必然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有效存续。

第四,股东资格继承的继受行为既包括股权中非财产权益的继受行为又包括股权中财产权益的继受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即便按照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由于股东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发生冲突导致股权中的非财产权益的继受行为无效,也并不影响股权中财产权益的继受行为的效力,股权中财产权益的继受行为仍然有效。

第五,股权与公司财产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股权继承与公司财产处分或者分割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股权继承是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客体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权的当然所有权以及股权中的非财产权的获授资格 ;股权继承中的所谓股权中的财产权与其对应的公司财产虽可能属于同一对象,但在性质上并不等同,在所有权人和权能范围上亦为各异。龙翼飞教授、杨玲博士显然混淆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在其《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 一文中,认为股东用遗嘱处分股权继承事宜,即为股东用遗嘱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不符合遗嘱有效的实质条件,应为无效。按照龙翼飞教授、杨玲博士的逻辑,笔者理解,股东用股权转让协议处分股权变更事宜,也应认定为股东用股权转让协议处分公司财产,基于同样的理由,同样应得出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很明显,龙翼飞教授、杨玲博士的论点及其论据均是错误的。

第六,当继承股东资格的遗嘱内容与公司章程的排除性规定发生了冲突时,虽依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不会产生股权中的非财产权益的继承问题,但依《继承法》的规定认定被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已通过遗嘱的形式获得了股权中的财产权益的继承权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是具有合理性的,不仅不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契合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无论股权中的非财产权益能否继承,笔者以为,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疑是股东资格的遗嘱继承裁判的关键中之关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司法也不宜强行介入并进而否定股权中的财产权益的继承效力。

作者简介: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大幅增加,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2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同时,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难案件越来越多,对这些案件的裁判能力直观地反映司法保护能力。针对上述现状,为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培育法官的创新精神,我院同时选定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例一并发布。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3年4月15日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5.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6.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7.“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8.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名单

   
   1.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
   2.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虹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知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民事判决书)
   5.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与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管理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6.徐斌与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7.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39号行政判决书)
   8.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与利玛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
   9.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10.刘大华与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鲜乐仕厨房用品株式会社与上海美之扣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惠买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
   2.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
   3.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调解书)
   4.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南京乌江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博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5.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
   6.李健开与黄泽凤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
   7.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8.薛华克与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民事判决书)
   9.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钟、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
   10.周传康、章金元等与浙江省戏剧家协会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第967号民事判决书)
   11.孙根荣与冯绍锦侵害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景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12.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3.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1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三亚鸿源网吧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15.重庆帝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术学院、周宗凯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
   16.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后雄、中国青年出版社、四川凯迪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
   17.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星空牧羊星网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
   18.张弓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办公室、马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三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19.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与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0.宝马股份公司与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
   21.株式会社迪桑特与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
   22.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吉林市参乡瑰宝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三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3.吕秋阳与哈尔滨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2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25.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周文刚、南京奥杰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
   26.法国轩尼诗公司与郑维平、昌黎轩尼诗酒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晋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27.年年红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国舒乐达公司、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28.周志坚与厦门山国饮艺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
   29.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莱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30.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31.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32.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关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
   33.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世纪科发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成都市时代科发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34.博乐市赛里木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赛里木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及其他
   35.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与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6.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张宇与陈毅谦、宁夏雅观收藏文化研究所、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
   37.岳彤宇与周立波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38.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9.山东亿家乐房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与李袁燕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40.美国通用能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研究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
   41.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曹玉荣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42.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33号行政判决书)
   43.YKK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嘉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1088号行政判决书)
   44.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486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5.同济大学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703号行政判决书)
   46.深圳市李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锦记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283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7.伍迪兵、李玉峰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
   48.胡君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知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49.陈建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
   50.燕亚航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