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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9:33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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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城市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局,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为目标,抓住节能减排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及运行安全两条主线,利用政策引导机制、奖励激励机制、信息监测机制,切实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力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一)深入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公众关于垃圾处理厂建设的疑虑,研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南,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督察,确保质量和进度。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合格和不达标的情况要进行全国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技术。对垃圾处理二次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切实减少和消除二次污染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

  分解落实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的任务,下达任务计划表并按季度进行督察。配合财政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将提高建设任务执行情况、污水收集率及项目的运行负荷率作为奖励考核指标,提高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效率。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继续推进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继续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三)突出抓好城市供热、照明、交通等行业节能工作

  进一步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督察力度,加强对新建建筑按热量计价的监管,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狠抓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财政、税收、计量器具监管等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和激励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继续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探索新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组织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活动,研究制定绿色照明体系评价标准。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地级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时限等要求,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开展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抓好试点工作。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等地区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系统,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针对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力度,研究下发《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城市组织开展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

  (四)抓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吸尘、降噪、减排等生态功能和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引导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城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绿量和绿地管养水平,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积极倡导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材”的园林绿化技术。

  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条例实施的经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工作。

  二、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

  (一)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储备应急净水技术和必要的物资。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质监督机制,建立“全国城镇供水水质信息系统”。

  (二)加强供气、供热安全监管和供应保障工作

  力促《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协商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安全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从燃气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降低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冬季供热用煤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继续督促各地按照《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做好改造工作,确保集中供热管网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桥梁安全督察,推进各地建立桥梁检测养护长效机制

  加大督察力度,对各地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察,推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桥梁“受控管理”,确保城市道桥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一)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辐射带动力,支持中小城市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经验,推动区域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辐射带动力。

  (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各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数字城管的应用范围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安全水平。

  (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系统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经验教训,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模式和方法,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四)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充分利用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平台,整体推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会同有关司局修改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工作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建筑质量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城市规划的实施、历史名城保护等当前重点工作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获奖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通过加强媒体网络宣传、举办论坛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宗旨和内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监督创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人居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能力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注重调查分析、注重方针政策研究,提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意识

  对于各项评比达标工作,要工作前移,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改进工作,达到创建标准,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专家作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地方沟通,特别是与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查堵漏洞,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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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5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2)3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了强化我行信贷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各类呆帐贷款(含人民币、外币)的审批核销工作,现就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重申规定如下:
一、各级行办理贷款核销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总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1、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不满10万元(城乡居民贷款,每户不满5万元。含等额外汇,下同)的,由地(市)级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级行贷款部门备案。
2、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城乡居民贷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中企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贷款部门备案。
3、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企处的审核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各级行不得将某一借款人所发生的贷款呆帐化整为零,分解审批,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各级行或个人不得随意免除借款单位的贷款本息。
三、当借款单位发生确定不能还款的情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
1、由借款单位向经办行提出免除还款义务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及数额,并提交有关经济技术论证资料。
2、经办行的贷款部门对借款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确实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照实际情况填制“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格式见建总函字(1992)356号文附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借款单位申请及有关论证材料送本行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复审。经本行行务会讨论通过后,会同级中企处审查批准。
3、对于超过审批权限,需要经上级行审批的,应由经办行贷款部门填制“核销贷款损失申报表”,加盖申报行公章,附详细材料及同级中企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在上报材料中申报行应详细报告造成呆帐的原因、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已做出的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要认真检查本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对在审理过程中,本行各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在上报材料中也要分别载明。
4、审批行的贷款部门收到申报行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针对上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认真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行内审计、财会、法规部门进行复审。总行以下的审批行由行务会讨论确定后,会同本地中企处作出审查结论。按规定权限需报经总行批准的,经总行贷款部门审查和行内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复审后,其中呆帐贷款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副行长召集办公会审查批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行务会讨论通过,总行行长签字批准。
5、贷款经批准核销后,审批行贷款部门正式行文通知申报行批准核销的内容及金额。由经办行的贷款部门填制“免除还款通知单”,通知借款单位。经办行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帐务处理手续。
四、各级行的贷款、审计、财会、法规部门在审核贷款呆帐核销时,应认真对待、严格把关。贷款部门应对该项贷款自发放到呆帐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及造成呆帐的原因、金额进行重点审查;审计部门要对贷款的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核销范围等进行审查;财会部门主要是对贷款核销的数额及同级中企处签注意见进行审核;法规部门着重审查报批手续是否齐全,申请核销的贷款在经济及法律上是否存在遗留问题等。
五、各级行及各部门应通过审核呆帐贷款,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呆帐原因,汲取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切实提高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六、对于各级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的,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2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韶南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道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在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进行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粤北工业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韶南大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条 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线、园林绿化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前能够绿化的空地,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绿化,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绿化,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或者挖掘。主干道和新铺路面时间不超过5年的还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必须按交通标志牌、地面标线或文字标记的指示行驶或行走。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长距离或逆方向行驶,需进入非机动车道借道通行的,必须从最近的绿化带开口进入并在最近的开口驶出。
严禁超速行驶。机动车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为七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六十公里,摩托车为五十公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行走。行人穿过车行道必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内行走。
第十三条 韶南大道及两旁人行道禁止停放汽车,其他车辆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备。
因建设等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切割或挖掘路面、移动或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备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交必要的修复准备金。
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清运余泥、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易散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必须在驶离装卸场地前,采取严密的防止散漏飞扬措施,并清洗车轮,严禁散漏和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八条 在临街建筑物上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 不准搭建各种附着物。安装防盗网不得超过外墙面,并应采用不锈钢等不易锈蚀材料。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 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进行铺装。
第二十条 不得在空中架设各种管线。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应经市爱卫城管办审核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完整、美观。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经营者必须在室内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少于1、8米,围墙要齐整美观。围墙一般不准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按规定审批。同时应留出不少于2米的人行道,施工完毕,应及时平整、修复周围场地,清除碴土余泥。
施工场地应设置洗车槽(池),防止车辆将污泥带入路面。
第二十四 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即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
(一)主、次干道由浈江区环卫部门负责。
(二)沿路两侧人行道由区环卫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实行“三包门前”责任制(包门面整洁、包无乱摆卖现象、包路面清洁)。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颁布。
(三)居民区内的其它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持张贴宣传品;
(四)在道路经营洗车和废品收购业务;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