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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46:16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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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涉及内容主要是防台风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处东经120°42′~122°36′和北纬40°49′~42°08′之间,东接辽河平原,与盘锦市、沈阳市相连,南临辽东湾,西连葫芦岛市,北与朝阳市、阜新市毗邻。东西长143公里,南北宽114公里,全市总面积为10301平方公里。地貌结构为“三山一水三分田,三分道路和庄园”。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从海拔400米的山区,向南逐渐降到海拔20米以下的海滨平原区。山脉连绵起伏,东北部有医巫闾山脉,西北部有松岭山脉,大、小凌河横贯境内。

  2.1.2 流域分布

  辖区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8条,河流总长1336.7公里,其中大型河流3条: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中型河流5条: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女儿河、细河。现有堤防总长1511公里。境内还有4座中型水库和26座小型水库。

  2.1.3 水文气象

  锦州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大气环流以西风带和副热带系统为主,为大陆性季风区。气候特点是春季温和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凉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8~9.0℃,自南向北降低。年平均降水量为560毫米,降水四季分布不均,60%~70%降水集中在夏季。

  2.2 社会经济

  2.2.1 基本情况

  锦州市下辖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4个县(市)和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5个区,共有建制镇48个、乡33个,1637个村委会。全市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1.6万人,非农业人口116.7万人。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384.7亿元。全市保持了国民经济平衡增长的趋势,城乡市场商品充裕,居民消费心理稳定,财政金融运行平稳。

  2.2.2 工业和重要设施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是辽宁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是联系华北、东北两大区域的走廊。交通便利,拥有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已形成综合性立体交通网络。锦州是京哈、锦承、锦阜、锦通、秦沈专线等铁路的交汇点,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公路已经开通,国家级公路102线及地区间的公路网四通八达,海上运输及小岭子机场都已具规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医药、纺织、电子等行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绕阳河防洪标准50年一遇,大凌河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小凌河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中小型河流中除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沈山铁路以下段堤防标准达到了20年一遇外,其余河流防洪标准都很低,大部分不足5年一遇标准。

  我市有海岸线97.7公里,现有防潮堤40.48公里。其中盐场保护盐池的海堤21.5公里,凌海市管理的海堤11.1公里,开发区管理的海堤7.88公里,堤高均在2.5米以下,标准10~20年一遇。

  全市共有水库30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龙湾、友邻(在阜新境内)、老龙口、靠山屯,小㈠型水库11座,小㈡型水库15座,总库容2.3亿立方米。龙湾水库防洪标准1000年一遇,老龙口、靠山屯水库防洪标准2000年一遇;友邻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均在500年一遇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台风应急事务。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驻锦部队的首长、建委主任、水利局局长等担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台风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台风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防台风工作方案及抢险救灾。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风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已建、在建江河堤防、闸坝、水库、分洪区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防台风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负责台风预警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台风灾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会商台风发展趋势,对台风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公报。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负责各水文站网的测报、报汛。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生产的防台风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要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优先保障水情站网通讯、防汛指挥和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城市(城镇)各城建工程及市政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救灾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房产与公用事业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物的防洪、抗风安全。负责本系统所辖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负责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商业局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沈铁锦州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和防疫人员。

  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和装载工具;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防汛指挥部做好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清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好教师和学生的逃险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安排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粮食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单位的自保防范措施,确保粮食不受损失,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与生产恢复,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农业等灾情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发布台风警报,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雨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抢险和救灾防疫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救灾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驻军、预备役部队、市武警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审查批准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参谋意见,供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台风是热带低气压的一种,从整体上来看,又是个很强的对流体。其特征是在其周围极易造成雷雨、暴雨、大风的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台 风 等 级 划 分
  台风名称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等级 风速(米/秒)热带低压 6~7 10.8~17.1热带风暴 8~9 17.2~24.4强热带风暴 10~11 24.5~32.6台风 12~13 32.7~41.4强台风 14级以上 41.5~50.9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收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省发出的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及预报;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

  4.2 预警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48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当台风在24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Ⅰ、Ⅱ、Ⅲ、Ⅳ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

  1.Ⅰ级(红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全、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高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城建、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灾害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保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通信设施。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传播,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必要时调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高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水利部门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交通部门负责水毁公路的修复。电力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供电需要。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遇难船只和遇险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农业部门迅速安排救灾农资,组织生产自救。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当灾情发生时,各地组织积极抢险救护,根据各地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和灾情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在向上级申请物资调拨的同时,可以就近征用国有或私有物资,灾情过后给予相应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检查损毁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尽快完成修复任务。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由市政府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各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市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工作。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和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辽宁省推荐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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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的征收、缴库和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等四种票据(简称“四票据”)票样发送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复印件转发辖内城乡信用社。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在办理缴款人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纳“两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纳手续,不得无故拒收。同时,应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转(收)讫业务印章,并按规定将收纳款项及时划缴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票据”的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见纸质文件)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税发[200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我部制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称《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是在总结几年来各省卫生监督机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考核、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工作基础上制订的。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统一的规范性要求,是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重要依据。请你们切实组织好有关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对《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使《规范》的实施落在实处。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
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换证要依据本《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老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复核、换证时也要依照本《规范》进行考核。对暂时未达到《规范》要求但有改造能力的生产企业,可根据本省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促使其尽快达到《规范》的要求,但所定期限不应跨越复核、换证年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有一定的防护间隔,防护间隔的距离应不影响居民生活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 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不分隔时,车间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灌装车间的卫生要求。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应报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通道应宽畅,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 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空气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消毒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三条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540LX。
第二十四条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六条 提倡生产设备密闭化、管道化、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七条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工序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它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厂区内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第四章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必须具备微生物检验能力。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由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承担。
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 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原材料应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
第三十六条 库存物品码放时应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仓库要有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六章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一条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二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四十四条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等),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