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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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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1]18号
2001-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指导和规范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我局制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 现状分析与评价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3.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 3.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植被退化状况: 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 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 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4 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土地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的分析,如在保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等。

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支持能力的分析。

草场载畜量分析,为限牧措施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的可采伐利用量、可再生能力的分析,为森林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的确定提供依据。

2.4.2 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通过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2.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为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退化地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继续退化。同时,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3.2.2生态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调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2.3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3.2.4因地制宜,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在经济、技术上可行。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工作应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总体目标、主要建设领域和主要建设任务,并做好规划的论证、批准工作。

规划的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规划程序图


4. 规划目标的制定

规划目标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规划的关键环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规划目标时要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要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相结合,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技术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在时间上应分为近期(2005年)、中期(2010年)和远期(2015年)三个阶段目标。

4.1 经济发展目标

确保区内人民群众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得到提高;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4.2 社会发展目标

区内人口密度合理,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生态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4.3 生态环境目标

退化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

5.1 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划定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各分区的生态保护目标和措施。

5.1.3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展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

5.1.4 调整产业结构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寻求替代产业,改变区内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5.1.5 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对区内退化的生态功能,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5.1.6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采取退耕退牧还草(林)、草地封育、发展生态牧业、适当移民等措施,解决超载过牧,粗放耕作等引起的草地退化与沙化,提高江河源头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5.2.2 江河洪水调蓄区

采取退耕还湖还沼还草、移民、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等措施,解决人水争地、湖泊萎缩、湿地破坏、洪水调蓄功能下降等问题,尽快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5.2.3 重要水源涵养区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封山封滩育林育草等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5.2.4 防风固沙区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发展可替代能源等措施,解决风沙区燃料、饲料短缺问题,恢复林草植被,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减轻沙尘暴危害。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 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包括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进行分析、预测。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管理制度等。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 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写提纲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现状分析与评价

2.1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 3.1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就

2.3.2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2.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2. 4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2.4.2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规划的指导思想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 1经济发展目标

4.2 社会发展目标

4. 3生态环境目标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5. 1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5.1.3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5.1.4调整产业结构

5.1.5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5.1.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5.2.2江河洪水调蓄区

5.2.3重要水源涵养区

5.2.4防风固沙区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 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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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7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统一部署、上级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稳步推行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配置科学,执法职责和标准明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参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部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法制、编制、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上级部门没有作出部署的,参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情况作为重要目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确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部门梳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还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并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并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0日内及时调整相关

执法依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汇编成册并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还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情况;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六)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二)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

(五)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核

实;

(六)检查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规范评议考核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部门考评与自我评议、互评互议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及标准分为通用内容及标准和专用内容及标准。通用内容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专用内容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内容及标准,报经上级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论意见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评估、创建文明单位等活动结合进行,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部门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考核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直接使用,不再重复考核。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

(二)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

(三)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本规定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有关制度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年度考核的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违法责任人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形成激励机制,表彰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要通过学习,真正把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于今年年底前集中开展对《决定》的学习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二、抓紧启动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之后,立即启动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当前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由部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领导干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到期后,有效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防止“反弹”的措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


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要按照《决定》确立的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的原则和计划分类的要求,抓紧研究和编报200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四、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要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防止简单攀比,确保社会稳定。当前要特别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即使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也要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审批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决定》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决定》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陆续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决定》和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探索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道路。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按照《决定》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部将对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部将及时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研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配合部做好建立土地统一分类国家标准的准备工作。


八、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根据《决定》关于“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求,配合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土地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于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