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
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
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
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三门峡市破产企业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豫人社〔2009〕251号印发)和《三门峡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政〔2009〕43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破产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破产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格,根据破产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第四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
第五条 企业破产时须按规定清偿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企业破产时,清偿能力不足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补足差额。财政部门一次性安排资金有困难的可分年安排,但最长不能超过10年。
第七条 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时,上级有补助资金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其终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金额以本市退休人员人均退休费为基数,按3.5%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或个人托管。
第九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集体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享受相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
第十条 企业破产以后失业的人员,可通过再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