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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01:24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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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
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
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
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
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
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
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
确定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
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制度和法规,如《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和《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
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
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
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
拨付已经安排的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要及时上交财政
;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
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的地区,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
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借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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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 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援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援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2〕6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援藏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内地高等学校对西藏教育支持力度的部署,我部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从2003年起至2007年在西藏自治区在职干部中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43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以改善当地在职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培养西藏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西藏培养高层次高水平的干部,是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积极做好援藏研究生招生培养各环节的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报名资格:原则上招收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在藏工作2年(含)以上、年龄在40岁(含)以下的在职干部。考生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内有关部门按报考/录取3∶1比例推荐。
  
三、此项援藏计划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中,由我部单列招生计划;入学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单考名额由我部专项追加。
  
四、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场组织工作,指定考生报名地点和考场。8所高校及时将招生简章寄到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考试院负责组织报名、安排考场、接收招生高校寄送的试题、组织考试,以及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试卷寄回各招生高校等考务工作。
  
五、8所高校对初试中的政治理论、英语、高等数学等部分考试科目试行联合命题,辅导和命题工作由各校轮流承担。其他业务课由各校分别命题,可指定备考复习资料。参加复试的最低要求、复试方式及内容由各校自定。
  
六、录取工作按照保证基本入学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由高校负责。被录取的考生均为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入学时签定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回西藏工作。
  
援藏研究生招生任务的完成,需要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不断交流经验,逐步完善招生办法。

附件:
  
内地高校招收西藏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