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主要领导不重视,没有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力,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奖惩制度,没有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救援、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城镇周边、道路沿线、景区周围地震废墟清理行动迟缓,清理不彻底,见效不明显的;
(九)未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三)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四)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五)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治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指导农民新建农房不坚持先规划、再建设,不严格执行灾后重建规划和突出地域、民族、文化风貌的;
(九)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市级其他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通报批评;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告诫、诫勉;
(七)责令辞职;
(八)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01〕3号 2001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全国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1996年印发的《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围绕重点工作部署,继续加大信息工作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政务信息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附: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3日)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民政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和各信息点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民政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部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民政信息参考》采用的信息,标注“参考”,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2.《民政工作通报》采用的信息,标注“通报”,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3.《民政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反映”,每条10分。信息综合涉及到的省、区、市另加2分。
4.《民间组织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每期4分。
5.《民政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每条3分。
6.《参阅文件》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7.《民政部机关工作周报》采用的信息,标注“周报”,每条1-2分。
8.《网载信息》采用的信息(即民政部网站所载信息), 标注“网载”,每条1-2分。
9.凡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凡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5分。
三、操作方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在每季度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公布。
2.年终根据每季度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