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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08:39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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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工业新跨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后根据我市财力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在原规模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实施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计划和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列入省、市重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两种支持方式。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安排比例,原则上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平衡。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本级财政贴息和补助;对已享受国家、省部分贷款贴息和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未享受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和补助。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贴息标准。
  1.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单项)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2.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的贷款,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3.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的,按6%给予贴息。
  4.税收全额缴入市金库的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贷款,由市本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40%,区财政贴息60%;
  (2)成都高新区的项目贷款市本级财政原则上不实行贴息,若确需贴息,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10%,成都高新区财政贴息90%;
  (3)其他区(市)县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本级财政贴息70%,区(市)县财政贴息30%。
  (二)补助标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补助项目(单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安排2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5万元。
  2.技术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的安排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补助资金增加5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列入“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年度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一)预贴息和预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2.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已同意承诺配套息金;
  3.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实施;
  4.技术创新项目提供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技术改造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贴息和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1.经专家评审初选,列入预贴息和预补助计划的项目;
  2.项目按进度计划竣工(完成),项目建设期间内相关的原始资料齐备,并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3.补助项目需提供经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经招标确定的资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达到BBB级以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10月分批下达预贴息、预补助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各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据此时间提前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项目及时组织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局、财政局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列入预贴息和预补助计划的项目,在计划工期内项目完工经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区(市)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应作资本公积处理;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对支持资金权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职责)
  市经委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及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资金的审核、落实和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55号)、《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成办发〔2004〕89号)和《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5〕15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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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http://www.mof.gov.cn/news/20070619_3077_26825.htm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财政部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办好转产项目,加快转产步伐,促进地质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凡地勘单位兴办的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产项目,使用国家信贷规模内由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息。凡是由其他非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内。
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贴息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贴息方式。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定额贴补方式。年度贴补率幅度原则上为3-5%(具体贴补率将根据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情况另行确定,1996年贴补率为4%)。
第四条 贴息时限。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五条 报批程序。
1.由借款单位提出贴息申请,按规定表式(见所附表格)填制一式三份,并附银行计息清单、借款合同和上级主管机构对转产项目的审批证明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和上级主管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原始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核定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借款单位。
第六条 财务处理。为便于正确计算转产项目的费用支出,考核经济效益,地勘单位转产项目贷款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当借款的地勘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并将冲减的财务费用列入其他经费支出。
当借款的多种经营企业主办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并将拨付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贴息资金列入其他经费支出;多种经营企业收到主办单位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条 申报时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申请贴息的全部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基建司。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否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 贴息纪律。经财政部审批、核拨的转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借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表二: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