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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13:25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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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1-11-19

教基厅〔2001〕15号


  为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保障2002年春秋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在实验区顺利开展,现将《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所列教材是经过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初审通过,同意进入实验区验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验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全部印发到各实验区,供实验区学校选用。

  二、由于2002年春季各实验区教学用书选用在即,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出版、发行单位抓紧进行实验区教学用书的选用和征订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三、鉴于实验教材在现阶段主要是验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稿),原则上只供实验区学校选用,实验区以外的学校不得选用。

  四、1-6年级的语文、数学、科学、美术和7-9年级的数学、历史与社会、美术、科学等教学用书目录尚未齐全,有待再次教材审查后补充通知,请在选用和征订时注意。

  实验区教材的选用时间紧,政策性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指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2002年春秋两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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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工 作 规 则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
接受的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应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
(三)补正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
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
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
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
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的,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合适人员组成两人以上办案组,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
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
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理
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批准,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均应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
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最多可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延期审理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决定的程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和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法制办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对特别重大的复议案件,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三)审查会议的召开
市政府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审查会议可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送达归档
(一)送达
市政府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归档
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 0448-2003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
2.YY 0449-2003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
3.YY 0450.1-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第1部分:导引器械》
4.YY 0450.2-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第2部分:套针外周导管管塞》
5.YY 0451-2003 《一次性使用输注泵》

以上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