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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49:05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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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4〕17号


  第二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于1999年8月批准成立以来,各位委员积极努力,尽心尽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今年6月,第二届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组织,理顺管理体制,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部决定成立第三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届考试委员会任期三年,自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教高厅〔2004〕10号)的要求,新一届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受我部委托,负责考试的命题、制卷、试卷的发送、阅卷和成绩发布以及这些环节的安全保密,开展考试改革的科学研究等工作。新一届考试委员会应根据新的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新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规程》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新一届考试委员会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考试委员会有关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考试委员会一副主任委员兼任。

  三、根据新的职能划分和工作需要,我部将对原四、六级考试分中心及阅卷点的建制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案及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在未调整之前,有关工作仍按原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1、2、3分中心的具体分工和运作方式开展。

  四、新一届考试委员会应尽快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做出贡献。

第三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均为兼职)

  顾问:杨惠中 上海交通大学

     郭杰克 华南理工大学

  主任委员:金艳 上海交通大学

  副主任委员:夏国佐 复旦大学

        贾国栋 中国人民大学

        吴江  上海交通大学

  委员:

  1.专业委员会成员  

      刘龙根 吉林大学

      薛琛  南开大学

      杨治中 南京大学

      李霄翔 东南大学

      王秀珍 武汉大学

      樊葳葳 华中科技大学

      余渭深 重庆大学

      石坚  四川大学

      叶云屏 北京理工大学

      陈仲利 北京化工大学

  2.咨询委员会成员

      王初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宁春岩 湖南大学

      蔡基刚 复旦大学

      郭海云 北京交通大学

      卢雨菁 兰州大学

      夏纪梅 中山大学

      欧阳铨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严明  黑龙江大学

      张森  河北科技大学

      白永权 西安交通大学

      王晓群 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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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郴州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握广告宣传正确的导向,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视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坚持广播电视广告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禁非广告经营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五、广播电视广告应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分。
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以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栏目,应标明为“广告栏目”。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七、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九、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贬低、丑化和否定祖国传统文化。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十、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维护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十一、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可能引发儿童不良习惯、不文明举止及不良行为的内容,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十二、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
十三、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妇女,不得歧视、侮辱妇女,使用不健康、不正常妇女形象。
十四、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十五、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播放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商业电视广告中不得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画面。
十六、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科学,不得有迷信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十七、不得以故意引起听众和观众误解的形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十八、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不适宜的广告。
十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至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广告宣传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播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9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