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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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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现予公布,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公布 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 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 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从1982年7月1日起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2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三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顾明

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并经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我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托对这个法律草案作一个简要的说明,请审议。
(一)草拟经过。
《经济合同法》的草拟工作,是从1980年10月开始的。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持下,由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经济合同法起草小组,并组织调查组分赴16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调查研究。各调查组在近60个地(市)、县召开了约600个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触了2500多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近6000人次,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了《经济合同法》试拟稿,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以后又作了多次修改。现在这个法律草案,是经过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⒈制定经济合同法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生产建设、交通运输、流通、消费、科研等各个方面之间都有大量经济往来。特别是现在,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有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个体经济及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这是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我们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要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发展商品生产,各种经济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今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中的纵向和横向联系,除必要的行政办法外,大量的要靠经济合同来解决。而经济合同本身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有一个统一遵循的法规才行。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经济合同法,而后再依据这个法制定各种具体合同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进行。这个《经济合同法草案》第一条就写明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经济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以及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经济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在这个法中,还对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十种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⒉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个法是调整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的。但个体经济作为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目前正在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经营户同国营、集体经济单位的联系不断增加;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广,公社社员同国营、集体经济单位的经济往来也有增加;因此,送审稿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也须参照这个法的规定执行。
⒊经济合同与计划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补充。经济合同应当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为此,这个法除了在“总则”中提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外,还在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合同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
⒋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原则上规定由违约者承担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违约金外,如果已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不能以赔偿金代替履约。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因为我国的大量经济合同是依据国家计划签订的,不履行经济合同将影响国家计划的实现。这种实物履行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合同法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若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法中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责任,督促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改进工作。
⒌经济合同的鉴证问题。经济合同是不是必须鉴证,草拟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是实行全面鉴证,不经鉴证的经济合同无效;二是采取自愿原则,经济合同可以经鉴证,也可以不经鉴证;三是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只有经鉴证后方为有效。鉴于鉴证只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而且经济合同的面广、量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面鉴证,目前鉴证机构、鉴证条例等都还没有解决,还缺少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办法,马上在法中规定对合同实行鉴证还不成熟,不作具体规定为好。因此本法对鉴证的问题暂不作具体规定。近两年来,有些地方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已经负责鉴证,今后仍可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继续进行,并注意积累经验。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也可以进行鉴证或公证。
⒍经济合同的仲裁问题。从我国目前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实践来看,必须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通过调解就解决了。1979年曾规定实行两级仲裁、两级审判,既费时又不必要。加之现在全国已建立经济审判庭1000多个,有能力承担审理工作。多数同志主张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有的地方和部门已经搞起仲裁的,仍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这个法律草案中规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可以提请政府规定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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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监局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进行的药品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以下简称药品研究)及申报注册的全过程。
第三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的监督、审查和处理。
第四条 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指:
(一)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申报资料、原始资料,抄袭他人资料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使用或提供虚假样品、对照品或标准品。
(三)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实际采用的处方和生产工艺与申报资料不符。
(四)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的人体试验。
(五)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合作,予以干扰或阻扰。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干扰药品审评工作。
(七)其它违反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相关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研制机构药品研究的监督中和申报注册初审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一)。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注册初审中发现的本辖区以外的研制机构的涉嫌违规行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查处,并将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一)。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审评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申报项目,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二)批准后,暂停技术审评,查清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处理或责成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八条 对已获得批准文号、新药证书或相应注册文件的涉嫌违规项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查结论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做出的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第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违规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终止审评。
(三)建立不良记录。
(四)对违规人员,3—5年不受理其参与的品种的申报,两次违规(含两次),取消药品申报注册资格;对试验单位,3—5年不受理其新药申报;对申报单位,1年内不受理其新药申报。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发证部门撤销其原批准文号、新药证书或相应注册文件。
(七)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可以合并使用。违规者的申报资料和原始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受到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对在药品研究监督和申报注册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药品申报注册资料或原始资料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或完整性的申报项目的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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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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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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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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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调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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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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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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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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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部门 | | 查处部门 | |
| 负责人 | |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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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涉嫌违规行为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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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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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收审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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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 机构名称 | 登记备案代码 | 研究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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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员 | | 报告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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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单 位 | |
| 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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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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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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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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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涉嫌违规行为审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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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单位名称 | |
| |--------|---------------------|
| | 项目收审号 | | 项目批准文号 | |
| |------------------------------|
|涉| | 机构名称 | 登记备案代码 | 研究人员姓名 |
|嫌| |--------|----------|--------|
|违| | | | |
|规|研|--------|----------|--------|
|者|究| | | |
|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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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单 位 | |
| 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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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9年8月12日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浅谈

王春晖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引进了不少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于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拖积极书转让合同,越来越受到律师和翻译工作者的重视。因此,如何起草和翻译好技术转让合同也就成了当前从事涉外法律工作者感兴趣的问题。技术转让合同的翻译比较单调,但是关重大,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败笔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本文就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 英译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几种:国际许可证合同,或称国际技术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International Consulting Service Contract);国际合作生产合同(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Production 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International Contracting Agreement),好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文,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准确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要以“准确”为首先条件,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翻译。这里讲只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致,而是将从词义、语法、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使疑问说明原理准确无误,陈述事实明白晓畅,切不可使人感到疑问模棱两可。请看下面例句:“合同总价30%,计3642美元(大写:三仟陆佰肆拾贰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让方”。原译:“thirty percent of 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counting 3642 dollars (In capital, 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 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more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这一条款的英译至少有六处不妥:第一、“合同总价”不能译成"the whole contract price", 应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tal" 在这里强调“总额”;第二、“计ⅩⅩ美元”应译成 "namelyⅩⅩUS dollars", 在"dollar"前一定要加 US ,因为使用dollar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第三、“大写”不能用 "in capital", "in capital" 表示“用大写字母”,英语合同中的“大写ⅩⅩ”应译成 "say +英语数词 ",第四、“不迟于三十天”,准确的译文应是 "not later than 30 days";第五、 "will be paid by" 应改译为"shall be paid by",在合同文本中 "shall"主要用来强调一方所负有的义务;第六、“经审查无误”,应译成 "to find them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另外"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and finding" 最好用完成时形式"after having received...and found" 或用从句的完成形式"after licensee has received...and found", “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不够确切,不如译成"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hich are provided by licensor"
2、 严谨性
起草合同文件必须严谨,那么英译合同文件也应力求严谨,译合同文件不同于译文艺作品要求具有文采、韵味,英译合同文件要求的是严谨和精确。为了排斥歧义的产生,合同中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一种译文,特别是一些重要的词语都有严格的法律涵义,绝对不可信手拈来。如“排它许可”就不能译成"Exclusive licence" 而应译成"sole licence"; "Exclusive licence" 的意思是“独占许可”,这是国际间通用的术语,两者有明确的含义。"Exclusive licence" 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授与该地域的任何第三者,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而"sole licence"则不同,它表示:“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证售于同一地域的任何第三者,但许可人则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合同中技术的权利”。再如:翻译“支付条款”时,译者可能碰到“最高提成费”这样的术语,这条术语不能盲目地套用汉英词典上的词语,译者必须弄清其真正内涵。“最高提成费”一般是指受让方提出的,意即规定一个提成费的最高数额,将来受让方产品销售量一旦很大,按比例计算将超过这个数额时,则仅仅按这个数额支付,不再多付。所以,把“最高提成费”译成 "Maximum Royalty 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
3、 规范性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句子都是相当规范的,英译时一定要保持合同原文的体例,反映原文的精神,有些词句已形成固定的翻译标准和格式,一般不易随意改变。例如:在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中“保密条款”是不可忽视的,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技术,就要承担该项技术的保密义务,保密条款一般指受让方为许可方的技术保密,但又不仅止于此,如果许可方许可受让方独家在某一地域生产某种产品,则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负有不将该项技术透漏给第三方的义务。所以这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一部分或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项是受让方对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进行保密的期限,一项是在何种情况下,受让方不承担保密的义务。所以,英译时应分成两段,第一段译成"licensee agrees to keep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by licensor under secret conditions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这一段的“对 .... 进行保密”使用"keep under secret condition";“在 ....期内”使用 "within"不用 "during";第二段译成"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 and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secret and confidential the part already published",这一段英译时,要注意增译一句 "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因为另一方不承担保密责任要有理由,对方坚持要求时,另一方要拿出足够的不履行义务的证据。最后一句,“受让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应使用 "It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结构,表示在法律不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过程
技术转让合同的英译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 熟悉全文、掌握大意
译者在拿到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时,必须先通读几便全文,了解原文的结构以及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中的法律语言的确切性,必要时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提笔翻译,这草率的工作态度是绝对要不得的。熟悉全文、掌握大意有两大益处。一方面有利于选择词义,比如:合同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具有同等效力”译成:“to have the same effect”就欠妥,“effect”是指“效果、效应”,而合同文件中的“具有同等效力”,是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译成:“to be equally authentic”。再如:“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译成:“eithe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of”代替,因为“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合同”;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文造句,不同种类文章,其文体不同,译文的表达方式,行文造句也就随之不同,如果译者在翻译之前没有领会原文的内容,那么其译文就不会是“行话”。请看下面条款,“本合同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Ⅹ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译:“this contract was signed in ⅩⅩon May,13,l987,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 the two texts have the same effect”。这句话是在“合同的生效、终止”一章中出现的,由于译者对这一条款的行文不了解,加之对主要意思也不大懂,所以把这一结构严谨的条文翻译成了“大白话”、此句应译为:“Signed in ⅩⅩ this 13th day of May,1987 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both texts being equally authentic”本句使用了两个分词短语,句中的“于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 ⅩⅩ签订”,译成:“signed in ⅩⅩthis 13th day of May, 1987”,含有签字的那一天并不一定是生效的日期,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签字后,还应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一式两份每份用两种文字写成”,讲的是用两种文字写成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内容完全相同,因此直接译成:“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这里的“in duplicate”指文件一式两份,用介词“in”表示“用...语言写成”。
2、 推敲词义、分析结构
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合同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合同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的正确理解,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要透彻理解原文,必须认真地推敲词义,那种孤立、片面地去理解词义的态度,必定会出错。以“遵守”一词为例,词典上有observe, obey, abide by, comply with,但这几个词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上下文和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看下列句子:(1)“全体人员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这一条款中执行者是人,表示人对法律的遵守,动词应选用abide by,译成:“All the personnel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and decree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 and respect the local customs and traditions”(2)“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款中的主语是“活动”,英译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 with”,不能用“abide by, obey”或“observe,”,故译成:“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laws,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in the project-host country”。如果把以上几个词套用就会使译文词不达意,也不象法律语言。再如合同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承担”,英文中就有 "bear, accept, undertake, take, respond in, shoulder”可供选择,但“承担”在下列不同句子中,却有不同“承担”效果。如:(1)“由乙方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译为:“party B shall bear all the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bear responsibility主要表示“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不译成“law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2)“双方承担风险”应译为:“Both parties shall accept the risk”(3)“乙方承担后果”译为:“party B shall take the consequence”(4)“许可方承担赔偿费用”译为:“licensor shall respond in damages”(5)“承担受让方的赔偿责任”译为:“to honor licensee's liability”。以上例句中如果“承担”一成不变地译为:“hear”那就会另人费解。当然其它词也具有类似的情况,译者一定要注意结合上下文仔细推敲词义,勤查专业工具书,作到词不离句,句中求词。
除仔细推敲词义外,还应认真地分析原文的结构以及各种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英译时,译者必须吃透原句含义,对句子本身的内部结构、句间的逻辑关系要反复加以分析,如有必要,可打散原文结构,按英文习惯,重新调整,使译文具有可读性。请看下列条款:“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原译:“If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0o effect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力量也不足,确切的行文应该是把主句和从句的主语调整成一个,从句的谓语动词使用“come into force”,将连词if改为in case表示“双方希望合同按期履行”。主句谓语动词改用“to be binding neither to A, nor to B”说明一旦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效的话,合同对双方就不具有约束力,并不是取消不取消的问题,所以本句应译为:“In case the contract can not come into force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 binding neither to party A, nor to party B”。合同中的个条款间一般都有着普遍的制约关系,当某一条款受到其他条款制约时,英译时一定要注意突出主要内容,保持主要内容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再看下面两个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2)“改进和开发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开发一方”。第一条主要规定了相互许可使用的问题,英译时一定要突出,“双方相互提供使用”这个关键结构,(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 other with...)其他成分都是围绕这一结构进行的,故译成:“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shall provide each other with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products free of charge”,这句中的谓语动词“提供”一词,有人译成“supply”,就不如“provide”确切,尽管这两个词都表示“供给”但牵涉到金钱时,“provide”则表示“免费供给”,“supply”则不太明确,一般来说需给钱。 第二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改进后的技术专有权归属问题。所以这句中的“属于”一词是很关键的,有人译成: "belong to",也有人选择 "possess",还有人用 "own"。我们首先分析一下这几个词, "belong to" 的含义是指“属于...的财产”;"possess"和 "own"虽然都着重于“所属关系”但 possess只是指目前属于某人,并没有讲清是如何得到的,而 own含有“对...合法占有”与原文意思一致,故把这一条译成 "The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 owned by the party who has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he technology".如果将“属于”改用 "belong to",其主语就应该用 "ownership"表示“所有权属于....”因为“知识产权”是与物质财产直接相联系的,译成:"The ownership of any improved and developed technology shall belong to the party who...".
3.理清层次,逐条翻译。
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主要有四大类。即:定义条款、基本条款、一般条款和结尾条款,英译时一定要理清层次,突出重点,对合同条款本身的内部结构、各条款间的制约关系应仔细琢磨,吃透其含义,然后按英文合同问题的语气逐条翻译。请看下列三个仲裁条款:(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以上三个条款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现就以上三条进行逐段英译:(1)这一条款重点讲明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一旦解决不成也只能提交仲裁,英译时应分成两句,第一句译成: "All the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本句中的“在执行本合同中所有发身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两个定语之间的连词应选择"or"决不能用 "and",第一个定语”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译成: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显得更明确、具体,第二句译成:"In case no settlement to the disputes can be reached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这句中的“不能达成协议”,汉语原文否定动词,译文否定名词;在 "settlement"之后应加译 "between both parties through such consulations",使全句完整、明晰。(2)这一条中的“仲裁裁决”不能译成 "the arbitration ruling"或 "the arbitration adjudication",因为这里的“裁决”是指“由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应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对 ...有约束力”使用 "be binding on/upon"结构,全句译成 "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3)这一条款主要说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些没有提交仲裁的条款”,所以译成主动态显得关系更明确,“在仲裁过程中”用 "to be under arbitration"全句译成: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both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contract except the part of the contract which is under arbitration".
4.校改译文、润色词语
校改译文是从事汉译外所必不可少的一步。在校改合同英译文时,要对译文的词语、行文作更进一步的推敲。要着眼于译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所以译者在搁笔之前一定要逐段、逐句、逐词仔细修改、润色译文,做到:词义精确、结构严谨。请看下列各例的译文: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ⅩⅩ美元(大写ⅩⅩⅩⅩ)。其分项价格如下: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to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of the contract is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Their classified prices are as follow:... 在该英译文中有几处值得商讨。第一,“按照...规定”,译为"according to..."欠妥, "according to"的主要意思是 "on the authority of",而本句所表达的是“按双方同意在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为根据”,应选用 "in accordance with" 或"pursuant to" 较为贴切,第二“本合同第二条”。在这个短语中,“合同”和“第二条”的关系是一种“归属”关系,介词应用 to不能用 of,译成: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第三,“合同总价为 ...”译成:"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is..." ,不象合同语气,正确的译文应是"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第四,“其分项价格如下:”应译成:"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这里 "breakdown"是指‘把成本价格、总数分成细目”,而"classifies"主要表示“把货物分类或分等级”。另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应改用定语从句“...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才能体现出“甲方所负有的义务”,全句应改为: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which shall be paid by party A to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or pursuant to) the content and scope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ⅩⅩ US dollars (say:ⅩⅩⅩⅩ). Their breakdown prices are as follow: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ⅩⅩ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ⅩⅩ years 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本句的原文似乎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但请注意:这里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译成:"from the date of signature",因为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在技术转让合同上的签字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的生效日期往往是最后一方政府当局的批准日期,所以应该译为: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有效期满后”中的介词译文用 "after"显得范围有些大,用 "on"来代替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有效期”在法律英文中的“行话”,应是 "the term of validity" 经过校改,全句译为"The contract shall be valid for ⅩⅩ 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on the expiry of the contract's term of validity.
(3)乙方保证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is the legitimate owner of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supplied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at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and 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是一个较长的条款,而且句子中的关系也比较复杂,要处理好这句的译文并不容易,在校改时,译者应首先理清该句中的各种关系,尽力使译文在用词上准确,在结构上严谨,让我们逐句分析以下以上的英译文;第一,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he...", 这句的宾语从句中的主语用he显得有些含混,应重复 "Party B"。第二, "supplied to Party A",应在分词 supplied 后加译"by party B" ,使全句完整明晰。第三,"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这句原文的含义是指‘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所以应改成"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第四, "he has the right to transfer them to party A" 这句译文不大象“行话”,况且句中的两个代词也应换成名词,在英文合同文件中,出现过的名词尽量不用代词代替。“乙方有权向甲方转让”改译为"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更强调乙方对以上技术和资料占有的绝对合法性。此句应译成: "party B is lawfully in a position to transfer the know-how an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to party A"。第五, "If the third party accuses party B of infringement". 这个句子明显有两处错译;(1)"the third party"仿佛给人一种甲乙双方都已知道的“第三方”,应改为 "any/a third party",(2) "to accuse sb of sth",一般是指控诉某人触犯刑律,而这句中的“指控”仅指一般的民事侵权,故应改译为 "to bring a charge of infringement". 第六,"party B shall take up the matter with the third party" 。此译文中的"take up sth with sb" ,是指“口头或书面向某人提出某事”,没能确切地传译出原文的“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应改译成:"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dealing with the third party". 第七,"bear all the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 这句译文看上去是没有问题的,但译者在校改时,不能只停留在语言的表层上,一定要进入语言的深层,其实该译文至少有两处不妥;(1)“全部责任”,指得是“由于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全部”应选用"full"不用"all";(2)合同中的“经济责任”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此这句中的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应改译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最后的"... responsibility arising therefrom"中的分词短语最好改用含有情态意义的从句,因为改用从句才能传译出发生承担上述责任是一种“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故译成: "...responsibility which may arise"

三、 结束语

根据以上探讨不难看出,技术转让合同的译本,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在英译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领会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理解词语的“准确性”,对每个经过精心挑选的词句进行反复推敲,严格按翻译程序行事,而不可一拿到文件就动笔翻译,在定稿前,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反复校改,润色译文,有条件的要请“行家”再校,直到译文能准确而完整地把原文内容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