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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1:19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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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台球、保龄球等一批新兴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蓬勃发展起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贯彻《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总量,适当调整结构,优化地区布局,严格限制修建高档娱乐
场所,扶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本地各类文化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对开办各类文化娱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类娱乐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方可从事各类筹办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保障文化娱
乐市场协调发展。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批准立项的娱乐经营项目严格审批,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级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材料:
(一)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的器材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禁止外商
独资开办经营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年检制度。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验换证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各类娱乐项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并报文化部备案。要加强对各类新兴娱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项目依法
采取限价措施。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方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明码标价,挂照经营,负责维护场内秩序,依法缴纳税费,服从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的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
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严禁利用各类娱乐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招徕及陪侍顾客;严禁无证照经营,或转让、租借、伪造、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严禁转包、承包经营。对于先进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违章违法经营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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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0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推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管理,确保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列入省政府统一协调的市政府相关类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溪市融资管理办公室是相关类项目贷款的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级项目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借款人职责:
(一)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
(二)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利用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
(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
(四)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八条有关部门职责:
金融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财政局负责协助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督促借款人建立偿债准备金,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审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贷款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审计局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贷款建设过程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贷款实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借款人要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贷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借款人要严格执行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按季(月)对贷款使用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十条贷款使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核算项目建设成本;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贷款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按时还款。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准备金来源包括:项目收入、借款人筹集的其他资金。偿债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每年年底借款人与贷款使用单位、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交书面对账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管理协调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融资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管理协调会议,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信息对称,汇总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督职责,定期对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的贷款项目建设程序遵循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贷款本息偿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发现借款人、贷款使用单位有截留和挪用贷款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14日止。



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5年8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擅自以招待费、房租费、医疗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我局进一步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变相或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和挪用。

  三、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和权限将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组织对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违反规定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刑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检查的情况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进行严肃处理。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