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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4:21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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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予以发布。

附件: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

目 录
书式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2、代理人委托书;
书式3、特殊标志使用证;
书式4、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书式5、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式6、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书式7、特殊标志登记簿;
书式8、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书式9、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书式10、《特殊标志公告》;
书式11、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书式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的通知;
书式13、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书式14、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书式15、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书式1: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
商品/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章戳)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批准机关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
登记费____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传真____________
书式1背面
-----------------
| |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卫
|将一张特殊标志黑白墨稿图 |生、科研、其他)
|样不大于10×10cm,不小于|特殊标志设计说明______
|5×5cm贴在格内,另附五张 |______________
|图样。着色的另附着色图样五 |______________
|张,黑白墨稿一张。 |______________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
| 活动名称 | |
|------|-------------------|
| 活动期间 | |
|------|-------------------|
| 活动场所 | |
|------|-------------------|
| 活 动 | |
| | |
| 内 容 | |
|--------------------------|
| 备注 | |
----------------------------
书式2:
代理人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我单位_______________是
___国国籍、依___国/地区法律组成,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代理特殊标志的如
下“√”事宜。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特殊标志延期登记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案
委托人_______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电传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代理人______
地 址______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3:
特殊标志使用证
编号:
________:
在____________(期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的特殊标志(标志名称及图样附后),登记号为第__号,刊登
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现准许你单位使用。
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
年 月 日
书式4: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
______期间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对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
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 处长
年 月 日
--------------------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________________期间
________(地点)举办的____________对
__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
理,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书式5: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退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收悉。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书格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退回,不予受
理。理由是:



年 月 日
注:改后再报的,请另行提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6: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特标补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需按下列“√”内容补正。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连同本通知
一并交回我局。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局不予受
理。
1.举办活动的组织名称和章戳不一致。
2.请补交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3.申请图样与所附标志图样不符。
4.补交特殊标志图样__张。
5.特殊标志图样不清晰。
6.特殊标志图样过大(小)。
7.请填写特殊标志设计说明。
8.活动名称不具体。
9.改动之处请加盖申请人/代理人章戳。
10.其他补正事由。
年 月 日
注:改后请将此通知书与原申请文书格式一并报来。
书式7:
特殊标志登记簿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登记号________
------------------
| 务| |
|使 第| |
|用 | |
|商 | |
|品 类| |
|/ | |
|服 | |
| | |
------------------
核准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延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变更事项
书式7背面
------------
| |
| |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书式8:
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标证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我局申请登记
_____(期间)在_________(地点)举办
__时使用的__特殊标志,经审核符合《特殊标志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延期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图样:



年 月 日
书式9: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特标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在第___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__特殊标
志的登记申请收悉。经审查,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__
规定,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书式10:
《特殊标志公告》
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标志图样



使用商品/服务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
书式11: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
_________单位经你局登记,刊登于____年
___月___日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
公告》第____号_____标志申请登记无效。请裁
定。
现由如下:(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已以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
(附件及证据附后)
规费____元
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传:

章戳
一九九 年 月 日
书式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的通知
特转字( )第 号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登记编号为第
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
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第____号的____标
志提出登记无效申请。现将《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转去。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在收文十五天
内提出答辩,陈述你们的事实和理由,以便裁定。过期不答辩的,裁
定照常进行。
附《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
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_号,特殊标志有效期于__年
___月___日期满,现申请登记延期___月,请予核
准。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延期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背面
------------------------
| |登记证号 | |
| |-----|--------------|
| | 特殊标 | |
| | 志名称 | |
| |-----|--------------|
| |申请商品/| |
| |服务类别 | |
------------------------
书式14: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变更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变更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号特殊标志,因所有人地址(名义)
由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现申请变
更。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变更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5: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收文编号________
收文日期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核准登记的第_____号特殊标志,
许可________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特殊标志许可
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特殊标志:



(贴特殊标志图样,并由所有人盖骑缝章)

许可使用的类别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戳) 被许可人____(章戳)
备案费____元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9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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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市直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惠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向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制度,经惠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各级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惠州市财政局是惠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 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 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资格登记时,供应商应向惠州市财政局填报一式三份《惠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格式附后,下称登记表),并提供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 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附贷款证复印件);



(四) 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 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 企业前两年度年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本办法登记表“供应商财务状况”的审查意见;



(八) 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经管理部门审核的登记表一份及审核意见发给供应商,其中符合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档案,并发登记卡。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 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和优质的服务;



(二) 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 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 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集中采购机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证。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其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能申请资格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或招标投标机构违规串通的;



(二) 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提供虚假资格申请材料和虚假投标材料的;



(五) 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 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合约的;



(七) 登记资料变更或需要终止资格,不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变更或终止手续的;



(八) 拒绝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 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准入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合并或分立,供应商解散破产等原因,应在30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


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2002年12月 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 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强化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与本省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涉及财政、财务管理与收支事项的审查、稽核与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监督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对管辖范围之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政府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政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代征代扣税收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会计账户设立、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执业质量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实行跟踪反馈制度。使用财政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财政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第九条 财政监督应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财政资金从申请、立项、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或集中性的综合检查。
  财政部门确定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后,应当组成 2人以上检查组,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可以就财政监督检查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可以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被监督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通过合法程序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核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由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检查结论,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实行信息共享原则。其他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 可以利用,减少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暂停拨付或依法核减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及退付预算收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该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挤占、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回,逾期不缴回的,可以抵顶相应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参加年度审核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干扰财政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报复陷害检举人或财政监督人员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财政部门应当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迫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