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2:51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审计、财政、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对应建而未建或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三)规划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按一次性规划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分别为:
  (一)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0元;
  (二)对其他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总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条 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及时向市人防办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告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市人防办审查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修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改造。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统一财政票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由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人防、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批。施工中市人防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竣工后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既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经批准擅自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88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市政府2006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为实施《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立商业网点,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商业中心,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商业特色街,商品交易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基地,城镇商业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或经营,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规划审核手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建设,还应向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五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办理审核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新建物流基地、宾馆、酒店、特许行业经营单位的选址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附件: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项目名称:







姓名:

建设地址:
职务:

建设规模(平方米):
电话:

经营类别:









姓名:

总 投 资:
职务:

资金来源:
电话: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广播影视改革不断深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影响广播影视发展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广播影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广播影视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广播影视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广播影视法治建设,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广播影视科学发展。
  (二)广播影视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媒体优势,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泛传播法律知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使广播影视系统实现从学法普法到更加注重树立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法治实践,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转变,使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运营的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二)努力做好广播影视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广播影视优势,积极承担媒体社会责任。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力加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反腐倡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宣传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创新法制栏目节目、办好法制频道频率。法制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客观理性地报道法制事件和案例,努力提高法制类题材的影视节目和作品质量。
  (三)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本质属性和基本内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广播影视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深入学习宣传广播影视法规规章。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法规规章以及与广播影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干部职工要熟悉掌握、准确理解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广播影视行业法律制度,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习培训,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五)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法治实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眼于解决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围绕广播影视改革和发展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广播影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加强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广播影视执法机构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广播影视行政管理职责,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以及依法投资、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依法运营的能力。
  (六)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要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实际、贴近需求,提高针对性、实效性。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创立品牌。创新阵地和平台建设,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园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法治实践,积极运用案例、沙龙、通报、微博、手机报、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培训。更加注重基础建设,加强普法理论研究,丰富普法建材,积极推进普法简报等交流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的活动等各项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大力推动基层普法创新。充分调动基层一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有益经验。
  三、重点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把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依法律己、依法治权,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广播影视公务员队伍的法治理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行政法以及与广播影视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广播影视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和执法业务等培训活动。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建立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采编播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等要重点学习公民权益保障、广播影视节目管理以及与采编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自觉、主动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依法宣传、依法从业的能力。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播影视行业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广播影视品牌,保障自身权益。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学法培训活动。将采编播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纳入各类培训活动,建立完善经常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考评、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
  宣传启动阶段:2011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部门五年普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要求,做好宣传、启动和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至2015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每年要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分层次、有重点、有组织地推进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自查,总局组织全系统范围内检查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要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专门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评估体系建设,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项目,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专门机构和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和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培训、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每年举办法制骨干专题培训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增强阵地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努力提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贡献力量。切实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日常普法工作、专项普法活动、普法培训和考核检查等工作经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