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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5:31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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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1997年6月5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银行对财政性资金以及其它相关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依法履行审计管理职能。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事项。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不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建成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办理的竣工决算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一)国家拨款;
  (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有银行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三)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款、赠款;
  (四)政府组织或者其批准组织的集资、募捐、债券;
  (五)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前款规定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以投资活动为主线。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建设、施工、设计、供货、信贷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者联合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九条 对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审计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参与,并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对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直接进行审计:
  (一)市审计局负责以管辖范围内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
  (二)区审计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
  (四)市、区、县审计局分别负责对本级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的审计。
  以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政府审计的项目,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对审计机关负责直接审计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一)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审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查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者没有经济、业务收入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可以按业务项目收费标准酌情予以减收。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年度竣工项目报表和下年度计划竣工项目报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以有关提供的全市年度竣工项目统计资料和审计单位报送的竣工项目报表为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拖延、阻挠审计计划的组织实施。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两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设计图纸和修改设计图纸、概算及审批文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标书、施工预算、工程设计变更单及认定的竣工图;
  (三)由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须经建设银行审核签章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应当同时提供;
  (四)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
  (五)历年投资计划、财务年度报表及其批复文件;
  (六)工程项目验收资料、财产物资盘点资料及移交清单;
  (七)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八)工程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
  (九)建设、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十)审计前的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结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与其他有权部门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由被审计机关会商有关部门提出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做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财政、建设银行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的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竣工决算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而造成增加建设成本;
  (四)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五)审查交付使用、转移、核销的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手续是否齐全;
  (六)审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违法、违纪问题,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被 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缴纳多计、重计部分的资金;
  (二)属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自筹的,责令限期半数缴纳多计、重计部分的资金;
  (三)拼盘项目根据投资比例分别按照前(一)、(二)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从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剔除,并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冲减。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虚例竣工项目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者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调帐处理;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涉及施工、设计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建设单位的款项,由审计机关责令追缴。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由审计机关责令退还原单位或者全部追缴。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通过实施处理、处罚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或者审计查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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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保障措施立案公告以及保障措施裁定公告(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公告)中确定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障措施公告实施期间,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保障措施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相关公告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保障措施立案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
  (二) 保障措施初裁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对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提出异议,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或经外经贸部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提出调整适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的申请。
  (三) 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保障措施申请人、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四)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名称及其简况,申请调整的产品;
  (二) 要求调整的理由、理由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据;
  (三) 申请调整产品的详细描述和说明。产品按如下顺序依次描述:税则号、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等,描述至能够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上述描述方式无法体现该产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时,需详细说明产品的用途;
  (四) 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和可替代性的详细描述和说明;
  (五) 申请调整的进口产品前五年的进口量和进口金额以及对后三年预测的进口量;
  (六) 国外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
  (七)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盖章或签字。
  第七条 受理、调查、决定和公告程序:
  (一) 外经贸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核对,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 外经贸部通过问卷、实地核查、听证会等方式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查;
  (三) 外经贸部对申请内容的合理性和包括保障措施申请人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调查,对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等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四) 按照上述程序规定,对符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可以决定对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五)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调整产品范围的申请,根据对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也可以决定调整产品范围;
  (六) 最终保障措施终裁决定实施后,如有必要对公告内容进行调整的,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决定后,均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八条 涉及有关保障措施复审的,产品范围的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后30天开始实施。

浅谈社会帮教与对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

杨春平 马毅恒


近年来,青少年重刑少年罪犯人数逐年上升。据统计,仅2002年江苏省两个少管所共收押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少年犯共442人。这些人,我们习惯上称之为重刑少年犯。重刑少年犯数占所有少年犯的60%以上。这些少年犯罪行重、刑期长、年龄小、但可塑性强。他(她)们中独生子女占 83%。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而改造难度最大的要数重刑少年犯。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仅要依靠监管改造机关系统、持续的努力,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帮教特有的矫治功能。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之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与普通成年犯相比,重刑少年犯在心理、生理和刑期上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帮教,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性。
一、针对重刑少年犯刑期长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促进行刑个别化,教育他们做到三个“正视”,稳定情绪,安心改造。
刑期长,是重刑少年犯的一个显著特点。相当一部分少年犯,刑期要超过其年龄,这就意味着无论他表现多么突出,都必须在高墙铁窗中度过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这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情绪容易波动的花季少年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酷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强调严格管理或一味地空喊认罪服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针对这些特征,社会帮教工作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晓之以理,帮助他们正视过去的犯罪。,法制观念淡薄是少年重刑犯的共同缺点之一。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针对这种情况,管教部门除了对他们进行常规的法制教育外,还可以采取一些“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受害者家属来所,用犯罪事实和亲身感受来给重刑少年犯讲他们犯罪给他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可以在他们中间深入开展“假如我是受害者,假如我是受害人家属”的讨论,唤醒他们的良知,增强他们的负罪感和悔罪意识。齐齐哈尔籍少年犯卢××,16岁时因“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入所之初,负罪意识淡薄、因刑期长、离家远而不安心改造,表现出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架势。少管所邀请政法部门和受害者家属来所作帮教报告。听了报告后,卢犯变得沉默寡言。他在思想汇报中写到:“我今天的处境,完全是昨天胡作非为造成的。”“我判刑很重,但这与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痛苦相比、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完全是罪有应得。”“我的刑期很长,但我毕竟活了下来,如果我是成年犯,有两个头也不够杀”。思想认识澄清以后,该犯的改造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担会了电容器加工的生产组长,还几次获得大会表扬,四次被评所级改造积极分子。刑期也从死缓改判为无期,再从无期改判为17年,今年又获得减刑一年法律奖励。
二是动之以情,帮助他们面对现实,主动适应服刑生活。重刑少年犯大多是独生子女,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小娇生惯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差,对父母的心理依赖性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外省籍犯,他们远离家乡,远离亲人,这是他们心理上最为脆弱之处。省第一少管所有一名被判10年的重刑少年犯投送所里以后,对干警讲,他每天晚上做梦都想家。这是帮教活动的切入点。在处遇等级的管理上,对少年犯适度放宽条件,运用亲情电话、亲情共餐和特优会见(与父母)等帮教形式,增加他们与家人有接触、沟通和交流。还可以经常利用少年犯过生日的机会,向其赠送生日蛋糕,为其举办生日晚会,邀请其家长来所举行帮教活动。我们选择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尝试邀请部分家长来所与少年共同生活一天,在共度佳节的同时,辅导和提高少年犯的生活自理能力。省第二少管所苏州籍少年犯龚×(故意杀人,判15年),入监时刚满14岁,身高不足1.5米,加上一张娃娃脸,活脱脱一个孩子。监区分管民警主动与其家人联系,安排他父母经常来所会见、经常打亲情电话、写信。并特意指定一名年龄稍长、表现较好的少年犯组长辅导他自理生活,使他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会了洗衣、套被等,很快适应了所内生活。目前,该犯已担任了质量检查员,并获得了一次减刑奖励。
三是导之以行,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对重刑少年犯来说,漫长的刑期始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他们最担心家人因自己刑期长而抛弃他们。针对这一情况,少管所管教部门先后与二百八十多名重刑少年犯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争取家长的积极配合。同时,反复向少年犯本人宣传管教工作政策,让他们懂得刑期的可变性,引导他们积极改造,把握自己的命运,用实际行动来取得亲人们的谅解。南京籍一少年犯许××(强奸,无期),原判四年,,临近刑满时,因余罪被发现,提回重审,加判无期徒刑。由于他的家庭是继父亲母,对越坐越长的刑期,他担心家人尤其是继父不再关心自己。为了打消他的顾虑,管教民警主动与他父母联系,反复沟通,达成共识。从不同的角度来关心他的改造,引导他积极向上。几年来,该犯先后多次被评为省级劳动能手、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多次获得法律奖励。去年五月,他和他继父还一起参加了江苏省第五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按照他的计算,再过五年到2008年,他就有可能回归社会。许某家人的帮助,无疑对他的改造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四是针对少年爱动感情,自尊心理的特点,培养其健康的人格,促进其改造自新。少年犯罪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是有感情的人,在接受改造过程中,都希望能够得到宽恕、谅解,不被人们所歧视。如果管教民警能尊重他们的情感,对于他们的错误和缺点,不是取训斥,嫌弃的态度,而是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地进行耐心管教,对于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培养他们热爱生活的自信心,那么他们把管教干警的要求看作是真正的爱护和帮助,不仅服从命令,服从指挥,而且会对管教民警产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
二、针对重刑少年犯可塑性强的特点,通过社会帮教,推进行刑社会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本质改造。
思想改造的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动力定型逐步形成的过程。从实践中看,重刑少年犯大多数都罪行深重,思想品德低下。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知行脱节,情绪、情感极不稳定。常常表现出行动上的盲目性和思想上的反复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少年犯情境犯罪较多,罪行重并不一定意味着恶习深,纵使恶习深,思想的可塑性也较强。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关键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帮教工作可以从亲情帮教着手,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社会帮教,重塑重刑少年犯的“三观”。
一是开办家长学校。邀请少年犯家长来校,向他们宣讲有关法律常识,介绍监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方针,辅导他们掌握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障碍和思想问题,掌握应对方法和策略。最大限度地争取少年犯家长配合好监所的工作,形成合力,使未成年犯的“三观”教育更全面、更系统、更科学、更贴切、更富有针对性。家长学校一般每年春秋各一期,通过办学,使民警、家长、少年犯增加了互相沟通,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二是签订帮教协议,争取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支持,共同关心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与少年犯原籍的学校、市、区、县政府以及工、青、妇组织、社区社团和个人签订协议,引入社会教育资源。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来少管所对重刑犯进行帮教时,给少年犯带来了反映家乡巨变的录像带,并为部分少年犯解决了一些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少单位开展了向少年犯、赠物、赠言活动,对少年犯端正改造态度,重塑“三观”,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是开展社会志愿者帮教行动。这是重刑少年犯最喜闻乐见的一种帮教形式。长期的监禁和信息的闭塞,使他们身上涌动着一股与外界增加沟通的渴望。几年来,我省两个少管所先后接待了一大批社会志愿者,如大中学生、军官战士、专家学者、教师演员、法官、检察官等与少年犯通信、通话、座谈、聚餐,畅谈人生理想、交流学习心得、倾诉心中块垒。一些学校的团组织还与重刑少年犯一起开展了同读一本书、同唱一首歌、同写一篇作文的活动,在少年犯心中产生了热烈的反响。
四是加强“五个基地”建设。创造条件,加强社会帮教基地建设。可以建立劳动教育基地、文化教育基地、道德教育(包括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形势教育基地和心理教育基地等,我们多次组织少年犯代表在清明节外出祭扫烈士墓,参观新四军抗战纪念馆;应附近县市学校的邀请,选派一些表现较好的少年犯去学校现身说法、巡回演讲;聘请社会上心理矫治专家来所在少年犯中定期举行心理法律咨询活动。省少管所还多次接待了南京大学等单位组织的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等。
多方位、多视角、多层次的社会帮教,有力地促进了少年犯的思想改造,使他们模糊的是非观念逐步树立。省第二少管所一名河南籍少年犯魏××(抢劫,12年)原是一抢劫团伙的成员,曾在许多省市流窜作案,并自以为很风光、活得很潇洒。投改后,他先后参加了多次帮教活动,并与一名大学龄前生结对通讯,在社会力量的潜移默化之下,其思想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2002年,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写了一篇题为《人生的路不能这样走》的演讲稿,先后到许多学校为在校学习作现身说法的演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针对重刑少年犯年轻的特点,进行社会帮教,突出行刑科学化,帮助他们增强“三大能力”。重刑少年犯年纪轻,刑期长。这意味着当他们服完较长的刑期回归社会后,还有相当长的一段人生道路要走。他们刑满释放后如何尽快融入社会,完成回归的“软着陆”,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在目前的行刑条件下,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基本上处于一种与社会隔离的状态,他们原先的底子就薄,再加上长期不接触社会,无论思想、文化、知识都明显滞后,连唱歌都只会唱几首改造歌曲。一旦刑满回归社会,简直成了一个“出土文物”。因此,如何运用社会帮教的手段来提高重刑少年犯刑满后的适应能力、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一是尽可能增加与社会的接触,提高其适应能力。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请进来,走出去,让少年犯与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同时,鼓励他们多读书、多看报,组织他们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我们还选择了王×(盗窃,10年)等表现好、余刑短的少年犯,离监探亲,让他们逐步融入家庭,感受社会,在重刑少年犯中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二是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生存能力。生产劳动中,我们尽可能把重刑少年犯安排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岗位,让在他们外协加工单位师傅的指导下,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积极支持少年犯在监内学文化、学技术。许多家长还给孩子送来了复读机等学习用具,寄来了各种学习资料。少年犯李××(故意杀人,10年)、于××(盗窃,无期)利用业余时间,学完了《新概念英语》第一二册课程。最近,我们正酝酿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开办烹调、计算机技能培训班。
三是进行跟踪调研,提高其发展能力。近年来,对刑满释放的重刑少年犯进行了系统的跟踪调研,与本人、与其家庭,与有关单位始终保持通信联络。通过联系、定期专访,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情况、生存姿态和思想表现。并动员他们与监内的少年犯经常通讯,谈走上社会后的感想和体会。对一些表现突出的归正人员,则邀请其来所开展帮教活动,从他们身上总结经验,以探索发展重刑少年犯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对少年犯,尤其是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不但需要多方面合作,还要与时俱进,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同时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能否适度扩大重刑少年犯离监探亲的比例和频度,以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能否尝试对表现良好、余刑五年以内的重刑少年犯实行社会工读,探索管教所——家庭——企业(学校)的联合帮教的新路子;
三是能否将服刑二分之一以上、表现较好的重刑少年犯纳入社区矫治的范畴,使之提前融入社会。
因此,如何做好对重刑少年犯的社会帮教是一个有待深化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 杨春平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改处
马毅恒 江苏省第二少管所教改科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邮编:2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