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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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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四条 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





  第六条 在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 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区(市)县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表彰先进人物,不得使用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及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安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人选由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审查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农民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农委复审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分别由市总工会、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农委或市劳动局或市人民事局存档。


  第十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证书、奖章、登记表由市竞赛评比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市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市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重视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任用市劳动模范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第十八条 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市职工劳动模范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


  第二十条 逐步改善市劳动模范的住房条件。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市劳动模范应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或优先购买国家安居工程房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劳动模范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体检费用由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查出疾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


  第二十二条 农民劳动模范因患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基层单位证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模范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模范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当优先照顾,提供方便条件。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的六个月以内的,本人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的在国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劳动模范患病期满,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市劳动模范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加休养活动的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指定医院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5%的生活补助,由市劳动模范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发给一次,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模范报考模范成人教育的各类学校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者)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模范特别补充保险,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前获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可按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缴纳基本养老金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全国劳模)或0.1%(省劳模)或0.08%(市劳模)的缴费养老金。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行业、地区、单位的各级工会承担。
  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地的各级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各级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职工劳动模范工作调动、死亡等重大情况变更应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与工会和农业行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者,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和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伪造模范先进事迹或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
  (二)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三)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意见,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及时收回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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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

法〔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院决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10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而努力。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前 言



  2010年,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有新进展

  

  2010年,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重视研究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新特点,突出审判重心,创新审判方式,加强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涉外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等。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发挥。2010年,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契机,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迅猛增长,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31件和41718 件,比上年增长40.18%和36.74%,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794801.33万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785件,比上年增长30.82%;商标案件8460 件,比上年增长22.50%;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上年增长61.54%;技术合同案件670件,比上年下降10.31%;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比上年下降11.78% ;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6件,比上年增长14.17%。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369 件,比上年增长0.5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78 件,同比上年下降21.25%;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3件。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6522 件和648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2.13%和18.01%;再审案件111件和1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1.87%。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件和317件,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198件,审结206件(含旧存),切实维护了全国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9年的85.04%上升到2010年的86.39%;上诉率从2009年的48.82%上升到2010年的49.65%;再审率从2009年的0.33%下降到2010年的0.27%;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09年的6.00%下降到2010年的4.57%。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09年的97.38% 上升到2010年的97.93%。

  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2010年,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稳妥地裁定采取措施。全国地方法院依法慎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共计55件,裁定支持率89.74%;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294件,裁定支持率97.46%。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126件,裁定支持率97.41%。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台知识产权审判中慎用诉前禁令等措施,帮助台湾企业实现“软着陆”,做到“不影响生产、不影响形象、不影响稳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少案件,不仅涉及错综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相关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司法导向问题。这些案件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影响力大、审理难度大、法律适用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如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程润昌诉龚举东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陈建诉富顺万普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等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华润矽威科技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2010年,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商标行政案件。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25%;审结2391件,同比上升21.31%。其中,新收专利案件551件,同比下降17.51%;商标案件2026件,同比上升47.23%;著作权案件2件,同比下降 50%;其他案件1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60件和56件。商标行政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案件大幅上升、评审案件起诉率升高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中清理积压案件等。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776件,占74.28%;撤销330件,占13.80%;撤诉162件,占6.78%;驳回诉讼请求87件,占3.64%;驳回起诉30件;移送4件,以其他方式结案1件。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004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41.99%。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815件,涉港案件98件,涉澳案件11件,涉台案件80件。

  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394件,审结240件,其中维持原裁判206件,改判20件,发回重审1件,撤诉9件,驳回4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等。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2010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3992件,同比上升9.58%。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1294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1153件),同比上升26.9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596件,同比下降6.73%;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2078件,同比上升6.62%;其他案件24件。

  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刑事案件 3942 件,同比上升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1254件,生效判决人数1966人,同比分别上升24.53%和22.49%;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09件,生效判决人数92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2054件,生效判决人数3068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25件,生效判决人数41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585件,生效判决人数1028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345件,生效判决人数459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182件,生效判决人数253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85件,生效判决人数14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10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50件,生效判决人数71人。其中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案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强化案件调解,注重矛盾化解。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坚持在拓展调解领域、规范司法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和提高调解效率上下功夫。

  2010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朝制度化、规范化、理性化方向发展,诉讼调解工作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6.76%,同比上升5.68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成功调撤知识产权疑难案件24起。如法国拜尔农科股份公司诉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专利侵权案、西安强生公司与上海强生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当事人满意,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反响。上海、天津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的指导性意见。广东、河北、四川、河南、广西、贵州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不断探索和总结出了一整套规范化的调解方法。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通过公开确保公正。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创造性地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规范了知识产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赢得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公信力,真正做到“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2·4”公众开放日首次选定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将庭审互联网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福建、云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州、昆明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让更广泛的民众能够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情况。

  推出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度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白皮书(中英文),在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简要介绍的同时,全面回顾总结了人民法院2009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中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国内外全面公开介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天津、重庆、山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这些白皮书(蓝皮书)的公布对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让全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审判,接受社会的检验和监督,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同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 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正式开通,这两个网站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通过这两个网站,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和信息。截至2010年底,已经有41696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各地法院继续通过地方法院网及时公开各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信息。

  

二、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新突破



  2010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始终坚持知识产权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服务国际国内大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之后,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服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等。

  2010年2月,为积极应对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深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减弱和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4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洛阳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部署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明确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会后,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迅速召开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为这些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调研组,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就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相关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的关于审理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全面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务院组织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建议工作,为其他部门更好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参考。如山东、湖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环境下公证保全证据的司法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外国企业有将知识产权作为遏制竞争的商业工具,打压、遏制中国同业竞争者的现象,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及重点领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紧密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优化。

  稳步推进由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即“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昆山市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座谈会”,来自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开展“三审合一”试点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批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佛山市、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9个中级法院和4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全面调整和统一明确了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在严格控制技术类案件和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同时,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基层法院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探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至此,已有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4个、46个和41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01个。

  相关地方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切实抓好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及审判工作。如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协调,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相关诉讼制度,同时鼓励与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袁隆平、钟南山等11位两院院士受聘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科学技术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科技专家在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宏观政策咨询、提供案件科技专业问题的智力支持和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该项措施作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上海、江苏、青海、河北、浙江、广西、山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专家咨询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的保密令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解除当事人维权的后顾之忧。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人民法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努力打造“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平台,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立体、多视角地广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努力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201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首度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白皮书(中英文),发布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例和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知识产权司法文件,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等。全国地方法院也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既注重宣传的内容,又注重宣传的形式,既重视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注意新型宣传方式的利用,既发挥中央媒体的作用,也发挥地方和国外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播、网站、书刊、标语等载体,组织法官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司法政策和所取得的新成就,对于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江苏省法院系统成功举办了江苏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十五周年纪念大会暨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平衡研讨会,出版《创新与发展——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五年成果集》、《辉煌的历程美好的未来纪念画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回答了来自40家境内外新闻媒体中外记者的提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科技与法律》媒体合作,开辟宣传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专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活动期间,发放知识产权知识问答卷6000份,展出展板60多块。海南、西藏等地法院也都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就。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2010年,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国际眼光,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注重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通过外事活动,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维护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积极参加中欧知识产权项目二期的有关活动,全面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果,表明中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场和决心,维护国家利益。人民法院继续通过中美、中欧、中瑞(士)、中俄、中日、中巴等之间的对话及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和日本知识产权官民联合访华团等渠道,加强经贸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接待日本、美国等高层代表团近百人来访,同时在全国法院系统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优秀法官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国进行考察访问,选派法官前往这些国家进行培训和交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成员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与他们就感兴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行了深入交流。



三、统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尺度,

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有新推进



  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必然体现,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2010年,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抓准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统一。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进一步明晰和细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有效地发挥了司法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该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和规范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具体标准,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挑选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建设。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在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挑选出其中的37件典型案例,总结出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中已经明确的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发布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发布200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覆盖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领域,包含了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几乎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这些典型案件生动地向社会展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合理确定权利界限的职能作用,有助于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法治观念,推动了自主创新和诚信守法的竞争文化的形成。全国各地法院通过不同形式评选出当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四川、黑龙江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当地的十大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典案例。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注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质量。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为出台高质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请专家讲课、举办法官论坛、实地考察、撰写调研报告、出版书籍等形式不断提高调研的水平,注重成果转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相关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广泛的专题调研活动,及时有效地研究解决了司法实践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了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重点开展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调研、未经行政许可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十二五”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研究、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关问题等多项调研,通过调研活动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现状和动态,形成了丰富的调研成果,在调研充分成熟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对未经行政许可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标准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专门性的审判指导意见。各地法院也形成了一批有审判指导价值的调研成果。经过多年的养成,注重研究和加强学习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素养。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纪念《著作权法》颁布20周年暨著作权保护基础理论研讨会”,编辑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第二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第5、6卷)及《网络著作权经典案例》三部专著。

  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切实履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职责。2010年,上级人民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召开专业会议、进行专题培训、创办内部刊物、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了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的职责,统一了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尺度,规范了知识产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了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申请再审案件的审判经验,归纳全国法院在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就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指导。对类似案件进行研究协调,指导相关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进行专项规范,深入开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评查,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步入规范化轨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指导性司法文件,明确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优秀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到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巡回讲座。湖南、宁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系列案协调解决机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上下级法院的联系报告制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2005—2009年天津知识产权审判大事记》以及《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黑龙江、山西、甘肃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编写了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方面的书籍。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新提高



  队伍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2010年,人民法院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培养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始终注重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2010年,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将业务学习和培训作为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注重对法官专业知识和审判技巧的提升,深入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健全学习和培训制度,注重培养一批专业型、专家型法官。切实将基层基础建设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基础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在业务培训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举办会议研讨和培训班等措施以外,高、中级人民法院也担负起了业务培训的责任,创新专业法官培养方式,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集中培训、上下对口交流、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各种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知识产权法官不断加强自我学习,不仅注重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新知识,上级法院的司法文件和典型案件裁判,还注重学习科技基础知识。不少法院特别是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注意将具有理工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班,近200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培训。不少法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标兵、办案能手评选活动。江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法院组织法官到东部发达地区观摩学习、跟班学习。上海、湖南、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建立人员长期交流机制。重庆、山东、广东、河北、新疆、内蒙古、广西、辽宁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的培训。

  始终注重在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作风上下功夫。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公信力。2010年,人民法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作风建设,开展群众观点教育,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群众观念和意识,保持优良作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团体等活动,充分听取知识界、新兴产业界、企业界、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关于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山东、江苏、辽宁、四川、内蒙古、贵州、黑龙江等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企业联系,了解行业发展的情况,提高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的咨询、建议等服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和平区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创建巡回法庭。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努力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履行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深入学习“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时代先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等先进典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荣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称号。

  始终注重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廉洁上下功夫。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职业道德保障,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2010年,人民法院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制度监督和道德约束并重。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洁教育,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避免机械说教,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及各项反腐倡廉制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监督制约,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结束语

  

  2011年是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将在迎接挑战中紧紧抓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重要战略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将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突出执法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知识产权审判权,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台阶,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8日,卫生部、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等卫生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具有中等卫生技术人才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具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要加强对中等卫生学校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中等医学教育事业。
必须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党办好学校的依靠力量,应当信任、尊重、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重视他们业务的提高,表彰他们的成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中等卫生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加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正确处理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使后勤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医疗、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
五、中等卫生学校应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青年。学制定为三年。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青年。学制定为二年。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规模不宜过大,专业设置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四个专业,并力求稳定。学校的新建、调整和停办,专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或卫生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办好几所重点学校,在经费、教学设备、师资培养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加强,使之不断总结教学经验,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学工作
六、为了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中等卫生学校用于教学的时间,每学年应不少于9个月,生产劳动每年不超过1个月,假期(包括寒暑假和节假日)每年2个月。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侵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要经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学校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对讲课、实验、学习、生产劳动、考试考查、毕业实习等环节要作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教材内容要注意更新,力求反映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和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少而精。
八、中等卫生学校各专业都必须加强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学习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
九、在教学中,必须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好专业基础理论课的同时,也要重视实验学习,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技能。
普通课、基础课的教学,要使学生做到深入理解,牢固掌握,为从事本专业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专业课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和发展趋势。
要努力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学生作文应力求文理通顺,用词确切。各专业都要开设外语课,要求能借助工具书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体育课教学应该使学生学习必要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疗体育),掌握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增强体质,以利学习。
十、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启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学生的学习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承认差别,因材施教。
要注意听取和正确对待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
十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要采用启发的、讨论的、直观的、实验的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在课内要安排一定的复习、练习和巩固时间。要认真检查批改学生的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某些课程内容,可采用现场教学,但要讲求实效。
十二、教学学习和毕业实习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
根据学校专业的设置,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门诊部、附属医院、校办药厂,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统筹规划下,妥善解决好教学实习基地的问题。
十三、学生在学习中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互相帮助。
学生个人之间在学习的基础、才能和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求一律,要鼓励个人的勤奋学习和独立钻研。
必须保证学生有充分的自习时间,自习时间不得移作别用。
十四、考试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和巩固所学知识,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方法。考试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注意研究和改进考试的内容和方法。考查课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发现教学上有缺陷,要及时弥补。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
十五、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更新教学仪器设备,自力更生试制模型、挂图、标本等教具,以适应教学需要。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员,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对仪器设备的科学保管、使用制度。要定期清查物资,加强协作,提高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率。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技术工作人员,增添电化教学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六、中等卫生学校要贯彻医教研三结合,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应组织学科教研组开展校际间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经验交流,在地区内可建立学术活动中心,举办讲座和专题报告等项活动,还应组织教师结合教学、医疗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一定的项目,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图书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便利师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改善图书资料的供应、检索、复制条件。加强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交流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不定期的编译一些学术资料。

第三章 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
十八、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要考虑专业特点,紧密结合医药卫生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通过生产劳动,向工农群众学习,养成劳动习惯,巩固专业思想,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带领学生参加对口劳动。男教师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女教师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可不参加体力劳动。
十九、中等卫生学校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药厂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产、供、销应纳入国家计划,免缴税收和利润。生产劳动的收益主要用于增添教学设备,扩大再生产,增加师生福利。药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工、管理人员,维持正常生产。
二十、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参加放射、传染、化学和有毒有害物质(包括解剖、病检、病解)工种劳动、生产实习的,以及长期从事上述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
在校外参加劳动时,必须注意妥善安排师生的伙食住宿和医疗。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二十一、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教好。在政治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自觉改造世界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教好功课,爱护学生;在思想、行为方面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必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热情地帮助他们进步,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和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中做出成绩。
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提高中年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修学习,使他们迅速提高学术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
必须有计划地培养、提高青年教师,尽快帮助他们能胜任本职工作。
新老教师应紧密团结。青年教师要尊重老年教师,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有益的经验;老教师要热情地向青年教师传授业务,彼此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符合党团员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吸收入党、入团。
二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质量。
中等卫生学校的师资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尚未达到大学水平的教师,适合做教学工作者,要有计划地通过培训和进修,使之达到大学水平。
凡是通过自学进修,经过考核,证明达到大专毕业程度的教师,应承认其学历,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教师的业务学习,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不同的对象具体安排。对业务水平较低的教师,要求他们首先钻研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使他们能胜任教学工作。对专业课教师,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去接触专业实际,丰富业务知识,掌握实际技能和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
二十三、教师的工作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变动他们所在的学校,所从事的专业和所任的课程,不得随便抽调教师或布置各种额外的任务,以便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要切实保证教师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等社会活动,一般应控制在六分之一的时间以内。除学校的重大活动外,不要占用教师的业余时间和假日。
二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晋升,要根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有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教师要树立长期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
二十五、中等卫生学校实验员、图书管理员、资料员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应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使他们成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人才,以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教学辅助部门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要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大、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师生和职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二十七、中等卫生学校学生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认真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发展,努力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十八、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学习成绩确实优秀的,经过考核,可以免修一部分课程,可以跳级,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秀毕业证书”,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报考高等院校的对口专业。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九、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积极开展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是班。班成立班委会,由学生选举产生,班委会也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学生的社会活动时间,包括形势教育、政治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班委会活动在内,每周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学生中的党团干部的工作不宜负担过重。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中等卫生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认真宣传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学风,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群策群力,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三十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必须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采取民主的方法、和风细雨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来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强制压服的方法。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到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去,结合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十二、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积极引导师生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技术,做到又红又专。红不仅表现在思想政治方面,而且表现在完成教学、业务和学习方面。
三十三、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要善于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英雄人物的模范事迹教育学生,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学雷锋的活动,使他们树立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热爱专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可从政治觉悟较高,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任课教师中挑选,也可指定党政干部专职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活动,写好学生每年一次的评语。要充分发挥政治课、班主任和团组织的作用。为了使班主任作好学生的工作,应适当减少他们的教学任务。
三十五、毕业生的鉴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鉴定的目的是肯定学生的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鉴定的内容是政治思想、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几个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保留并记录不同的意见。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三十六、中等卫生学校的后勤工作,是搞好教学,改善生活,增进师生健康的重要保障。学校领导要认真重视,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后勤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三十七、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样舍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有步骤地改善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状况。对房屋和校产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
三十八、认真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学生伙食,切实解决学生生活中的理发、洗澡等实际问题。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疾病防治、计划生育和环境绿化工作。
三十九、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贪污和浪费。
四十、要加强后勤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师生都要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

第七章 学校体制
四十一、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工作。校级领导干部按县团级配备,政治上按县团级待遇。在校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十二、学校的行政机构应力求精简,减少层次。一般设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统称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校干部配备要精干,要压缩非教学人员。注意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四十三、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双重领导。凡专业面向省、市、自治区的,以省、市、自治区为主;专业面向地、市、州的以地、市、州为主。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教学经费和基本建设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四十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讨论,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有副校长、各处、室和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和处理。
四十五、教研组是由一门或几门性质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教学组织。教研组长由本教研组民主选举,校长批准,在教务处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领导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四十六、中等卫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
学校党组织要善于发挥学校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要和党外干部密切合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四十七、学校党的所属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党员模范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本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四十八、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青团应该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配合党和行政部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团的建设,教育团员积极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带动其他青年。
学生会应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
工会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在自己的成员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生活福利工作。
四十九、要加强中等卫生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配备好一、二、三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要懂得教学业务。要注意把那些路线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关系好的教学干部(包括非党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他们有职有权。要保持学校领导干部的稳定。
五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善于学习,解放思想,要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逐步掌握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规律,努力使自己成为熟悉学校工作的内行。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