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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21:55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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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涉外收入申报应坚持解付银行申报原则。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
2.转汇行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规定,将收到款项的有关信息(应能满足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传递给解付银行,以便办理申报业务。
3.《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须按规程要求填报,有关银行应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别装订成册,报送同级外汇管理局。
4.操作规程第27款由外汇管理局书面通知有关银行执行(见附件)(略)。
5.各级外汇管理局要督促各有关银行严格按规定办理申报业务。



19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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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等行政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阎良区、临潼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日杂公司统一经营。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安机关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种灵敏度高、危险性较大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采购、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有关工作人员未尽职责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 核。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 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 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 、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 、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 )、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 (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为市级(一级)目标和部门(二级 )目标两类。
  第六条 市级目标是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是全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 内容主要包括:主要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城市规划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 
  第七条 部门目标是各委、办、局和各市(县)、区围绕市级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目标,是市级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八条 制定目标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民主决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并于每年年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 布。
  第十条 市级目标公布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级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目标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 议或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部门(地区)目标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目标归口管理部门或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订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经审核同意后与市级目标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宏观导向作用,加强目标管理对口协调,由市计委各职能处室协助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口协调有关条线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内容明确每项目标的责任部门(地区)和责任人,以及具体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分别与市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目标由市目标归口 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均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目标实施的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网络,各有关单位要指派1~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 建立健全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和督办制度,经常对所归口管理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八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每月将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目标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目标协调分析会,对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市统一考核与部门(地区)归口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建立考核台帐,并定期公布目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评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目标及部门(地区)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凡承担市一、二级目标管理的各级责任部门(地区)、领导及责任人均列入考 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具体工作,于每年年底对市级目标执行情况的总结 、考核和评比工作进行布置,并按照考核标准,核定、分配具体奖励名额。根据我市的实际 情况,设立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奖、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先进单位、优秀服 务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对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只给额度。
  第二十四条 市目标管理奖的发放根据当年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核准后发放。未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市人事局核准,其他单 位一律不得以目标管理奖名目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的考核办法:将目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控制目标相反),再综合难易程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后评定。对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或超额(提前)完成市级目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给予嘉奖,未按时、按质、按量完 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奖。项目优胜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考核办法:将各部门单项目标得分之和与所承担的目标项目数相比,再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后评出;优秀服务单位从为市级目标顺利 完成提供良好服务的单位中评出,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服务单位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额 度;优秀服务个人从优秀服务单位中产生,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组织 本部门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对弄虚作假以及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 法纪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资格,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并追究主要领导 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颁发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