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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35:24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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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并要求“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
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为贯彻《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期淘汰含铅汽油,现定于1999年11月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自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查重点内容是:
1.制定淘汰车用含铅汽油计划及实施情况。
2.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情况。
3.汽油生产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4.汽车制造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使所生产汽油车都适用无铅汽油及新生产轿车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和安装排气净化装置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各地将自查总结报告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检查安装
1.组织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中央检查总团,于1999年11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总团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担任,检查总团下设三个检查分团,分团团长分别由有关部委司级领导担任
,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同时安排新闻记者随团采访。每个检查分团检查时间为5-7天。
2.检查地点:
第一分团: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分团: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桂林市)。
第三分团: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西宁市)。
3.检查方法
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后,请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介绍自查情况,然后检查分团深入实地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受检加油站由检查分团从受检地区提供的全部加油站名单中随机确定。
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名单由各检查分团和受检地区直接联系。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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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6]1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的不同剂型之间,在我委核定正式价格前,暂不执行差比价。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列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哌拉西林舒巴坦,由于存在专利权属争议,暂不统一定价,按各地现行价格执行。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15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 财教〔20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75号)自颁布以来,对支持共建高等学校的发展,规范共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共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20-caijiao02213f1_20050621.doc
2.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申请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20-caijiao02213f2_20050621.doc
3.××省共建高校专项资金修购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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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cn/news/20050620_2005_73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