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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7:13:09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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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贸发委、城管办、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组成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早餐工程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五)具备早餐工程食品卫生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检测);
(六)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其中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
第六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保留样品,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七条 早餐工程食品专用配送车及早餐手推车应统一款式,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八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佩带工作证;
(三)严禁夹售非经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认可的食品;
(四)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和销售人员应接受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的检查,服从其监督。
第十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的早餐手推车及配送车必须使用注册登记的早餐工程统一商标。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或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违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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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不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文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而图;
(四)制作说明;
(五)其他证件资料。
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其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事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

第十八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内,向市联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的,须在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交市联审办。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版面一律不准
更换。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 市联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市重要繁华地区、主要路段及建筑物、构筑物上选定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悬挂。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须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联审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原场地、建筑产权和使用单位收取广告经营单位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不得超过广告设置发布费的30%。
单位收取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的30%,上缴市联审办,由市联审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须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由市联审办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管理费收取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取的管理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经市联审办审查认定,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的新颖高档户外广告的,可免缴或减缴户外广告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收费、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联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50至100元处以罚款;
(二)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四)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五)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版面内容,或未标明设置单位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行为,由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2日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劳动部门直属科研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于1995年11月底前连同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附: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是指导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之后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贯彻《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要求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点也为劳动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均取得了一定进展,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能力,在促进劳动事业发展和推动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时期的劳动工作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抓好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领域的规划、发展为依托,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为基础,以加大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加强领导为保障,加速劳动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要把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劳动部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做好上述工作,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和整个劳动事业的进一
步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
4.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列为近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劳动战线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通过舆论导向,特别是劳动部门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强化劳动工作者的科
技意识,形成宣传科学技术、学习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人人尊重科学、运用科学的新局面。
5.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从战略全局上组织、协调好科技工作,实现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在《劳动事业发展2010年长远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优先发展科技、教育,贯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针;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发展纲要》、《职业技能开发纲要》等规划文件。
6.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增强科学研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实用性。
(1)劳动领域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要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搞好两类科学的研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劳动事业的发展。
(2)今后一个时期内,在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以应用研究为重点。
(3)劳动部应对地方劳动部门的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具有的科技工作与实际工作结合密切的优势,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大力发展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
(4)劳动行政部门要支持并积极采用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要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应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重大的施政研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科研机构联合进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
7.科技体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有助于科技进步的新型科技体制。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劳动科研力量与劳动工作服务。这种新型的科技体制要面向经济、面向企业、面向生产、面向市场,有利于科技与劳动工
作的实际相结合。劳动科学的研究要为领导决策、制定政策与法规和监察管理服务;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要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鼓励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进行作业环境的治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8.要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机构重复设置、专业人员力量分散、成果推广应用率低、人才使用不尽合理的现状,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而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相对滞后的现象,给劳动科研院所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科技与改革、发展相互促进,科技与经济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有
机结合。
9.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分别不同性质,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对研究领域相近、职责任务类似的科技机构进行优化组合,实行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其中,为领导决策和
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重大科技攻关等研究工作以国家投入为主,同时,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增强科研工作的活力对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并进入市场的技术开发性研究,要面向市场,走自我发
展的道路。检测检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应面向市场,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0.大力促进我国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争取对生产劳动保护仪器、设备和用品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即在税收、投资、贷款等方面适当倾斜,培育并扶持劳动保护产业的壮大与发展,使之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一定竞争能力。
11.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研究领域的规划,在科研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等活动,创造、组织并形成市场,实现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
12.劳动科研院所要直接为劳动工作和劳动制度各项改革服务。其首要任务是适时、有效地为制定劳动政策、计划服务。各项劳动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有足够的科研成果作为后盾,将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科研院所作为重点科研课题,使研究成
果在劳动工作的实践中得到检验,真正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要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做到有的放矢。
13.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应从运行机制上体现超前意识,加强预测工作,搞好预先研究,克服遇到问题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如对就业与失业、工资收入分配、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战略问题,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早出成果。
统筹规划、改进方法,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
14.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统筹规划,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中,有很多重大政策、措施问题,需要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一方面,要统筹规划,提出比较系统的设计,明确各个课题的位置
;另一方面,应抓住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关,尽早突破。
15.“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劳动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的状况,研究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规律,提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使之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综合
配套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
(2)在就业方面,针对我国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的状况,研究劳动就业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提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实现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等重大
问题;研究如何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的有效措施,保证社会稳定。
(3)在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和私营、三资企业劳资纠纷增多等问题,研究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条件、步骤以及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的法律、政策、制度和组织机构框架;开展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有效预测和实
施相关措施的研究,建立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预警和调控体系,保持对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经常性监控。
(4)在社会收入分配与企业工资制度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学说为指导,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理论;针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研究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关系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方式;研究实施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
同中,工资增长与调控问题。在保障职工生活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
(5)在社会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展对我国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研究,注意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寻求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预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需求、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对
各种相关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深入研究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寻求医疗保险最优化操作方案。研究失业保险与就业工作、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结合方式。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机制。加快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定性、定量
分析,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制。
(6)在职业技能开发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数量过剩、质量上结构性短缺的现状,研究职业技能开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建立科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证书制度的战略和措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何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
培训制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方法和政策,在新形势下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的方法和政策。
(7)在劳动保护政策方面,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的研究;研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护水平;进一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立法、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方面的政策、策略研究。还应注意三资企业
、私人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不良状况的对策研究。
(8)在劳动管理方面,要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研究企业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定员问题,针对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现代化企业的劳动管理模式、方法,寻找不断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新途径。
(9)在劳动法制方面,开展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设计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与劳动司法的研究。
(10)在宏观调控方面,探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重点研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领域宏观调控的对象、手段、方法和劳动事业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为社会稳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16.“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方面,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研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研究逐步使我国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同国际标准接轨的策略。
(2)安全工程技术方面,针对重大火灾、爆炸、瓦斯、毒物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危险源,研究并应用危险源辨识、评价与分析技术,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开展对起重机械、电梯、索道的安全检测和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
设备的无损检测、延寿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发新型预警技术装置和检测技术设备。运用现代仿真技术,对各类重大事故进行模拟分析,逐步建立控制重大事故(包括评估、预测、管理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科学决策系统。加强对最常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
,还要积极开展对新材料、新型工艺装置、新产品的安全卫生评估工作。
(3)劳动卫生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职业危害评估和预防措施最优化设计的决策支持系统。重点研制针对尘肺,铅、苯、汞、农药等职业中毒,职业肿瘤,噪声聋和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的实用预防技术。加强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的检测、治理技术的研究,进一步开展呼吸性粉尘监测及各类职业危害分级与分级管理的新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开展与工作有关疾病的研究。
(4)个体防护方面,要应用材料科学、计算机仿真辅助设计以及人机工效学原理,研制新一代特种劳动保护用具,提高个体防护水平。
(5)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性评估及消防措施的研究;重要公共设施安全剩余寿命的研究;生命线工程技术的研究以及城市区域技术灾害易灾性的研究。此外,还有事故损失的综合评估方法、建立安全专家系统、大型公共场所事故应急计划、家庭事故系列应急
装备等方面的研究。
17.在上述各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都应开发利用现代仿真模拟实验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统计分析技术,并学会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劳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加强
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即对国内的纵向(历史)与横向(不同地区)比较,以及同国际上的比较,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同类问题的环境、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对比,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途径。此外,还要注意各种软科学方法的研究利用。在安全科学技术方面,提倡利
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研究解决利用“三新”给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带来的新问题。
18.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各重点领域的研究中,应注意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配合。要研究宏观经济对就业、工资的影响以及就业、工资问题对宏观经济的作用;研究社会保险问题要同研究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紧密配合,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发展趋
势时要注意对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分析;等等。
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建设
19.必须改变劳动领域科技水平落后、科技人才短缺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或国家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我国劳动科技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对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培养一批劳动领域里
的高级专家和学术、技术权威,扩大劳动科技专家在国内外的影响。选拔跨世纪学术与技术带头人要形成制度,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大胆启用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使之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材。要设立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青年科技奖励基金,鼓励青年施
展才能、脱颖而出。
20.培养人才要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科研项目招标、科技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要通过公开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保持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利用各种奖惩办法和鼓励措施,如完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评审制度等,激励科技人员勇于进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21.在科技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拼搏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2.加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与技术体系、专业设置和组织体系的研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壮大相应的学科组织。努力发展壮大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管理学、劳动社会学、劳动统计学和劳动心理学等学科,力争在“九五”期间使劳
动科学成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建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安全科学技术现有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壮大安全工程学、劳动卫生学、安全设备学、产品安全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队伍,并加强安全文化和社会安全等新学科的发展工作。
23.在有关大专院校中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在有关的科研院所中应组建相应的专业研究机构,加强上述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和学科组织建设,争取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中尽快实现三级学位教育。
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
24.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贯彻《决定》中关于“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劳动部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负有重要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
系,适应科技进步的需要,培养和提高劳动者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能力。
25.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就业的紧密衔接,形成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决定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根据产业结构的变化,科技的发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对劳动力数量、质量、结构方面的需求预测和分析,加强职
业指导,以此引导职业技能开发有序开展,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佳效益。
26.以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新工艺、新技术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基础更加科学化。
27.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在本世纪末使多数技工学校拥有比较先进的培训设备。采用科学的培训方法,开发系统全面的、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力争使我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逐年递增。
28.企业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要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职工培训要和高新技术应用紧密结合,
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的项目资金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在岗工人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激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培训。
29.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网络,加强考评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使鉴定技术紧密跟踪科技发展。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涉及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工种(职业)要实行准入控制,职工再就业及上岗前须取得培训、鉴定的职业
资格证书。
30.要在各类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中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将科普工作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就业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贯穿科技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自我开发能力,使劳动者在现
代化生产中各得其所,发挥更大的创造能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人力资源。
31.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把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引导为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大力宣传安全观、安全思维、安全意识,传播科学的消灾避险方法和技能,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的安全文化意识和素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意外伤害
事故。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的高水平发展
32.积极研究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订国际合作交流计划。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及时予以解决。要加强对国际劳工公约以及我国加入国际
公约方面的研究。对于国际上关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助或贷款,改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设备手段相对落后的局面。
33.安全科学技术方面,要及时掌握国际上的技术发展现状,对差距比较大、需求迫切而我国目前尚无力进行研究开发的技术,要及时果断地引进和积极消化,做到早引进、早受益。学习、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充分利用国外新技术,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服务,大幅度
地提高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34.建立稳定长久的国际合作人员培训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学习,互派访问学者、出国考察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5.积极组织人员出国讲学,介绍我国劳动事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宣传我国现已取得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努力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实现同等规模的科学技术双向交流。
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1)劳动部党组每隔半年专门研究一次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并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加强科技工作的综合管理,扩大劳动部现有科技管理部门的力量。
(3)将科技工作列入劳动部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充分发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适时召开科技会议,对劳动科学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问题进行研讨。
(5)充分发挥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部各研究所及中心、天津师院、劳动学会、劳保学会等各单位的优势和作用,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重要的学术和技术指导作用。
(6)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稳定劳动科技队伍,制定倾斜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使科技人员有课题、有任务、有深造的机会和发挥才能的工作条件。积极、合理地解决他们的住房、职称等实际问题,努力争取解决安全工程师单列评审条件等实际问题,使科技人员能安心和献身劳动科学和安全
科学技术事业。
38.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力度,强化经费管理。
(1)开辟渠道,增加劳动科技经费投入。除争取经常性费用的不断增加外,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申报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争取增加国家补助经费;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国家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三是筹集建立劳动科研储备金,在技术开发方面实行科研经费有偿使用办
法,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形成科研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四是多方争取社会各方面及国际上对劳动科技给予经费支持。此外,劳动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要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2)加强对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办法,保证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等真正用于科技发展事业。
(3)加强对经费使用和效益的阶段性评估、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的评估方法。根据已立项目经费利用的优劣情况,增加或减少、停止项目经费。
39.在充分挖掘部属研究院所、中心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科研领域,进一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流的技术条件,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
40.进一步加强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延伸主结构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子系统(如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的信息系统网络,建立大型数据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宏观经济数学
模型,促进劳动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要加强对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析、加工和利用,使之服务于劳动科技工作和整个劳动事业。
41.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学会、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劳动科技工作的支持。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中的重大课题,要集中全国最优秀的力量组织联合攻关,以形成高水平的队伍完成高水平的成果,保障劳动科技工作顺利发展。



19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