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2:36:02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发给你们执行。现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的是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少进口设备,逐步提高我国的设备制造能力,促进我国工业的发展。所称“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是指以引进技术为主,随附进口的仪
器、设备。该项技术转让合同限于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批准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以引进专利、诀窍为主要内容的许可证合同和以改进工程技术设计或产品结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顾问咨询合同。上述经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并用于技术改造的可免征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通知》第二条所称“关键仪器和设备”,是指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生产必需的机器、仪器、仪表。但不包括新建企业或按基建程序审批为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为目标而进口的仪器、设备。
三、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国家经委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签发的“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见附件一)及订货卡片(附一份汇总表);如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还应
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证件向海关总署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印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订购进口的及其他单位自行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或进口单位应于货物
进口前持凭上述证件并按附表格式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向进口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一份留海关存查,一份发还申请人,于货物申报进口时,交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为便利申请和审批,如申请单位所在地设有海关的,也可就近向
所在地海关办理。(注: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1120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一律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下达以前,我署根据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进口仪器、设备批准减税或免税的,继续执行。
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是一项工作量很大影响面很广的工作,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署。



1983年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该项贷款属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以下简称贷款)的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的实施,现将贷款纳入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协议的签署,对内负责对贷款的转贷、使用和偿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贷款项目进行综合协调与对口管理。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二类是指地方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是指由转贷银行独立评审、自主转贷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规定办理。
四、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对于第三类项目,在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五、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标准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转贷手续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率0.6%。
六、目前承担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是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今后,如有其他银行申请承担贷款转贷业务,应报经财政部同意。
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执行。
八、目前承担贷款采购工作的公司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今后,如有其他公司申请承担贷款采购
业务,应按照财债字〔1999〕34号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九、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确定一律实行招标办法,具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106号)中的规定执行。采购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0.1%
到0.3%收取手续费。
十、对已签署贷款协议的武钢二热轧和黄河工程机械厂两项目以及正在评审过程中的白云机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南天然气化肥、海南睿光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琼海光纤光缆、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多品种化纤织染工程、海南深海投资公司废橡胶、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奥拓汽车等6个项目的管理和采购公司的确定,仍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际字〔20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如地方财政部门作上述
项目的借款人或担保人,项目的转贷管理及转贷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分别按照财债字〔1999〕230号文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转贷银行评估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按三类项目的要求,在转贷协议签订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所属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行愿承担以下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行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对外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财政部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转贷银行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8日
  内容提要

我国采取了诸多监管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实现降低房价的调控目标。这些措施中的某些部分甚至存在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扩大户籍制度的效应等问题,存在合法性瑕疵,且“一刀切”的限购政策不甚合理。房地产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应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为监管目标,利用法律调控机制而不是行政调控手段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避免劣质信贷,防范次贷危机。本文主要从金融法律监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法律调控政策,且从金融法、民商法、行政法等角度分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调控不应一律以房价下跌或者房价稳定为目标,而是应该以商品房市场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增长为目标,同时还应该以合理合法的调控措施促进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公平、政府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金融监管;房地产市场;调控

我国商品房市场的金融与法律调控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05年至今,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数轮暴涨,目前各大城市房价高企,很多低收入群众没有财力购买房屋。由于商品房本身具有商品性质,因此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商品房价格似乎与其关系不大。但是考虑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分配不公平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众只能去购买商品房。高企的房价引起了民众的愤怒,政府也逐步采取措施调控房地产价格,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来,密集的金融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价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金融监管是否奏效?其未来走向如何?如何在法律层面评价当前的调控措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策略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究竟是以行政调控为主还是以法律调控为主?这些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商品房市场调控中金融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金融尽管措施主要是如下几项:1、收紧信贷,防止银行将贷款发放给没有财力偿还贷款的人群,主要包括加强了信用审核、收入证明审核等;甚至要求提供一段时间内的社保缴纳记录,才能有资格获取贷款;2、提高首付比例。目前各大城市都提高了首付比例,例如要求支付30%甚至更高的首付才能办理贷款。
(一)合法性
当前商品房市场的调控措施是多样化的,如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流动性趋紧,从而使银行手中的可放贷资金减少,从而达到提高银行放贷压力的目的,能够有效地避免购房者利用杠杆效应从银行处借款并且大肆进行商品房炒作。此外,国家还通过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加强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核,提高贷款质量,防范次贷危机。这些措施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具有合法性,且在效果上能够起到给房地产市场降温的作用。
但是商品房市场调控中的其他较为激烈的措施却存在合法性疑问,笔者针对如下两点措施就其合法性进行评价。第一,商品房限购措施。商品房限购并非单方面的,限购也就意味着限售,但是限购与限售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意味着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例如,当前某些城市的限购措施要求已经有一套商品房的居民不能再购买第二套,这一措施在本质上剥夺了公民的购买一定财产的权利,而购买一定的商品本属于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不合理地限制居民的购买权以及变相地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出售权利,并无法律依据,所以限购措施存在合法性瑕疵;第二,商品房购买资格与户籍制度挂钩。一些城市规定,必须具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商品房,“外地人”是不能购买商品房的。这些措施将商品房购买资格与户籍挂钩,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本地房价的稳定,但是在客观上却放大了城乡差别和户籍制度,不但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同时还强化了户籍制度与户籍歧视,导致公民平等权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尽管目前所采取的商品房调控措施能够起到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的作用,但是这些措施中的某些部分不合法、不合理地放大了户籍歧视,限制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
(二)有效性
当前的商品房市场调控措施主要是从房地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的,其目标是防止劣质信贷,避免类似于美国次贷危机那样的金融风险,“允许低等级信用者贷款购房是房产泡沫和金融危机的关键因素”。[1]笔者认为这一监管措施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其调控效果不明显。如很多富裕家庭无需贷款,直接用现款就可以购买房屋,逃避了金融监管。反而很多低收入家庭难以办到贷款,无法实现买房的愿望。这一金融监管措施带来的风险是:一旦政策放松,很多刚性需求便会再次要求宣泄,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暴涨。
可见,我国目前采取的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的效果比较有限。这从2010年商品房市场的价格走势可以得到反映,从一些数据检测及新闻报道来看,2010年我国商品房价格非但没有下跌,相反继续微涨。2011年商品房价格虽然呈现滞涨势态,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商品房市场的反弹一触即发,所谓的商品房价格调控,缺乏明确的目标,当前商品房市场调控措施的有效性还值得进一步评估。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中金融监管法律措施的走向
笔者认为我国提高首付、防止劣质信贷的做法之所以没有取到预期的促使房价下降的目的之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目前正处于通胀期,CPI高企,在这一背景下,货币本身在贬值,一味地要求房价下降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收入统计数据失真,造成社会的实际购买力捉摸不透,从成交量和成交的活跃度来看,人们似乎有足够的财力才购买商品房,那么国家一味要求房价下降的目的本身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那么,房地产市场是否需要调控,以及如何调控?金融监管在此过程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行政调控为主还是法律调控为主?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试图提出一些看法。
(一)房地产市场是否需要调控
笔者认为房地产市场需要调控,调控的目的不是为了房价下降,而是实现如下两个目的:1、满足购房者的购买欲求,主要是刚性需求;2、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劣质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一味抑制人们的购房需求,这不但不合理,反而会给房地产市场埋下危机;当然如果任由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也可能会酿成中国版的次贷危机。
此外,人们对商品房的投资需求是否应该满足?笔者认为,应该满足人们对商品房的投资需求,投资也是一种客观需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资产缩水,因此没有理由限制公民对其财产权的保护。但是过热的投资会诱发金融风险,这就需要国家对商品房投资市场的调控采取某些法律措施,如税收法律措施等增加商品房投资的交易成本,从而避免投资过热。需要说明的是,商品房投资市场的调控措施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而不能总是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否则调控政策缺乏长久性与稳定性,必然会导致人们的合理预期无法实现,且朝令夕改的临时性政策会导致法律与政策的安定性丧失,致使人们信赖利益受损。
(二)房地产市场应该如何调控
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应该通过如下措施进行:1、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和建设,满足低收入群众的居住需要;2、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平合理,避免保障性住房成为公权的侵占对象;3、发展租赁市场,引导刚性需求向租赁市场分流;4、消除负加于产权房之上的户籍、学区等障碍,使人们不再钟情于产权房,当然这是一项涉及到户籍改革的系统工程;5、加快土地供应,政府利益应该与房地产市场划清界限,政府作为一个公权主体,不应享有私益;6、防范劣质信贷进入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政府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主要表现为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这一现状导致了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处处受到利益制约,即如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过严,则政府收入减少,不利于政府运转;如果房地产市场调控不足,则投资过热,价格非理性上涨,人们的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鉴于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而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就要求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是主要通过房地产税收获得财政收入。
(三)金融监管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过程中,应该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具体来说,金融监管的作用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通过调整利息影响房产投机行为,2010年-2011年我国已经进入了密集加息期,加息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CPI高企的负面后果,同时也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有效地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成本,抑制过度投机[2];2、优化贷款的发放对象。由于当前土地增值快,收益高,因此很多资质不良的企业也在房地产市场逐利,这固然是一个追求利润的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在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下,银行在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贷款的时候更是要加强审核,避免将贷款发放给劣质客户,引起坏账呆账。
(四)以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在房地产调控中已经动用了行政手段,甚至规定“外地人”不得买房。这样的行政调控措施很难起到长久的效果,只能在短期内起到一些成效。更何况,限购的方式其实将人们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这一限制可能是违反宪法的。将人们是否属于“外地人”作为资格条件,也进一步放大了户籍制度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新的社会歧视。因此,行政手段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并不足取,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如加强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防范信用风险、禁止囤地等,通过法律机制实现对房地产的有效调控,避免房价泡沫和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
结语
总之,当前火热的房地产市场中隐含了一些危机,需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的方式,从资金源头上进行治理,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优良发展。我国当前将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定位于降低房价,这一目标存在偏误,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避免次贷危机,同时还需要从行政调控过渡到法律调控。

注释

[1] 丁晓钦,尹兴:《格林斯潘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房地产泡沫分析》,《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第133-135页。
[2] 在“9.11”灾难和互联网络泡沫破灭后,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即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大幅降息使基准利率降至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流动性。韩再:《次贷危机形成机理及对我国房地产金融监管的反思》,《现代财经》,2009年第9期,第4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