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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1:50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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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律处分,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对本协会会员、自愿接受本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自律处分遵循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自律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根据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并可以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五条 自律处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违反相关自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可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决定;情节严重的,须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自律处分会议由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按照相关自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交易商协会聘任。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审申请等工作。

第九条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及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与自律处分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办公室获悉涉嫌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的,应启动调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机构或专家参加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中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可以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等调查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及时按照调查小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将调查情况告知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以自获知调查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辩,并提交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发现调查对象没有违反自律规定的,不给予自律处分,并告知调查对象;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可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的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

第十七条 自律处分会议由办公室从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并随机确定一名召集人主持会议,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意见或决定。

第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或自律处分会议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的处分决定,办公室应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自律处分会议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意见,办公室应自该意见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意见书》。

第十九条 处分对象对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处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条 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处分对象对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认定不适当人选处分意见的复审申请,视其接受处分意见,向其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处分对象对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意见的复审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办公室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不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办公室自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另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组织召开自律处分会议,作出处分意见。自律处分会议作出的处分意见不得包含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象可对重新作出的处分意见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处分对象按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的,办公室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抽取另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完成复审。

第二十五条 复审决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认定不适当人选的,该复审决定为最终认定,处分决定生效,办公室自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复审议定取消会员资格的,须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相关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会的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秘密,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相关自律处分措施含义如下:

诫勉谈话是指以训诫性谈话的形式对处分对象进行劝导、告诫的自律处分措施。

通报批评是指在相关范围内以业务通报的形式对处分对象进行批评的自律处分措施。

警告,是指以书面形式申明处分对象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声誉上谴责和警示,以告诫其不再违规的自律处分措施。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

公开谴责是指向市场公布违规事实,并对处分对象进行严正谴责的自律处分措施。

责令改正是指责令处分对象立即停止和纠正不合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的自律处分措施。

责令致歉是指要求处分对象向市场或投资者就其违规行为表示歉疚,并请求市场或投资者谅解的自律处分措施。

暂停相关业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处分对象在协会办理相关业务的自律处分措施。本措施与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暂停会员权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处分对象行使会员权利的自律处分措施。本措施与警告并处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认定不适当人选是指处分对象为个人时,认定其暂时或永久不适宜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在此期间,处分对象除不适宜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该市场相关业务外,也不适宜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该市场相关业务。本措施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与公开谴责并处的,期限为三年以上或永久。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取消处分对象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的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自律处分会议工作规程与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发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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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财预(20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将部分新增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用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1998年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我部已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1999年、2000年的转贷协议文本已经下发,目前尚未签订。
考虑地方政府目前的债务负担状况,以及按现行转贷协议规定,地方占用转贷资金时间不足等问题,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协商,现对转贷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本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统一调整为15年。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地方财政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四、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为简化手续,1998年以来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将在各地区国债转贷资金总额确定以后一并签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发给你们,1998年至2001年国债转贷资金按本协议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与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
一、为实施国务院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财政部将国债资金____万元转贷给____省(区、市)。财政部与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二、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区、市)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辖区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____省(区、市)财政厅作为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债务人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三、____省(区、市)利用转贷资金的项目与转贷资金数额见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本协议的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期限为15年,前4年为宽限期(农村电网项目前10年为宽限期)。1998年转贷资金的利率为____%;1999年以后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批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根据____省(区、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____省(区、市)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五、____省(区、市)领拨国债转贷资金的开户行为____,账号为______。财政部按转贷资金拨付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该转贷资金专户。
六、转贷资金自财政部拨付资金之日后的第10天起开始计息,由____省(区、市)财政厅按年向财政部支付应付利息;转贷资金本金按本协议确定的期限分年均衡偿付。
七、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____省(区、市)财政厅代表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实施建设项目的协议》,并抄报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八、年度终了后30日内,____省(区、市)财政厅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财政部、财政部驻____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以对____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____省(区、市)财政厅应在该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本地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的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项目单位偿还的款项和全省(区、市)综合财力用于建设的部分(包括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其他资金等)。
十、____省(区、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以及归还本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____省(区、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确实存在配套资金不落实、设计不到位等问题的,在保留____省(区、市)国债转贷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发文调整国债资金转贷计划。
十二、对____省(区、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对____省(区、市)应付未付本息(含罚息),财政部将相应扣减中央对____省(区、市)的税收返还数额。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省(区、市)还清全部转贷资金本息后终止。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财政部授权代表 ____省(区、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____省(区、市)财政厅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2001年6月16日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科研、教学、药检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凡使用价值(指单机)万元以上器械的单位,每年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统计报表。地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业务管理和经济管理。
二、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积极购进性能好、技术先进的医疗器械。在选购时,要注意掌握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较好的经济效益;
2、有满足安装的房屋设施,附属设备;
3、有相应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人员;
4、有经费和外汇计划。
三、医疗器械购进后,应及时验收、安装,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档案卡片,指定专人管理。万元以上的器械应将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四、拥有技术先进、性能较好的医疗器械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设中心仪器室,实行专管专用,并可对社会开放,适当收费,以提高使用率。
五、对应业务变更或不具备安装条件,闲置半年以上的医疗器械,省卫生厅可根据财产管理权限另行调配或有偿调拨。
六、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定期检查器械质量,校准计量,以保证器械性能精确、稳定,计量准确无误。
七、使用医疗器械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八、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