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4:11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凭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七)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无地或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证明办理;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含租赁)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已取得蓝印户口的;

  (二)夫妻投靠中投靠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行政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年龄。已迁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得擅自更改迁出、登记时间。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中心城区行政村(资管委)名单

  一、资阳区:共12个村(资管委)

  1
  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金花湖资管委

  2
  汽车路街道办事处
  永丰资管委

  3
  长春工业园
  接城堤资管委、五里堆资管委、杨树资管委、马良资管委、龙塘资管委、白马山资管委

  4
  长春镇
  清水潭村(部分)、新祝村(部分)、南丰村(部分)、白鹿铺村(部分)

  二、赫山区:17个村(资管委)

  1
  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红星村

  2
  桃花仑街道办事处
  桃花仑资管会

  3
  赫山街道办事处
  大丰村、赫山村、茂林村、毛家塘村、团洲村。

  4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金银山资管委

  5
  龙光桥镇
  全丰村(部分)、龙光桥村

  6
  龙岭工业园
  石头铺资管委、帅家冲资管委、天子坟资管委、长坡资管委、漆家桥资管委、光明资管委、清溪资管委

  三、高新区:共19个村(资管委)

  1
  朝阳街道办事处
  沙河村、龙头山村、天星桥村、大明村、羊舞岭村、鸬鹚桥村、梓山村、江家坪村、姚家湾资管委、明月资管委、大海棠资管委、七里桥资管委

  2
  谢林港镇
  石桥村、楠木塘村、猫村、中山村、石港湾村、凤形山村、涧山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第七条 保障对象户口的认定:

(一)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薄分别认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三)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无住房的全额,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五)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所在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各区政府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淮北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的,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月到当地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等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家庭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各区建设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

(七)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拒不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相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一)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居民低收入标准时,如不及时报告,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

  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对国内其它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

  三、 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四、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五、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应按《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六、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当地注册名称应与批准证书中名称一致。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