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联络员,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系统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南通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二)河流、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既定程序调整: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对城市居住区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经批准和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损毁绿化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和论证,并责成建设单位落实补救措施。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并会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审查不合格的,指导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提交审查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确认的绿化总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对擅自变更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备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等进行建设。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绿地指标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如实公示项目的绿化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地内破坏绿化、擅自占用绿地、擅自违反规划缩小绿地面积、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绿地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对故意损毁绿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