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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4:37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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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承担代为清除、修复费用”。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代履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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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1986年6月4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三、四)。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三)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二元;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币四元。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制作(式样见附件五)。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际集装箱制造、修理工厂申请书
一、工厂名称____二、工厂性质____
三、工厂地址______
四、工商登记执照号码______
五、厂长姓名及电话______
六、技术负责人姓名____职务____
电话____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八、生产概况(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产品型号,销售服务对象
等)______
我厂从事制造和维修国际运输集装箱并愿意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
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呈 海关
工厂盖章
工厂厂长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
____海关集字第 号
你厂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制造和维修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
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的
规定,经审查准予登记。
此证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制造、维修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
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______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______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______
7.皮重______
8.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____
______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一切集装
箱均属有效______
______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备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
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1.证明书号码______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已批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3.集装箱类型______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____
5.皮重______
6.外部尺寸(厘米)______
______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______
______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____(关印)
一九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牌照(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9〕60号“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1989年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延期付款问题,仍旧按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的请示

(1989年8月8日) 辽法(经)请〔1989〕60号

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4月1日新的银行结算办法颁布实施了,同时意味着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的失效。这样就给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带来一个问题,即1989年银行结算办法取消了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的规定。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均有“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四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延期付款单位应如何计付赔偿金、一方当事人未按法院判决规定的日期给付货款如何处以罚款等问题,大致有两种倾向性意见:
一是1989年银行结算办法中没有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计付赔偿金的规定,但未明确此项规定作废,仍可继续按1977年银行结算办法中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二是各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目前,对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为月9.45‰。实际已达到日万分之3。如果再按日万分之3的幅度计付赔偿金已经起不到对违约者惩罚的作用。是否可按实际情况,即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及其它情况统筹考虑。对延期付款单位处以每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3至万分之5的幅度内计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