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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48:43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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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0日十届1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惠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惠州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见图1。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图1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图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惠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图3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图4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5。



图5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惠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图6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惠州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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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修改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
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8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复印业的管理,保障复印业的合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业传播不健康读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废次复印件销毁和保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复印件样品;
  (二)建立健全承印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接业务。承印单位委印印件时,应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委印件名称、印刷份数;承印个人印件时,应登记委印人姓名、住址、委印件名称和印制份数;
  (三)未经委印者同意,不得留存、仿制印件;
  (四)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准非法交易印件;发现委印人有利用印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现象,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密级的文件、文稿、图纸和内部资料、刊物;
  (二)未公开发表的领导人的讲话稿和领导人讲话的记录;
  (三)货币、有价票证和国家计划供应的票证;
  (四)内容反动、淫秽和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他违禁品;
  (五)其他禁止翻印的票据、证券、材料。
  第五条 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复印设备,除承担相互间协作业务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对外经营复印业务。不得印制本办法第四条三至五项所列之印件。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复印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下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简称军属,下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下同),应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怀和尊重。

  第三条 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贯彻执行“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开展“为军人安心服役办好事”活动,做好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新年、春节期间,开展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活动。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应组织群众为其家属庆功、贺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应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 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医疗和住房等方面应给予优先照顾。

  居住城镇的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的住房,属于正式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按双职工对待;属于非正式职工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六条 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汽车、国内民航客机,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免收门票。

  第七条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其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应享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烈士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孤儿,由国家、集体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或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帮助其料理生活。

  第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系国家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按月发给其家用相当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义务兵入伍前系社会青年或非正式职工的,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长短及家庭情况,发给相当于当地一个男全劳力年平均纯收入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优待金;生活特别困难的,优待金可高于上述标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对其家属当年的优待金或补助可适当增发。

  第十条 家居农村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使其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优待金的评定工作,应于每年年初由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优待证,通知战士所在部队和本人,并保证优待金当年兑现。

  第十三条 义务兵被提升为军官或者转为志愿兵以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九条的优待金。

  第十四条 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在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停止对本人的优待。

  现役军人被判刑或被通缉期间,停止对其家属的优待。

  第十五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在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或残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参照本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