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1:47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

农机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集中使用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949号),决定今年中央财政预留的部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继续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优先支持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深松整地作业。为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农机深松整地可打破犁底层,疏松土壤,增强耕地蓄水保墒和抗旱排涝能力,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在适宜地区实施深松整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去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财政部明确将农机深松整地纳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

二、认真制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实施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根据土壤类型、地表状况、作物种类、种植模式、深松机具保有量和农民意愿等因素,结合《2011年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表》(附件),认真制定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方案。要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安全使用。可春季开展深松整地的省份,要及早谋划,抢农时,扎实做好农机深松整地工作。

三、抓紧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补贴资金。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行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有效落实,今年财政部在下达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时,明确要求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支持深松整地作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抓住机遇,迅速行动,主动向省政府汇报、与财政厅协调,尽快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并争取配套的工作经费。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北、内蒙古、天津等已经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的省份,要力争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适宜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补贴资金,尽快启动和加快深松整地作业技术推广。

四、切实加强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深松整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大购机补贴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和深松机。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作用,推行连片作业,整村整乡推进。加强试验示范,不断改进完善技术模式和作业规范。加强农机手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质量。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1年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表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12/P020101210586939861019.doc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促进廉政建设的经常性群众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利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市级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的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第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历。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按所反映问题的内容、性质和所属系统,由市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市级机构发生变化,其业务划归哪个主管部门,信访问题就由那个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受理本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并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审查结案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系统内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五)查处下级单位无力处理或虽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情况。
(七)培训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组织交流本系统信访工作经验。
(八)向来信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利法规咨询。
(九)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十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做好登记,及时确定来信、来访的内容、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领导阅批、直接查办或转办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查办或转办,按时结案和上报结果,请求审结。
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要向领导同志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井回复来信来访人,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检举、控告者保守秘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后果严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顶着不办,或不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请示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批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控告、检举内容或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六)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路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来访者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信访单位可以通知民政或公安部门,由民政或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滞留机关,无理纠缠,妨碍公务的;
(二)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携带凶器或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来信来访者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本地区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 系 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李洪良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14日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并如实填报《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或《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1、2,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所列企业全部相关信息;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并经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后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83.pdf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9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