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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5:11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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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推动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旅游局、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暂不列入考核(评价)对象。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评价对象为市旅游局。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
   (一)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0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按附件执行。
   第七条 对市旅游局依据六县区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度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市旅游局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六县区旅游工作完成量平均达到80%以上,评为“旅游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量平均达到70%—79%,评为“旅游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授匾并各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旅游产业振兴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授匾并分别奖励3万元或2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授匾,并分别奖励单位2万元。
  (四)对评为“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的人员颁发证书,并分别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推荐“旅游产业振兴优秀企业”和“旅游产业振兴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中通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打分,并于召开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前一个月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复查。市旅游局对照六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经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测算出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旅游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对市旅游局的评价由市政府根据六县区的旅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要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考核全过程进行有力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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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记者站是各报社在报社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为本报提供新闻资源、组织新闻稿件、扩大报纸发行的工作机构。自新闻出版署1992年颁布《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报社的记者站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增强报道的针对性,扩大本报的影响力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有些报社的记者站在工作与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站或扩大工作范围;从事新闻业务以外的活动(如强行或变相摊派广告、拉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有的报社对记者站下达经济指标,把记者站作为报社的创收部门;有的记者站的个别人打着记者站旗号,招摇撞骗、索取钱财。这些问题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新闻活动秩序。为规范报社记者站的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记者站是报社因新闻活动需要在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他以新闻业务为主的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机构须统一规范为记者站。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省以下报社一律不得设立分社。因特殊情况需要建分社的,中央单位的报社由报社及主管主办单位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单位的报社由报社及主管主办单位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

二、报社建立记者站应符合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设立。各报社的记者站数量要严格控制,并须逐一报批。

三、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记者站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及本报的发行。

四、各报社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新闻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业务、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

五、各报社及主管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规章对所属记者站切实行使领导和管理责任,对记者站的人员素质应有严格的要求。记者站要主动接受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严格按《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记者站进行审批和管理,切实做好记者站的年检工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记者站,视其情节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注销登记的处罚。
本通知下发后,原记者站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本通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记者站和其它派出机构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对未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及其它派出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违反规定的记者站,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严肃查处。符合规定的记者站也要进行重新登记,一律更换记者站登记证和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及登记表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设计监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制作。
各报社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强管理,以维护报社记者站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报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各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情况须在本地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并将本省记者站登记表整理报我署备案。
附件:1、报社记者站登记表样表(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 本表内容自制)(略) 2、报社记者站登记证样本(本证外沿尺寸为15× 24.3cm,登记证质地各省局自定)(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
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199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