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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2:23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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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截至7月31日,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事故还造成周边近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物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核实情况,全力指导救援工作,尽快扑灭大火;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区的群众,确保安全;尽快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污染。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南京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抢险救援,开展现场处置、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及事故简要经过

这次事故中被挖掘机挖穿的地下丙烯管道于2002年投入使用,途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公称直径159毫米,输送压力2.2兆帕,输送距离约5公里,用于金陵石化公司码头向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江苏金浦集团控股)输送原料丙烯。该管道目前属于江苏金浦集团所有。事故发生时,该管道处于停输状态,管道内充满丙烯。

原南京塑料四厂已于2005年停产,所在地块近期正由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进行商业开发利用。鸿运公司议标后对该地块进行场地平整。鸿运公司的小型挖掘机械为了回收地下废弃管道的钢材,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进行作业时挖穿了丙烯管道,造成大量液态丙烯泄漏。现场人员在撤离的同时并报警。10时11分左右,泄漏的丙烯遇到附近餐馆明火引起大面积爆燃。当地消防部门接110转警后,先后共出动36辆消防车和2000余名消防干警赶到现场,组织救治伤员和现场处置,有关单位将泄漏点两端的阀门关闭。15时许,现场火情得到初步控制。23时左右,被挖穿的丙烯管道两端用盲板隔离。7月29日5时23分,现场明火熄灭。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

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经调查分析,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安全管理缺失,鸿运公司组织的施工队伍盲目施工,挖穿地下丙烯管道,造成管道内存有的液态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蒸发扩散后,遇到明火引发大范围空间爆炸,同时在管道泄漏点引发大火。

三、应当深刻吸取的教训和有关工作要求

这起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极为深刻。特别是继辽宁省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后,半个月内再次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度重视和警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涉及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城镇地面开挖施工的安全管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大量增加。各地要针对城镇地面开挖施工安全作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凡是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项目,开始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业主、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进行城镇规划时要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确保地下化学品管道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防管道占压。管道业主单位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有关企业要立即对所有的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完善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要落实管理责任,对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辖区内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有关情况、化学品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以及公共区域内地下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情况,特别是要摸清辖区内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有关情况,并建立档案。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业主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针对地下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化学品输送管道的运行安全。

(三)切实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今年我国极端天气多,夏季又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时段,各地要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契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以防泄漏、防火灾爆炸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强化夏季“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针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储备,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要严肃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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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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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围绕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为科技宏观管理与决策发挥了很好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于科技发展全局的能力和质量。现将《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科技统计工作要点



附件:
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科技工作任务、为“十一五”科技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技发展和改革,进一步强化科技统计的服务功能,全力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着力提高科技统计分析水平,着力推进地方科技统计工作。2005年科技统计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我国的科技事业在改革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科技部将对“十五”期间我国科技发展与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十一五”我国科技事业更好发展奠定基础和提供借鉴。因此,科技统计工作要把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系统地汇总和梳理“十五”期间科技经费、人员、产出、科研机构改革,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等各项科技活动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为总结工作提供定量数据支撑。同时,要结合总结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的专项调查和评估,为总结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分析评估报告。
二、加强重点问题研究,提升科技统计分析水平
今年要围绕科技发展这一主线,以编写《中国科技发展报告》为统领,带动科技统计分析工作水平的提高。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指标研究。重点开展科技人力资源指标及政策研究、企业技术创新监测研究、专利技术指标与促进原始创新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技术创新调查方案研究和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强度、效率研究等项工作。
二要增强科技统计的监测功能。完善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工作,今年要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对我国区域科技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编写《区域科技指标报告》,作为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的补充;加强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监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国家、部门、产业、地域等不同层次,对我国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出版年度报告,公布年度测算和分析评价结果;通过建立我国国家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模型,跟踪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进程,监测我国创新能力指数的国际排名及其变化,为定期发布国家创新能力指数做准备。
三、加强指导和支持,提高地方科技统计工作质量
继续推进地方科技统计工作重心的转移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地方科技统计工作要在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服务于科技管理的能力。一是加强对地方科技统计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工作,切实促进地方统计分析水平的提高;二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利用好2004年对全国县市科技工作进行全面调查的成果,各地方要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县市科技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在各地方推广使用中国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查询系统软件,推进各地方主要科技指标信息系统的指标设计与数据收集工作;四是要加快建立R&D分析数据库预测系统,为各地方开展R&D数据预测工作提供有效工具。
四、加强基础性工作,增强科技统计服务能力
今年要以规范统计调查、完善统计制度为目标,继续重视、认真做好科技机构、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统计等各项常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以及2004—2005年R&D数据预测工作。推进科技指标标准化工作,完成科技指标标准体系中“科技活动(投入)资源指标”、“科技活动产出指标”两项标准的起草、报批工作。同时,开展“中国社会经济目标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启动《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要加强业务培训,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针对近两年统计人员变化较大的情况,今年要加大对新统计人员基础知识的培训力度,并组织编写科技统计实用手册。要通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统计与科技指标理论和实践的最新进展、参加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科技指标专家组的国际研讨会、与OEC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和美国Brandeis大学等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科技统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要加快科技数据平台建设,提供优质的科技统计产品。以近几年R&D数据为基础,完成R&D分析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加快中国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数据公共网建设,为政策分析提供可用于国际比较研究的系统数据;建立省市级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数据库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数据网上报送功能。

从1985年开展全国科技普查以来,科技统计工作已走过20周年历程。随着科技统计工作重心的转移,科技统计已成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支撑力量。科技部将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总结20年来科技统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展望科技统计工作未来发展大计,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科技统计工作发展的思路、目标与主要任务,纪念科技统计20周年,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推动我国科技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财建[2010]230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



  附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5/P020100601618359278654.doc


附件:
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 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
(六)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环境,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
(七)做好与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
(四)汽车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使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规模
第九条 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第十条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采用电池租赁方式的企业,补助数量按其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数量确定。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城市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情况,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并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拨付情况上报财政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企业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 年 月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附1:

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试点城市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城市规模与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当地财政状况和居民购买力水平;机动车发展情况,特别是私人领域乘用车保有情况;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产业基础及推广应用现状等。
二、试点工作总体目标
内容包括:在私人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总体思路;试点工作目标(2010-2012年),涉及车辆规模、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消费和使用环境、节能减排效果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拉动等。
三、试点工作计划
按年度制订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各种商业模式的车辆推广规模;财政预算及使用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租赁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
四、保障措施
内容包括: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并落实职责;明确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鼓励政策的体系框架;明确车辆使用及充电站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规模及用途;明确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并说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明确新能源汽车租赁、售后服务保障及回收、报废等责任主体、职责及监督管理措施;科普宣传措施等。


附2:
年 月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编制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本月拨付补助资金(万元) 本月销售数量(辆)
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万元) 累计销售数量(辆)
车辆型号 汽车生产企业 电池组能量(KWh) 补助标准(万元/辆) 销售数量(辆) 拨付补助资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