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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5:54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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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整顿和加强户口管理的需要,根据二十多年实践情况和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一九五六年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统一规定的《户口登记簿》、《户口簿》作以下改革:

  一、《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的项目。市镇的:取消“年龄”、“成份”、“兵役状况”三项;保留:1、户主或与户主关系,2、姓名,3、别名,4、性别,5、出生日期,6、出生地址,7、籍贯,8、民族,9、宗教信仰,10、婚姻状况,11、文化程度,12、职业及服务处所,13、本市其他住址,14、公民证代号号码签发机关及日期,1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镇、公社)何时登记户口,16、何时由本市(镇、公社)何处迁来何时登记户口,17、何时迁往何地或何因注销户口,18、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记载、事项内容、年月日及办理人章,19、本户住址。农村《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的项目:可同于市镇的,也可比市镇的少几个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二、《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的式样规格,根据各地使用情况,认为下列式样规格较为适宜,各地可参照本地情况自行决定。

  (一)《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

  1、市镇居民《户口登记簿》,由过去一户一册改为十六开一户一页,以街道、巷、居委会等为单位装订成册,前边加上索引。

  2、市镇集体单位和农村《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可按市镇居民《户口登记簿》的式样规格设制。农村《户口登记簿》按生产队、大队装订成册。

  3、市镇居民和集体单位的《户口登记簿》由市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登记簿》,在设有农村派出所的地区由农村派出所管理,在未设农村派出所的地区由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

  (二)《户口簿》式样规格:

  1、市镇居民《户口簿》由过去的三十二开改为六十四开。

  2、市镇集体单位《户口簿》式样,可以是三十二开活页,或与《户口登记簿》相同,每户装订一册,由单位保存。

  3、农村《户口簿》与农村《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相同,按生产队装订成册,由大队保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市镇居民《户口簿》式样制发一户一本的《户口簿》交由社员保存。

  三、边境、海防地区户口,按市镇地区户口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如果原来是发居民证的,仍保持不变。

  四、少数民族地区《户口登记簿》、《户口簿》可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规格不限。

  五、改革时间,为避免浪费,各地可以在现有《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用完换发新簿时,再行改革。改革时,应将有关文件和式样抄报公安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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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推动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指导思想

  对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教育为主,依纪依法治理,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监管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结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得到纠正,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得以增强,保险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找准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和改进;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发现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推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要求,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治理范围和重点,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

  四、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动员部署。要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提高对自查自纠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对照检查。要全面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形成原因。要对照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要求,检查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对照加强管理的规定,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手段,认真查找突出问题。保险企业主要查找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业务操作等方面及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也要查找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认真分析各自业务领域和辖区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查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查找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查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三)纠正处理。对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隶属关系、监管区域、业务领域和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真加以纠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保险规章制度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大力开展纠风工作予以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单位报告情况。

  (四)落实整改。要针对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需要创造条件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抓紧创造条件予以解决。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其重新整改。

  保险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管理。

  (五)总结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做好统计分析。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上报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保监局。此外,保监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保险业的自查自纠情况。

  保险公司、保监局要按照思想观念是否得到端正、经营行为是否得到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完善、管理机制是否得到健全等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对本系统、本辖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估和验收工作的督查。

  五、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险公司、保监局和保监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法规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相关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抓好政策指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政策指导。要紧密结合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宣讲中央精神和保监会的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项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切实依据有关政策开展自查自纠,注意纠正偏离或违反政策的问题。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的研究,提高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防止自查自纠走过场。保险公司、保监局要采取派出督查组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和群众反映大而又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加强督办。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做好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理顺工作关系,争取支持配合。保险业内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整体效能。要加强信息通报、报送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发挥联系点作用。要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提高认识,把握方向,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找准不足,解决突出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联系点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使联系点成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示范点。

  (六)注重典型示范。要善于发现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突出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推进自查自纠工作。



法院多元化调解之途径——西吉县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结与思考

李堂真 马孝国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也受到重大冲击,进而引发了大量涉及经济的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危机的蔓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推到了法院,法院承担审判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中央提出“政法机关,要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口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认真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强调“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扎实工作细致有效的化解矛盾;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于有条件的案件要尽可能多作调解工作,要认真分析,及时把握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切有利于调节结案的机会,利用各种积极因素,通过辩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为了响应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积极探索人民法院解决经济危机下各类社会矛盾的机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西吉法院近年来开展“多途径调解”活动为视角观察,进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西吉县法院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1“多途径调解”的概念与内涵

  开展“多途径”调解方法,是西吉法院为适应金融危机环境下为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方针落到实处,并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需要,从西吉的实际出发,对适应经济危机时期构建科学解决纠纷机制进行探索的一项重大举措。“多途径调解”就是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信访调解等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说理、析法、人情、亲情等途径入手,使司法审判与其他一切调解力量进行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经济持续增长,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多途径调解”的核心是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引入相关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因素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来,协助司法部门顺利调处案件。上述相关司法文件及司法实践为西吉法院寻求“多途径调解”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 “多途径调解”工作在西吉的具体情况

  2008年初,西吉县委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全县开展‘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各部门、各组织要集中一切力量,排除社会矛盾纠纷。该方案的主要工作措施是“摸清矛盾纠纷底数,注重调解问题”。具体方法有:上门化解、包点化解、部门内部化解、接访化解、处警化解、跟踪化解、引导诉讼等方法,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系起来,集中一切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将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西吉法院利用这次机会,积极转变观念,强化诉讼调解,缓和利益冲突,引导道德风尚,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积极总结经验,不断从机制上寻求创新,在创新中取得实效。
第一,创新方法,促使当事人言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西吉法院以新营法庭为代表先后探索和总结出了一套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X+Y+2”模式(“X”指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Y”指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威望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宗教人士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2”指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并邀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威望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如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宗教人士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等参加旁听,庭后向当事人做工作,从而使绝大部分案件都能以调解的形式结 案,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以西吉法院兴隆法庭为代表先后探索和总结出了一套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冷却调解”模式。冷却调解即庭后调解的一种方式,案件承办人员通过庭审,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等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平静下来,再利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因素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协商后达成协议。据统计,兴隆法庭2008年至2009年5月份,共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件,现所有案件均以调解形式结案。实践证明,“冷却调解”模式的有效开展,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效统一,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第二,创新制度,坚持开展诉前调解。西吉法院为建立“多途径调解”机制,专门设立了“庭前调解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新收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进行立案前调解,立案庭成为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对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决定开庭,对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直接进行庭前调解。对有些案件,立案庭直接与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司法所联系,并建议当事人到司法所就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再来立案。这样及便利了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通过诉前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及时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为维护经济危机时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第三,创新观念,利用三调联动机制,开展巡回审理。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切实做好司法为民工作,西吉县法院与乡司法局、基层调解组织建立联动调解机制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解决发生在农村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白崖法庭为例,2008年度共进行巡回审理案件63件,成功调解59件,巡回调解率为93.7%。这种观念上的创新,是 “多途径调解”工作的有效体现,是西吉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多途径调解”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形势,积极应对挑战,权利保障民生,在新的社会经济行摄下,来自社会个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与时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建立以司法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西吉法院大力倡导“多途径调解”道路,是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即是对传统司法资源的有效继承,也是对新环境下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1、“多途径调解”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目标。

  “多途径调解”机制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立足于基层,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它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并以多种调解形式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调整系统。从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技革命的向前推进,促使了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各国经济繁荣的背后,矛盾纠纷不断地显现。为了有效解决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以“调解”化解矛盾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促使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种纠纷解决途径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选择。
  当代西方国家盛行的ADR制度中,调解则被用来发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对进入诉讼的案件实行普遍性的强制调解,如澳大利亚构建的强制指令调解机制,法庭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美国建立了能供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多门法院,而这些“多门”可以解释为“仲裁”、“调解”、“案件评估”等,大部分案件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手段在诉讼外得到解决。我们身边的日本也建立了广泛的民事调解机制,主要途径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司法改革的目的仍然追求以“和”结案。

2、“多途径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和为贵”的思想成为国人生活中的主要观念。现实中,大部分群众不愿意到法庭解决问题,有些人更以来法院处理矛盾为丢人的事情,更希望私下协商处理纠纷,化解恩怨。这种趋向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心态,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通过自身排除争纷的要求。
  我国的社会调解作为“多途径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文化孕育下,顺应民意,承担起了民事诉讼外解决纠纷矛盾的主要使命,并与司法审判紧密配合,相互补充,在新时期显现出了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社会调解”仍然有他的缺点存在,尤其在当前经济危机蔓延的环境中其缺点更为明显,如当前受危机的影响,社会矛盾涌现,司法机关承受案件的压力不断加大,单靠“人民调解”应不能完成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要求,因为“人民调解”还存在着“调解的力量不强”、“调解经费不足”等缺点。因此,社会呼吁“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出现。
  西吉法院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整合所有调解资源,在“三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建立“多途径调解”机制,以适应经济危机环境下,化解更多矛盾纠纷的需要。“多途径调解”机制是我国传统调解机制的拓展延伸,并成为西吉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现。

3、“多途径调解”是在经济危机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西吉法院大力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的思想基础在于一下几点:
  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增长,资本流通的加快,出现纠纷矛盾的几率增大。如何处理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些问题成为每一名社会工作者研究的课题。再加上近一段时间以来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使不同利益主体的纠纷矛盾更加突出。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的客观要求,正确反映和依法保障不同主题的利益,营造团结和谐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矛盾与纠纷在和谐的环境中得以解决,并通过已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如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妥善化解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纠纷。因此,构建以“多途径调解”为表现形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单一或独立的纠纷解决部门已不能很好快速的解决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和谐社会呼唤以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为主体的“多途径调解”机制的产生。随着2008年经济增长减速(预计全年增速为9%,比2007年放缓2.4个百分点),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出口下降,外商投资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居民就业与收入严重下滑,社会矛盾层出不群。面对这种现状,为了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切实、有效化解,促使社会和谐,就需要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合,追求个案“多途径解决”。
  第三,“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司法审判作为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但是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它又是有限的。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大量社会矛盾涌现,人民法院只能将有效的资源投到无法调解的案件当中,对其他纠纷仍需要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予以解决。如果不借助其他资源化解矛盾,大量的审判案件将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不仅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还影响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三、对“多途径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多途径调解”是西吉法院在经济危机环境下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有利于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并能充分调动社会最广泛的调解力量参与到矛盾解决中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但可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还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更能适应经济危机环境下矛盾纠纷解决的需要,“多途径调解”机制应当存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完善:
  其一、在组织机构上完善,建立诉前调解室。在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指导机构,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庭前调解。另外在各人民法庭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并定期经常性开展工作联系和沟通,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将部分案件解决在诉讼程序之外。
  其二、进一步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建立“法官”与“村官”联手解决矛盾纠纷的网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村干部要定期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通过社会调解力量得到化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寻求调解的机会,最大限度的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这种调解网络,使法官与村官联手,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的化解,促进辖区社会的稳定。
  其三、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并积极邀请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调解工作情况的制度,对在调解中遇到与诉讼代理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律协等部门联系,提出建议、取得支持。法官在个案调解中要善于和律师沟通,积极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引导当事人自愿、主动接受调解。对有些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性和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需要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社会宗教人事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协助调解,并以法院调解书方式予以确认。通过“多途径调解”,努力追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其四、加强对“多途径调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多途径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自西吉法院开展“多途径调解”工作以来,注重将其纳入规范化的道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在于:一是完善“多途径调解”实施的程序性规范,对具体的调解方式进行细化,确保每一种调解途径有章可循;二是必须坚持调解工作在“自愿、依法、民主、创新、事了”的原则下,不强迫调解,不违法“和稀泥”。做到理与法结合,情与理相融,争取当事人和谐化干戈。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负、定纷止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