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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7:38:54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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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1号


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事业单
位公正选人用人平台,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公共岗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或授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省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二) 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也可以直接采取考核的办法进行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由招聘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检验其专长或技能的特殊考试办法进行。
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一般于每年的春秋两季各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另行组织考试。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招聘单位面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和招聘计划(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报名和考试时间、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八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应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15天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财政核拨(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授权的单位负责考试报名工作;
经费自给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 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
(五) 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
(六)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首次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
岁;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考试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
考试报名登记表》(表格从福建人事人才网〈www.fjrs.gov.cn〉或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http://www.fjbys.gov.cn〉下载),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笔试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之前一星期左右成立
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命题工作应根据各自实际,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省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
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参考答案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必要时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试题连同答案征求有关权威专家意见,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
离。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同意暂时离开考室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面试
第二十一条,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总分。
第二十二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但招聘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1/3,其他评委由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由单位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考核、体检、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将应聘人员各自的综合成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或告知应聘人员对自己的成绩进行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必要的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委托人事代理,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5]66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在招考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省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省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公开招聘考试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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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原审时,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已经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并未退还,所以重审后又提出上诉时,应不再预交;而原审时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重审后提出上诉,是该当事人第一次行使上诉权,则应当按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此复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较大冲击,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制定实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不仅是促进物流业自身平稳较快发展和产业调整升级的需要,也是服务和支撑其他产业的调整与发展、扩大消费和吸收就业的需要,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做好统筹协调、改革体制、完善政策、企业重组、优化布局、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十日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物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物流业规模快速增长。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
2.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一些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开始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实施流程再造和服务外包;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实行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一批新型的物流企业迅速成长,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务模式、多层次的物流企业群体。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由2000年的19.4%下降到2008年的18.3%,物流费用成本呈下降趋势,促进了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
3.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完善。交通设施规模迅速扩大,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设施条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8.0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6.03万公里,港口泊位3.64万个,其中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1167个,拥有民用机场160个。物流园区建设开始起步,仓储、配送设施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批区域性物流中心正在形成。物流技术设备加快更新换代,物流信息化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
4.物流业发展环境明显好转。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出台了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物流统计核算和标准化工作,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等行业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物流业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偏低,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高出发达国家1倍左右;二是社会化物流需求不足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物流运作模式还相当普遍;三是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尚未建立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能力充分、高效便捷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物流园区、物流技术装备等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对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形成障碍,物流市场还不够规范;五是物流技术、人才培养和物流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物流服务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加深,物流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产业也受到了严重冲击。物流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运输和仓储等收费价格及利润大幅度下跌,一大批中小物流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提供运输、仓储等单一服务的传统物流企业受到严重冲击。整体来看,国际金融危机不但造成物流产业自身发展的剧烈波动,而且对其他产业的物流服务供给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面临的形势。
应该看到,实施物流业的调整和振兴、实现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不仅是物流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也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迫切需要。一是要解决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需要加快企业重组步伐,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抗风险能力,保持产业的平稳发展;二是物流业自身需要转变发展模式,向以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的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样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自身竞争力;三是物流业对其他产业的调整具有服务和支撑作用,发展第三方物流可以促进制造业和商贸业优化内部分工、专注核心业务、降低物流费用,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增强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2.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和全球销售的发展模式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产品供给时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二是为了适应国际产业分工的变化,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完善物流服务体系,改善投资环境,抓住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的机遇,吸引国际投资,促进我国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三是随着全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培育国内现代物流服务企业,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物流企业竞争。
3.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要保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我国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居民消费水平将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量、社会商品零售额、对外贸易额等将大幅度增长,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原材料和进出口商品的流通规模将显著增加,对全社会物流服务能力和物流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中西部地区要求改善物流条件,缩小与东部地区的物流成本差距,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促进区域间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有利于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加城乡就业岗位,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缓解交通拥堵,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的物流服务需求,扩大居民消费;有利于国家救灾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保障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部署,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切入点,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物流一体化和信息化为主线,积极营造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物流服务促进其他产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体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应对危机,着眼长远发展。既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当前物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又要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解决制约物流产业振兴的体制、政策和设施瓶颈,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2.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满足物流需求的实际出发,注重投资的经济效益。政府要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加强规划指导,注重协调联动。统筹国内与国际、全国与区域、城市与农村物流协调发展,做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部门之间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和衔接,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各地区要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物流业的发展,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
4.打破分割封锁,整合现有资源。改革现行物流业相关行业管理体制,打破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分割和封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
5.建立技术标准,推进一体化运作。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综合集成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功能,推进物流一体化运作,提高物流效率。
6.创新服务方式,坚持科学发展。以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流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创新物流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服务的信息化、现代化、合理化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少废气污染和交通拥堵,保证交通安全,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改善物流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保持产业的稳定发展。到2011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安全有序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第三方物流的比重有所增加,物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0%以上;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比目前的水平有所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努力扩大物流市场需求。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鼓励生产企业改造物流流程,提高对市场的响应速度,降低库存,加速周转。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在农村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发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和配送,以及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配送。
(二)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特种货物、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加强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企业的相互协调,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运输系统。加强运输与物流服务的融合,为物流一体化运作与管理提供条件。鼓励邮政企业深化改革,做大做强快递物流业务。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多样性的物流需要。加大国家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缓解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加强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及相关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物流体系。加快发展粮食、棉花现代物流,推广散粮运输和棉花大包运输。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物流体系。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和出版物等的物流配送效率。实行医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动医药物流发展。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物流的跟踪与监控,规范化学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推动汽车和零配件物流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发挥邮政现有的网络优势,大力发展邮政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方便生产生活。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应对战争、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五)加快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主要港口、国际海运陆运集装箱中转站、多功能国际货运站、国际机场等物流节点的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铁海联运,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加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逐步建成一批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大型国际物流港,并不断增强其配套功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实行申办手续电子化和“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建立既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又适应加工制造业多元化发展需求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积极促进口岸物流向内地物流节点城市顺畅延伸,促进内地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六)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商品流向、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优化物流业的区域布局。
九大物流区域分布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华北物流区域,以沈阳、大连为中心的东北物流区域,以青岛为中心的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上海、南京、宁波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武汉、郑州为中心的中部物流区域,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为中心的西北物流区域,以重庆、成都、南宁为中心的西南物流区域。十大物流通道为:东北地区与关内地区物流通道,东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中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北地区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北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南地区出海物流通道,长江与运河物流通道,煤炭物流通道,进出口物流通道。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经济区划和物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物流区域发展。积极推进和加深不同地区之间物流领域的合作,引导物流资源的跨区域整合,逐步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格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和华北、山东半岛、东北、东南沿海物流区域,要加强技术自主创新,加快发展制造业物流、国际物流和商贸物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在全国率先做强。中部物流区域要充分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加快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产业发展水平,形成与东部物流区域的有机衔接。西北、西南物流区域要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按照本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和发挥资源优势的需要,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物流环境,缩小与东中部地区差距。
物流节点城市分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全国性和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国家确定,地区性物流节点城市由地方确定。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大连、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厦门、广州、深圳、郑州、武汉、重庆、成都、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共21个城市。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包头、呼和浩特、石家庄、唐山、太原、合肥、福州、南昌、长沙、昆明、贵阳、海口、西宁、银川、拉萨共17个城市。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发展水平、设施状况、市场需求、功能定位等,完善城市物流设施,加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有针对性地建设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的物流园区,优化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努力提高城市的物流服务水平,带动周边所辐射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物流中心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网络,促进大中小城市物流业的协调发展。
(七)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与协调。
按照全国货物的主要流向及物流发展的需要,依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加强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配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物流运行效率。发展多式联运,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及公路实现“无缝对接”,着力提高物流设施的系统性、兼容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整合现有运输、仓储等物流基础设施,加快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资源的整合、功能的拓展和服务的提升,满足物流组织与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新建铁路、港口、公路和机场转运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完善中转联运设施,防止产生新的分割和不衔接。加强仓储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周边和制造业基地附近合理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现代化的配送中心。
(八)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积极推进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尽快制订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资源标准,建立物流信息采集、处理和服务的交换共享机制。加快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国性公路运输信息网络和航空货运公共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运输与服务方式的信息网络。推动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城市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商务、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扶持一批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成长。
(九)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
根据物流标准编制规划,加快制订、修订物流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密切关注国际发展趋势,加强重大基础标准研究。要对标准制订实施改革,加强物流标准工作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企业在制订物流标准中的主体作用。加快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企业和有关方面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
(十)加强物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I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四、重点工程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
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选择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一批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提高铁路集装箱运输能力,重点解决港口与铁路、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枢纽不衔接以及各种交通枢纽相互分离带来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多次搬倒、拆装等问题,促进物流基础设施协调配套运行,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
(二)物流园区工程。
在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运输场站、仓储基地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一批以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为特征的物流园区,完善专业化物流组织服务,实现长途运输与短途运输的合理衔接,优化城市配送,提高物流运作的规模效益,节约土地占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物流园区建设要严格按规划进行,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综合利用已有、规划和在建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三)城市配送工程。
鼓励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促进流通的现代化,扩大居民消费。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鼓励专业运输企业开展城市配送,提高城市配送的专业化水平,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问题,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
(四)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
加快煤炭物流通道建设,以山西、内蒙古、陕西煤炭外运为重点,形成若干个煤电路港一体化工程,完善煤炭物流系统。加强油气码头和运输管网建设,提高油气物流能力。加强重要矿产品港口物流设施建设,改善大型装备物流设施条件。加快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建设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和重要物流节点。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北粮南运”和“西煤东运”工程。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农村物流工程。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支持发展农资和农村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
(五)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
加强对制造业物流分离外包的指导和促进,支持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业务分离外包,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适应现代制造业物流需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业为制造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鼓励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促进现代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
(六)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
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支持专业化企业在全国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开展托盘的租赁回收业务,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鼓励企业采用集装单元、射频识别、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立体仓库、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冷链等物流新技术,提高物流运作管理水平。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选择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
加快建设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重点建设电子口岸、综合运输信息平台、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八)物流科技攻关工程。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物流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九)应急物流工程。
建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紧急调用。建立多层次的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应急调控的需要。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现代物流业是新型服务业,涉及面广。要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发挥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协调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二)改革物流管理体制。
继续深化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货代等领域的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物流综合管理体系,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运输、货代等行业的管理,促进物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仓储企业经营体制,推进仓储设施和业务的社会化。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地区封锁,依法制止和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阻碍或限制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的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物流服务市场,促进物流资源的规范、公平、有序和高效流动。加强监管,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强化物流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物流企业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资质进行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完善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在贯彻落实好现有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兼并重组,尽快做强做大。针对当前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系统的物流产业政策。清理有关物流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四)制订落实专项规划。
有关部门要制订专项规划,积极引导和推动重点领域和区域物流业的发展。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煤炭、粮食、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应急物流等专项规划,商务部会同供销总社等有关部门制订商贸物流专项规划,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物流标准专项规划。物流业发展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物流业规划,指导本地区物流业的发展。
(五)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物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要加快发展民营物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涉及全国性、区域性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府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建设投资,以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六)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物流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物流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物流统计理论和方法研究。认真贯彻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积极推动地方物流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和力量,促进物流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继续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区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等平台,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相互进一步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分销、运输、仓储、货代等领域,特别是加强与日韩、东盟和中亚国家的双边和区域物流合作,开展物流方面的政策协调和技术合作,推动物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强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物流业的全球化与区域化程度。加强国际物流“软环境”建设,包括鼓励运用国际惯例、推动与国际贸易规则及货代物流规则接轨、统一单证、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体系建设等。建立产业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物流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八)加快物流人才培养。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物流人才的培养。加强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编写精品教材,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强化职业技能教育,开展物流领域的职业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
(九)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作用。
物流业社团组织应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发挥在物流规划制订、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六、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进度,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实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目标。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