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8:43 浏览: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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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7号
现公布《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德宏州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建房出租的,应将租金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自发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办理出租登记,并征收土地收益金;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州直单位、省属国家机关驻德宏各单位及州属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
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3年第22号文件规定,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12%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流通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8%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自收自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总额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每年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土地出租单位或个人按季度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缴款手续。由国土资源局缴入财政专户。
(二)土地收益金采取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费用。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交土地收益金,如发现有拒交土地收益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其行政事业经费中扣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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