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县考评,省级和县级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省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一)省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县产生与申报、管理制度建设、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与整合:主要考核省级投入、省级资金整合等情况。
(二)县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1、附2)
省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省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省考评总分。其中,省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朔州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市容卫生管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根 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我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全面、认真落实,共同创建环境文明城市。
第一条 凡在朔州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大院(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建设局是朔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大队、环卫处、居委会、爱卫会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社会治安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落实工作。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均需履行“门前三包”的任务,并与朔州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门前三 包”责任书。
第四条 “门前三包”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包卫生、包硬化和美化、包市容秩序。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管理,清除废弃物、积雪、污水痰迹,并制止乱倒、乱扔、乱泼、乱吐的行为。
(二)包硬化和美化:负责门前人行道路面、市政设施的完好,制止损坏道路、市政设施的行为。负责门前绿化、种植花草树木、保持树池、花池、绿地完好干净整洁、制止损坏树木、 花草、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责门前建筑及墙壁、窗户、门面装饰灯的油刷、装饰、清洁,保持整洁美观。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写、乱画、乱贴、乱搭、乱挂、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 点、乱立广告牌、乱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等影响市容和秩序行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门前三包”地段范围:责任单位门前至人行道侧石(扫雪范围责任单位门前至道路中线),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和城管监察大队具体划定。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接受城管监察大队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要根据责任地段范围大小,单独或联合自行设置“门前三包”监督员,不自行设置 监督员的也可按月交费由街道办事处雇用专职监督员。
第七条 “门前三包”监督员有权对责任地段违反第四条行为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执行后在城市道路两侧选址建设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与城管监察大队签订“门前三包”合同,实施“门前三包”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表彰 奖励。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单位由城管监察大队和业务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奖励基金,市政府每年要拿出专项奖金与实施“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罚款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由朔州市城管监察大队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