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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5:39:49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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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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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后,各地非常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村水电领域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巩固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成果,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实现从专项治理向全面监管的转变,现决定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制度化”。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大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全国5万千瓦及以下的各类在建和已建小水电站。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安监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全面摸清本地区各类小水电站的基本情况,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已经落实的地方,可继续执行现行职责分工;职责尚未明确的地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全面覆盖、利于监管、协商一致的要求,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明确,监管对象明确,监管措施落实。
  负有农村水电安全专业监管责任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规划指导、严格建设程序、规范运行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集中开展防汛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防汛预案是否完备,汛情信息是否畅通,应急机制是否健全,物资储备是否充分,防汛措施是否到位;二是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职人员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隐患排查是否深入,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和整改。
  (二)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农村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构建安全生产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安全专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强化教育和培训,细化各项安全措施和预案,不安全不允许生产。目前,要立即开展防汛安全自查,明确防汛安全责任,完善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全面进行隐患治理。
  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要对本地区各类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站检查,防止出现管理盲点或空白区域。
  四、实施步骤
  本次大检查分3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的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分类指导,分级落实。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方案,切实把大检查的要求落实到每个电站。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底前):按照大检查要求和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农村水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站核查,分片包干,查遗补漏,按照人员变动的最新情况重新落实,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认后汇总造册,逐级上报,并在当地媒体公示。与此同时,完成各项安全自查和整改。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底前):从5月份开始,根据各地大检查进展情况,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小水电站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大检查顺利实施。水利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大检查范围大、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汛期来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二)加强沟通协调,务求全面覆盖。农村水电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对于个别地方长期存在的农村水电管理缺位和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和发改、工商、安监、电监等部门沟通情况,在政府领导统筹协调下,限期采取措施,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不留空白,不留隐患。
  (三)着眼长远发展,理顺体制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为契机,加强农村水电法规制度建设,理顺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规水电站的产生。既要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形成农村水电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落实责任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因领导不重视、行政不作为、行动不及时、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治理而引发险情和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大检查情况全面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附表,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送水利部水电局。

水利部(章)
2011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

http://www.mwr.gov.cn/slzx/tzgg/tzgs/201104/P020110427385060786381.xls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
  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六)接受国外赠送或上级配备、调拨的公务用车,以及单位接收的抵资、抵债等非新购车辆,均须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纳入公车编制管理,持审批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挂牌、转籍、过户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车编制数是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控制数量,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超过公车编制的单位,只能报废不能更新,直至不再超编;满编单位,只能报废更新;未达到公车编制标准的单位,视情况有计划地逐步配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
  (一)市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二)市直正县级部门一把手按略低于市级干部标准配备小汽车。
  (三)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5万元左右的国产面包车或小汽车。
  第七条 特殊公务用车管理。特殊公务用车是指市级五大班子以及有外事接待任务机关的接待用车、有执法职能机关的特殊业务用车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纪委备案。特殊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不得作为部门领导人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 购车程序。新购车辆须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批准购车的,均由市财政局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购车单位凭《批准购车通知单》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的各单位配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批准的厂牌型号、排气量、价格等标准购车。
  第十条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小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各种名目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以及购车挂企业牌照、部警牌照、个人牌照等,均视为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和管理,尽量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公车改革,但车改方案必须经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申请车改的程序,参照购置车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律不再新调入正式司机。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车辆编制、购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举报、投诉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落实;公安部门严格掌握挂牌、过户等车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购车的,不予办理登记挂牌、过户;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