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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55:31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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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关省农业厅(委)、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9日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华北、黄淮、西北等地小麦抗旱浇水给予补助。为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资金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9日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在1月26日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再次安排专项资金对北方冬麦区小麦抗旱浇水给予补助。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岛等小麦主产区受旱麦田抗旱浇水给予补助。

  二、补助内容和标准

  对1月26日以来因旱情发展上述各省(市)新增的2963万亩受旱小麦普浇一次水,没有浇水条件的麦田进行镇压。此外,鉴于目前气温快速回升,旱情仍在继续发展,中央财政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对截至2月底预计受旱小麦抗旱浇水给予补助,请各省(市)根据本地小麦种植情况及截至2月底预计受旱小麦发生可能,合理统筹安排。

  三、补助方式和操作办法

  (一)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县。由县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具体的补助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二)补助资金兑现到户。各有关县(市)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确定)的补助资金,抓紧制定小麦抗旱浇水补助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县(市)的补助资金数量、抗旱浇水面积、具体补助方式等情况的汇总材料于3月底前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和种植业管理司。补助发放要实行登记备案,农户认领后要有签字,并张榜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财政、农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三)抗旱浇水措施落实到田。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抗旱保墒,浇水保苗,镇压划锄,促根壮蘖”的技术路线,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受旱地区和受旱作物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肥水,因地施策、因时施策、因苗施策,大力推进科学抗旱。对有水浇条件,越冬苗情较好的受旱麦田,日平均气温稳定在3℃以上后晴天午后小水细浇;对有水浇条件但越冬苗情较弱的受旱苗田,浇水的同时适当追肥,划锄保墒;对没有水浇条件的地块,进行镇压划锄。受旱麦区落实浇水保苗补助资金时,要配发一张明白纸,每个村配备一名农技人员,指导农民因时因苗抗旱浇水保苗。各地要充分发挥水利设施和农机具的作用,精心组织当地水利抗旱服务队、农机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服务组织,解决农村抗旱浇水劳动力不足问题,提高抗旱浇水效率。

  四、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与服务,严格资金监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指导到户、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迅速、准确宣传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小麦抗旱保苗补助政策,尽快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家喻户晓,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是强化资金管理。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快拨付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是加强督导检查。为抓好政策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抗旱浇水保苗技术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田。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技术指导服务,驻点到乡,延伸到村,服务到户,确保政策落实。发改、物价部门要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哄抬价格行为,保持价格稳定。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供销部门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增加货源投放。

  五是加强经验总结。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上报财政部农业司、农业部财务司和种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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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1]2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行政机关:
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复议机构正确、及时办理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复议法》和《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定复议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人员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应当载明主要案情、是否立案的意见及理由等。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八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
第九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根据批示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申请转送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第三章 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提出复议结论建议,复议机构应及时组织集体评议,依法作出初步结论建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对已初步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人员应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呈报复议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复议决定进行讨论,并呈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按时限签批。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签批的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每人一份,存档二份。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条 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复议案件档案制度。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复议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将案件统计情况填表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