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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49:25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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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将上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愿选择提醒信息项目可参考表样附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发送短信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二)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通过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下载: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241502.files/n9241501.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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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无堵塞泵》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无堵塞泵》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0]2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261号)、《一九九九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的要求,由天津水工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河北省建设厅负责编制的《无堵塞泵》、《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和《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稀(PE-X)管材》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⒈CJ/T203-2000《无堵塞泵》

  ⒉CJ/T204-2000《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

  ⒊CJ/T205-2000《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稀(PE-X)管材》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七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