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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2:31  浏览:8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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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各农业部定点市场:
  为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党组的部署,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非典”预防工作,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预防“非典”传播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各种食用农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担负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新鲜农产品的重要任务。由于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客观上存在着传播“非典”的可能性。因此,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属于预防工作的重点场所,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典”的传播和蔓延。当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防治“非典”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在市场内加大防治“非典”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增强市场工作人员、交易商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疾病监测室,配备卫生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入市场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等初步检查,控制疑似患者进场。同时派出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进行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疑似患者。监测室应开通并公布预防“非典”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在市场内设立多处流动水洗手处,并提供消毒皂(液),方便进场人员在交易过程中随时就近洗手,避免接触性传染。
  (五)及时清除场内垃圾、污水,每天要对交易场地和设施进行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特别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二、努力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
  为防止预防“非典”期间有的地方在产地收购、销地供应等方面可能会出现的农产品流通不畅问题,避免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并通过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产地批发市场要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使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出去;销地批发市场要想方设法组织货源,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随时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宣传引导,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运销商借机压低产地收购价格、哄抬销地批发价格等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继续加强入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部门和省级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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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

(1990年11月25日 国家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旅游企业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岗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岗位培训是旅游行业成人教育的重点。本规定所称岗位培训,系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所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 接受岗位培训是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障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得到岗位培训的权利;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
第四条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六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一)负责制定岗位培训总体规划、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规范、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指导性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旅游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办法;
(三)负责培训、考核全国大型旅游企业经理人员;
(四)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院校(单位)的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岗位培训工作的研讨交流;
(五)监督检查、评估全国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质量。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二)指导、协调本地区岗位培训及培训机构工作;
(三)负责培训、考核本地区大型旅游企业中层以下(含中层)管理人员和中、小型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工人考核条例》,会同当地劳动部门负责服务人员(工人)培训考核。
(四)监督检查、评估本地区旅游企业岗位培训工作质量。
第八条 旅游企业具体实施本企业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岗位培训具体的实施计划;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应当设立培训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第十条 岗位培训工作应当列入旅游企业经理的任期目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章 培训内容、方法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应当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灵活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应当实施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实际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可以采取授课、辅导、自学、研讨、见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四章 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所称考核是指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者,管理人员发给《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服务人员(工人)的证书按《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把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作为干部任职、上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连任的必备条件。一九九三年起,大中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才能任职和承包企业。小型旅游企业领导干部和各类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具体期限,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星级,除应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外,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达到规定标准;已经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的合格率,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
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也应当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标准。
规定限期和规定标准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经费,按照1982年财企字第37号文件规定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不足部分,可以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结余经费,可以结转。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视同在岗人员。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真执行规定,岗位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旅游企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率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标准,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规,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限期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旅游企业经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不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本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服务人员(工人)考核,或者弄虚作假,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证书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第二十六条 旅游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三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二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疗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拉贝医院、科纳克里药检所。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驻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在科纳克里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康诸拉·德拉梅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普通科医生          1名
    创伤外科           1名
    矫形外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运动疗法医生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科纳克里药检所
    药品质量控制专家       1名
  拉贝医院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总计:              1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