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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8:44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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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定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197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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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企(20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无权减免。对已经减免的,应予纠正。
三、对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财政部门应及时催缴。对拖欠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后仍未缴纳的企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欠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2001年9月底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并将应上交中央金库部分,及时上交。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附后)于2001年9月底前上报我部企业司。我部将对清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缴纳入库,避免发生混库情况。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
六、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征收机关的代征费用仍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附表:1.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略)
2.中央、地方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情况调查表(略)


2001年4月9日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32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川、深圳、安徽省(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同时将该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操作程序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政策申请、维修规定范围内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维修用零配件及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年度进口免税情况报告等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第二、四、八条办理。

  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